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12050701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行政院","議案名稱":"「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000705613/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7/08/14/LCEWA01_070814_0000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7/08/14/LCEWA01_070814_0000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狀態":"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7-08-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11-12-12","2011-12-13","2011-12-14"]},{"會期":"07-08-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日期":["2011-12-12","2011-12-13","2011-12-14"]},{"會期":"07-08-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11-12-12","2011-12-13","2011-12-14"]}],"mtime":"2024-01-18T12:11:24+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12-12","last_time":"2011-12-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政府提案","meet_id":"院會-7-8-14","會期":8,"字號":"院總第981號政府提案第12914號","laws":["01512"],"提案編號":"981政12914","對照表":[{"law_id":"01512","law_name":"稅捐稽徵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七條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n\n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n\n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n\n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n\n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n\n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law_content_id":"01512:01512:2009-05-05-修正:64","說明":"一、依司法院釋字第六八七號解釋意旨，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係使公司負責人因自己之刑事違法且有責之行為，承擔刑事責任，與無責任即無處罰之罪責原則並無牴觸，又依該規定處罰公司負責人時，其具體構成要件行為及法定刑，均規定於本法第四十一條，該條處罰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行為，所設定之法定刑種類包括有期徒刑、拘役及罰金，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既根據同一逃漏稅捐之構成要件行為，處罰公司負責人，該項序文「應處徒刑之規定」部分，限定僅適用有期徒刑之規定，係對同一逃漏稅捐之構成要件行為，無正當理由為差別之不法評價，有違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自該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n\n二、按本法第四十一條與第四十二條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其法定刑種類包含有期徒刑、拘役及罰金，均屬刑罰中之主刑，為符合上開司法院解釋意旨，使第一項各款所定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組織之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就同一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所科予之刑罰種類相同，爰將第一項序文所定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修正為應處「刑罰」。\n\n三、第二項未修正。","修正":"第四十七條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n\n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n\n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n\n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n\n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n\n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12050701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