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1125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義交等27人","議案名稱":"「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7/08/12/LCEWA01_070812_0001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7/08/12/LCEWA01_070812_0001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黃義交","羅淑蕾","蔣孝嚴"],"連署人":["楊麗環","侯彩鳳","丁守中","吳清池","徐少萍","涂醒哲","李復興","林鴻池","孫大千","林郁方","費鴻泰","賴士葆","黃志雄","劉盛良","羅明才","江義雄","李明星","陳淑慧","張嘉郡","蔡錦隆","林明溱","簡東明","朱鳳芝","紀國棟"],"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8-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1-12-02","2011-12-06"]},{"會期":"07-08-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12-02","2011-12-06"]}],"mtime":"2024-01-19T04:31:49+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12-02","last_time":"2011-12-0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8-12","會期":8,"字號":"院總第1150號委員提案第12871號","laws":[],"提案編號":"1150委12871","案由":"本院委員黃義交、羅淑蕾、蔣孝嚴等27人，有鑒於民法親屬編近年來多次修法，就父母或未成年人之監護人關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仍有若干條文規定欠缺明確，產生法律適用解釋之疑義，爰為使文義明確並使規範臻於妥適起見，特提出「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六條、第一千零九十一條及第一千零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n\n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說明":"一、本條第一項未修正。\n\n二、本條第二項所定得選任特別代理人之情形，與第一千九十八條第二項所定之情形相較規範較不周密，除依法不得代理者外，並未及於其他利益相反之情形，爰為求立法體例一致，爰予修正。","修正":"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n\n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現行":"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但未成年人已結婚者，不在此限。","說明":"未成年人已經結婚者雖有行為能力，但若欲為身分行為如民法第一千零四十九條兩願離婚之行為時，仍須法定代理人行使身分上之同意權，則在本條之情形，仍有置監護人之必要，因此本條但書之規定並不妥適，爰予刪除。","修正":"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現行":"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以書面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本條所定委託監護人之規定僅係父母「一時性」地將「某特定事項」委由他人代為行使，其僅為「不便」行使而非「不能」行使，故與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置監護人之要件「無父母或均不能行使」產生規範衝突，況此類一時性委託在概念上可逕依民法委託契約相關規定即可處理，實無另加規定之規範需求。","修正":"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刪除）"}]}],"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1125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