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1205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丁守中等16人","議案名稱":"「工會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7/08/13/LCEWA01_070813_0001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7/08/13/LCEWA01_070813_0001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丁守中"],"連署人":["賴士葆","黃義交","王廷升","陳淑慧","賴坤成","黃偉哲","江義雄","郭素春","吳清池","楊麗環","陳根德","李復興","曹爾忠","洪秀柱","林明溱"],"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8-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1-12-09"]},{"會期":"07-08-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12-09"]}],"mtime":"2024-01-19T04:31:14+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12-09","last_time":"2011-12-0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8-13","會期":8,"字號":"院總第977號委員提案第12883號","laws":["01132"],"提案編號":"977委12883","案由":"本院委員丁守中等16人，鑒於職業工會勞工之工作沒有固定雇主，或為自營作業，經常做一天、休息三天至五天（無工作），收入不穩定。此外，職業工會勞工之工資常以現金作業或收受，取得收入證明困難，導致職業工會在執行會員義務與權益時遭遇困難，爰提出「工會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案，規定職業工會得研訂統一收費標準，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工會法」於民國99年6月23日全文修正後，在民國100年5月1日正式實施，然「工會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工會經費來源如下：……前項入會費，每人不得低於其入會時之一日工資所得。經常會費不得低於該會員當月工資之百分之零點五。」各縣市政府均依法要求職業工會應研訂不同等級之收費標準，但因職業工會勞工工作沒有固定之雇主，或為自營作業，經常做一天、休息三至五天（無工作），收入情況不穩定。\n二、此外，職業工會勞工之工資常以現金作業或收受，取得收入證明的作業程序上非常困難；再加上權利義務均等原則，收取不同會費在福利上均有所差異（含購贈節日禮品暨其他福利），實在難以區分太多種類與金額，故在執行面上有嚴重程度之困難。\n三、經查，當初立法理由為「考量會費收費金額多寡除應由會員共同決定外，亦須符合會務自主化及實際需求，為避免財源無以為既造成會務難以推展，爰改以收取下限方式規範之」，但法律實施後卻造成職業工會執行困難，有違實際需求之由，爰提案修訂本法，規定職業工會得研訂統一收費標準。","對照表":[{"law_id":"01132","law_name":"工會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工會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八條　工會經費來源如下：\n\n一、入會費。\n\n二、經常會費。\n\n三、基金及其孳息。\n\n四、舉辦事業之利益。\n\n五、委託收入。\n\n六、捐款。\n\n七、政府補助。\n\n八、其他收入。\n\n前項入會費，每人不得低於其入會時之一日工資所得。經常會費不得低於該會員當月工資之百分之零點五。\n\n企業工會經會員同意，雇主應自該勞工加入工會為會員之日起，自其工資中代扣工會會費，轉交該工會。\n\n會員工會對工會聯合組織之會費繳納，應按申報參加工會聯合組織之人數繳納之。但工會聯合組織之章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n\n前項繳納會費之標準，最高不得超過會員工會會員所繳會費總額之百分之三十，最低不得少於百分之五。但工會聯合組織之章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law_content_id":"01132:01132:2010-06-01-全文修正:34","說明":"一、「工會法」於民國99年6月23日全文修訂後，在民國100年5月1日正式實施，各縣市政府均依法要求職業工會應研訂不同等級之收費標準，但因職業工會勞工工作沒有固定之雇主，或為自營作業，經常做一天、休息三至五天（無工作），收入情況不穩定。\n\n二、此外，職業工會勞工之工資常以現金作業或收受，取得收入證明的作業程序上非常困難；再加上權利義務均等原則，收取不同會費在福利上均有所差異（含購贈勞工勞動節暨其他福利），實在難以區分太多種類與金額，故在執行面上有嚴重程度之困難。\n\n三、經查，當初立法理由為「考量會費收費金額多寡除應由會員共同決定外，亦須符合會務自主化及實際需求，為避免財源無以為既造成會務難以推展，爰改以收取下限方式規範之」，但法律實施後卻造成職業工會執行困難，有違實際需求之理由，爰提案修訂本法。","修正":"第二十八條　工會經費來源如下：\n\n一、入會費。\n\n二、經常會費。\n\n三、基金及其孳息。\n\n四、舉辦事業之利益。\n\n五、委託收入。\n\n六、捐款。\n\n七、政府補助。\n\n八、其他收入。\n\n前項入會費，每人不得低於其入會時之一日工資所得。經常會費不得低於該會員當月工資之百分之零點五。但職業工會得由工會研訂全體會員統一收費標準。\n企業工會經會員同意，雇主應自該勞工加入工會為會員之日起，自其工資中代扣工會會費，轉交該工會。\n\n會員工會對工會聯合組織之會費繳納，應按申報參加工會聯合組織之人數繳納之。但工會聯合組織之章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n\n前項繳納會費之標準，最高不得超過會員工會會員所繳會費總額之百分之三十，最低不得少於百分之五。但工會聯合組織之章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1205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