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1125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義交等20人","議案名稱":"「刑事訴訟法刪除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7/08/12/LCEWA01_070812_0001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7/08/12/LCEWA01_070812_0001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黃義交"],"連署人":["楊麗環","侯彩鳳","丁守中","徐少萍","涂醒哲","吳清池","羅淑蕾","李復興","林鴻池","孫大千","林郁方","費鴻泰","賴士葆","黃志雄","劉盛良","羅明才","江義雄","陳淑慧","李明星"],"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8-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1-12-02","2011-12-06"]},{"會期":"07-08-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12-02","2011-12-06"]}],"mtime":"2024-01-19T04:31:43+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12-02","last_time":"2011-12-0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8-12","會期":8,"字號":"院總第161號委員提案第12872號","laws":["04552"],"提案編號":"161委12872","案由":"本院委員黃義交等20人，針對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二關於指定代行告訴人不得於偵查中與審判中委任告訴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令不具法律背景之指定代行告訴人不可委任律師為其協助陳述專業法律意見。此規定在實際上顯不合理而有窒礙難行之處，而實務運作情形亦罕見檢察官與法官以本條規定禁止指定代行告訴人再行委任律師代其到場陳述意見，爰此本席等特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二」條文刪除草案，使本法指定代行告訴之規定較合理並與實務運作情形一致。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本條為民國九十二年配合增訂偵查中告訴代理人法制化規定所新增，原立法理由以為代行告訴人之指定具有公益之性質，且檢察官於指定代行告訴人時亦已考量受指定人之資格及能力，而不許受指定代行告訴之人在偵查中或審判中再委任代理人。\n二、惟多年來在實務運作上，檢察官多指定與被害人有一定親屬關係之人為代行告訴人，倘其不具法律背景時，全面禁止其再委任其他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實際上顯有窒礙難行之處，故而罕見檢察官與法官以本條規定否定指定代行告訴人再行委任律師代其到場陳述意見，爰將本條規定予以刪除，使本法指定代行告訴之規定較合理並與實務運作情形一致。","對照表":[{"law_id":"04552","law_name":"刑事訴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刑事訴訟法刪除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二　前條及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之規定，於指定代行告訴人不適用之。","law_content_id":"04552:04552:2003-01-14-修正:331","說明":"多年來在實務運作上，檢察官多指定與被害人有一定親屬關係之人為代行告訴人，倘其不具法律背景時，全面否定其再委任其他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實際上顯有窒礙難行之處，故而罕見檢察官與法官以本條規定禁止指定代行告訴人再行委任律師代其到場陳述意見。爰將本條規定予以刪除，使本法指定代行告訴之規定較合理並與實務運作情形一致。","修正":"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二　（刪除）"}]}],"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1125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