{"billNo":"1001124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顯耀等19人","議案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7/08/12/LCEWA01_070812_0001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7/08/12/LCEWA01_070812_0001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張顯耀","朱鳳芝"],"連署人":["張嘉郡","蔣乃辛","林建榮","吳育昇","盧秀燕","徐少萍","馬文君","蔣孝嚴","劉盛良","羅淑蕾","王進士","孔文吉","蔡正元","黃義交","洪秀柱","吳清池","江義雄"],"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8-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1-12-02","2011-12-06"]},{"會期":"07-08-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12-02","2011-12-06"]}],"mtime":"2024-01-19T04:31:34+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12-02","last_time":"2011-12-0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8-12","會期":8,"字號":"院總第756號委員提案第12868號","laws":["02017"],"提案編號":"756委12868","案由":"本院委員張顯耀、朱鳳芝等19人，鑑於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針對用路人在行駛中不得使用行動電話撥接或通話之規定，然近年來因智慧型手機普及化，國人對手機使用方式已不完全侷限於通話之功用，而是利用行動電話上網或是使用其他應用程式，卻因本條規範僅針對通話或撥接做限制，因此產生在駕駛時使用手機上網或是其他應用程式呈現無法可管之情形，顯見其不合理。爰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增訂汽機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不得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撥接、通話、上網或使用其他行動電話應用程式之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交通部每2年進行一次的調查發現，國內有564萬多輛小客車，大約有62萬多輛次的小客車在過去2年曾發生包含輕微擦撞的交通事故，事故比例比前一年約增加5千多件，另外，超速或未保持安全距離、轉向或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使用行動電話及酒後駕車為事故肇因的前四名。其中，使用行動電話引發交通事故的比例，更創下歷年新高。\n二、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明定，駕駛人行車時撥打手機或通話，是處以新台幣3千元罰鍰，但上網並不在規範內。前述規定對使用傳統型手機者較無疑義，駕駛人就算是等紅綠燈時，撥接或通話都會被取締處罰。可是若是開車時使用智慧型手機上網，或是玩個「憤怒鳥」等遊戲，到底要不要告發開單？若依警方實際取締經驗來看，不論傳統手機或智慧型手機，只要駕駛人手持電話貼在耳邊講話就算違規，單純使用智慧型手機上網或上「臉書」都不算違規，目前無法可管，員警即使遇到此情形也不會開罰，但會理性勸導。\n三、據此，爰擬具修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案，增訂汽機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不得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撥接、通話、上網或使用其他行動電話應用程式之規定。以完備本條之規範範圍，保障用路人之道路安全。","對照表":[{"law_id":"02017","law_nam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一條之一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n\n機器腳踏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n\n前二項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01-01-02-修正:39","說明":"一、本條修正。\n\n二、增訂汽機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不得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撥接、通話、上網或使用其他行動電話應用程式之規定。以完備本條之規範範圍，保障用路人之道路安全。","修正":"第三十一條之一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通話、上網或使用其他行動電話內應用程式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n\n機器腳踏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通話、上網或使用其他行動電話內應用程式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n\n前二項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1124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