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1128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義雄等18人","議案名稱":"「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7/08/13/LCEWA01_070813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7/08/13/LCEWA01_070813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江義雄","蔣孝嚴"],"連署人":["呂學樟","康世儒","賴士葆","羅明才","劉盛良","黃義交","羅淑蕾","鄭金玲","陳淑慧","楊仁福","李明星","郭素春","賴坤成","洪秀柱","張嘉郡","潘維剛"],"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8-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1-12-09"]},{"會期":"07-08-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12-09"]}],"mtime":"2024-01-19T04:30:54+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12-09","last_time":"2011-12-0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8-13","會期":8,"字號":"院總第576號委員提案第12876號","laws":["01726"],"提案編號":"576委12876","案由":"本院委員江義雄、蔣孝嚴等18人，鑑於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未禁止退休之公立學校教職員於領取退休金後可再任私立學校教職員或出任政府捐補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或轉投資事業之職務，形成重複領取國家資源，違反社會公平正義原則之情形，爰提案修正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三條；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查早年退休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公務人員領取退休金後再任私立學校教職員或受政府捐補助之財團法人職務之情形屢見不鮮，為杜絕退休公務人員轉（再）任前揭職位，支領雙薪，違反社會公平正義原則，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二十三條已於99年8月4日修正通過，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卻未隨之修正，形成立法上之漏洞，實有儘速修正之必要。\n二、進一步來說，政府每年對私立學校之經常性經費補助金額龐大，若未立法加以規範，任由退休之公立學校教職員於依本法領取退休金後仍可轉任私立學校擔任教職員，或擔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給之職務，有重複領取國家資源之嫌，未臻公允；又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或轉投資事業等其經費皆來自政府，若准許退休之公立學校教職員於領取退休金後再任前揭單位，領取俸給，亦有違公平正義原則\n三、爰此，修正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三條，規範退休之學校教職員於領受退休金後若再任學校專任教職員、或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之專任公職、或再任由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職務或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職務，並具有法定條件者，應停止其領受退休金之權利，俟原因消滅時方得恢復。","對照表":[{"law_id":"01726","law_name":"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三條　退休教職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退休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n\n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n\n二、領受月退休金後，再任有給之公職者。","law_content_id":"01726:01726:1962-06-01-全文修正:13","說明":"一、第一項文字修正。\n\n二、有鑑於政府每年對私立學校之經常性經費補助金額龐大，若未立法加以規範，任由退休之公立學校教職員於依本法領取退休金後仍可轉任私立學校擔任教職員，或擔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給之職務，形同重複領取國家資源，未臻公允，爰修正第二項。\n\n三、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或轉投資事業等其經費皆來自政府，若准許退休之公立學校教職員於領取退休金後再任前揭單位，領取俸給，形同重複領受國家資源，有違公平正義原則，爰增列第三項。","修正":"第十三條　退休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退休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n\n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n\n二、領受月退休金後，再任學校專任教職員或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之專任公職。\n\n三、再任由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職務或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職務，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n(一)任職於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法院登記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或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事業職務。\n(二)擔任政府捐助（贈）成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之政府代表或政府轉投資事業之公股代表。\n(三)任職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轉投資或再轉投資事業之事業職務或擔任政府代表、公股代表。"}]}],"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1128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