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1201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議案名稱":"「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7/08/13/LCEWA01_070813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7/08/13/LCEWA01_070813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亭妃"],"連署人":["高志鵬","柯建銘","陳節如","陳瑩","余天","翁金珠","葉宜津","王幸男","黃偉哲","李俊毅","蔡煌瑯","劉建國","田秋堇","黃淑英","林淑芬","涂醒哲"],"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8-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1-12-09"]},{"會期":"07-08-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12-09"]}],"mtime":"2024-01-19T04:31:00+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12-09","last_time":"2011-12-0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8-13","會期":8,"字號":"院總第1578號委員提案第12878號","laws":["01230"],"提案編號":"1578委12878","案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為強化對老年國民的照顧，爰提出「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將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調整為新台幣四千元，以提升老年國民之保障，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年來物價調漲，民國100年9月，行政院主計處公布消費者物價指數（CPI）較去年同月上漲一．三五%，但食、衣、住、行、育、樂等通通上漲，一般家庭經常購買的民生用品，漲幅達二．八一%；行政院監控的米、麵粉、蛋、沙拉油、奶粉等十六項重要民生物資，漲幅更擴大至四．七%，尤其蛋價飆漲兩成以上最驚人，外食漲幅是近兩年半新高，諸多數據顯示我國人民生活較過去已是大不容易。\n二、為因應社會經濟局勢，自民國100年7月1日起，軍公教調薪3%，榮民就養津貼加發「慰問金」600元，老農津貼亦配合研議提高，並連帶帶動社福及勞保津貼的調整。為平衡社會福利資源之配置，保障我國老年國民之基本經濟生活，國民年金之老年基本保證金實有調整之必要。\n三、鑑於此，為提升我國老年國民的經濟生活照顧，爰提出「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將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由新台幣三千元提高為新台幣四千元，以強化對老年國民之保障。","對照表":[{"law_id":"01230","law_name":"國民年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一條　本法施行時年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三年內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而無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視同本法被保險人，得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每人每月新臺幣三千元至死亡為止，不適用本章第三節至第五節有關保險給付之規定，亦不受第二章被保險人及保險效力及第三章保險費規定之限制：\n\n一、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n\n二、領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一次退休（職、伍）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n\n(一)軍人、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領取一次退休（職、伍）金且未辦理政府優惠存款者，未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或所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之總額，自年滿六十五歲當月起以新臺幣三千元按月累計達原領取總額。\n\n(二)原住民領取一次退休（職、伍）金。\n\n三、領取社會福利津貼。\n\n四、財稅機關提供保險人公告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n\n五、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n\n六、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n\n前項第五款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扣除之：\n\n一、土地之部分或全部被依法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因政府財務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地主之因素而尚未徵收及補償者。\n\n二、屬個人所有之唯一房屋且實際居住者。但其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得扣除額度以新臺幣四百萬元為限。\n\n三、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n\n於本條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規定累計已達原領取總額者，不予補發老年基本保證年金。","law_content_id":"01230:01230:2011-06-13-修正:39","說明":"一、修訂本條第一項文字。\n\n二、為提升對老年國民之保障，爰將本條所定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發放金額由新台幣三千元調整為新台幣四千元。","修正":"第三十一條　本法施行時年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三年內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而無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視同本法被保險人，得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每人每月新臺幣四千元至死亡為止，不適用本章第三節至第五節有關保險給付之規定，亦不受第二章被保險人及保險效力及第三章保險費規定之限制：\n\n一、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n\n二、領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一次退休（職、伍）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n\n(一)軍人、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領取一次退休（職、伍）金且未辦理政府優惠存款者，未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或所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之總額，自年滿六十五歲當月起以新臺幣三千元按月累計達原領取總額。\n\n(二)原住民領取一次退休（職、伍）金。\n\n三、領取社會福利津貼。\n\n四、財稅機關提供保險人公告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n\n五、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n\n六、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n\n前項第五款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扣除之：\n\n一、土地之部分或全部被依法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因政府財務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地主之因素而尚未徵收及補償者。\n\n二、屬個人所有之唯一房屋且實際居住者。但其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得扣除額度以新臺幣四百萬元為限。\n\n三、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n\n於本條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規定累計已達原領取總額者，不予補發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現行":"第五十九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n\n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三日修正之第七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款，自九十七年十月一日施行；第六條第四款、第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三項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者外，自公布日施行。","law_content_id":"01230:01230:2011-06-13-修正:74","說明":"一、增訂本條第三項。\n\n二、配合第三十一條之修正，爰增訂該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第五十九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n\n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三日修正之第七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款，自九十七年十月一日施行；第六條第四款、第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三項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者外，自公布日施行。\n\n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第三十一條，自中華民國○年○月○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1201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