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222070100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2/LCEWA01_080102_0004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2/LCEWA01_080102_0004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8/01/02/LCEWA01_080102_00042.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議案流程":[{"會期":"08-01-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03-02","2012-03-06"],"會議代碼":"院會-8-1-2"},{"會期":"08-01-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12-03-02","2012-03-06"],"會議代碼":"院會-8-1-2"},{"會期":"08-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04-06","2012-04-10"]},{"會期":"08-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12-04-06","2012-04-10"]},{"會期":"08-01-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04-20","2012-04-24"],"會議代碼":"院會-8-1-8"},{"會期":"08-01-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12-04-20","2012-04-24"],"會議代碼":"院會-8-1-8"},{"會期":"08-01-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4-20","2012-04-24"],"會議代碼":"院會-8-1-8"},{"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05-16"],"會議代碼":"聯席會議-8-1-36,26-2"},{"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05-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鄭汝芬等24人、委員田秋堇等16人、委員吳宜臻等20人、委員鄭天財等18人、委員葉宜津等23人分別擬具「環境資源部組織法草案」；行政院函請審議「環境資源部氣象局組織法草案」、「環境資源部水利署組織法草案」、「環境資源部森林及保育署組織法草案」；行政院函請審議「環境資源部水保及地礦署組織法草案」及委員鄭天財等18人擬具「環境資源部地礦及地質調查局組織法草案」；行政院函請審議「環境資源部下水道及污染防治局組織法草案」、委員呂學樟等29人擬具「環境資源部下水道署組織法草案」及委員呂學樟等23人擬具「環境資源部下水道及環境工程局組織法草案」；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管碧玲等20人、委員黃昭順等25人分別擬具「環境資源部國家公園署組織法草案」；行政院函請審議「環境資源部森林及自然保育試驗所組織法草案」、「環境資源部生物多樣性研究所組織法草案」、「環境資源部環境教育及訓練所組織法草案」；委員尤美女等17人擬具「化學安全管理署組織法草案」、委員林國正等16人擬具「環境資源部化學安全管理署組織法草案」及委員呂學樟等26人擬具「環境資源部化學品及污染管制局組織法草案」案；及委員吳宜臻等21人擬具「環境資源部核能安全署組織法草案」案。","billNo":"1020510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汝芬等24人「環境資源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12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宜臻等20人「環境資源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8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田秋堇等16人「環境資源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07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宜津等23人「環境資源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05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學樟等29人「環境資源部下水道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29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學樟等23人「環境資源部下水道及環境工程局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14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管碧玲等20人「環境資源部國家公園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05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昭順等25人「環境資源部國家公園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06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7人「化學安全管理署組織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17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國正等16人「環境資源部化學安全管理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3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等18人「環境資源部組織法草案」及「環境資源部地礦及地質調查局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03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宜臻等21人「環境資源部核能安全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8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學樟等26人「環境資源部化學品及污染管制局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14070200500"}],"議案名稱":"「環境資源部組織法草案」、「環境資源部氣象局組織法草案」、「環境資源部水利署組織法草案」、「環境資源部森林及保育署組織法草案」、「環境資源部水保及地礦署組織法草案」、「環境資源部下水道及污染防治局組織法草案」、「環境資源部國家公園署組織法草案」、「環境資源部森林及自然保育試驗所組織法草案」、「環境資源部生物多樣性研究所組織法草案」及「環境資源部環境教育及訓練所組織法草案」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行政院","議案狀態":"審查完畢","mtime":"2024-01-18T12:07:1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3-02","last_time":"2013-05-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政府提案","meet_id":"院會-8-1-2","會期":1,"字號":"院總第1204號政府提案第12995號","laws":["03729","03730","03731","03151","03732","03737","03734","03156","03735"],"提案編號":"1204政12995","對照表":[{"law_id":"03729","law_name":"環境資源部組織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環境資源部組織法草案","rows":[{"說明":"環境資源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增訂":"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環境及資源業務，特設環境資源部（以下簡稱本部）。"},{"說明":"本部之權限職掌。","增訂":"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n\n一、環境與自然資源政策、制度之綜合規劃、督導及考核，環境影響評估與環境教育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執行及督導。\n\n二、氣候變遷因應、氣象、環境資源國際合作、永續與科技發展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執行及督導、氣候變遷調適策略之整合。\n\n三、空氣污染防制、室內空氣品質管理、噪音及振動管制、環境中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污染與光害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執行及督導。\n\n四、水與海洋污染防治、飲用水水質管理、下水道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執行與督導、流域治理管理及水資源統籌之協調。\n\n五、廢棄資源物管理與循環再生、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執行及督導。\n\n六、毒性化學物質之管理與災害防制、環境用藥管理、公害糾紛處理、環境衛生管理、污染源管制與許可管理、環境檢測鑑識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執行及督導。\n\n七、自然保育、濕地、自然地景與生物多樣性之政策規劃、整合及協調，自然災害與其潛勢調查之預防與減災之政策規劃、整合及協調。\n\n八、水利、自來水、溫泉、森林、野生動植物、水土保持、地質、礦產資源及國家公園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執行及督導。\n\n九、所屬機構辦理環境教育及證照管理、森林、自然保育與生物多樣性試驗、研究之督導、協調及推動。\n\n十、其他有關環境及自然資源保護事項。"},{"說明":"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增訂":"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說明":"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增訂":"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說明":"本部依職掌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增訂":"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n\n一、氣象局：執行全國氣象事項。\n\n二、水利署：規劃及執行水利事項。\n\n三、森林及保育署：規劃與執行森林及自然保育事項。\n\n四、水保及地礦署：規劃與執行水土保持、地質調查與管理及礦產資源事項。\n\n五、下水道及污染防治局：執行下水道業務、環境管理、環境督察、資源管理及環境檢測管理事項。\n\n六、國家公園署：規劃與執行國家公園及濕地事項。"},{"說明":"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增訂":"第六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說明":"本法之施行日期。","增訂":"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law_id":"03730","law_name":"環境資源部氣象局組織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環境資源部氣象局組織法草案","rows":[{"說明":"氣象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增訂":"第一條　環境資源部為辦理全國氣象業務，特設氣象局（以下簡稱本局）。"},{"說明":"本局之權限職掌。","增訂":"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n\n一、氣象、海象、地震、與氣象有關天文等現象相關觀測業務之發展、規劃、推動及維運。\n\n二、氣象、地震或海象等現象預報或警報相關業務之發展、規劃、推動、維運，與相關測報業務之督導、查核及事實之鑑定。\n\n三、氣象、海象、地震等現象相關資訊之蒐集、彙整、交換、處理、研判、儲存、傳輸、供應。\n\n四、氣候現象及其變遷之監測、分析、模擬推估及報告。\n\n五、氣象業務技術規範之釐訂、推行與基本氣象儀器之校驗及其證書之核發。\n\n六、本局所屬氣象機構之督導及協調；專用觀測站之審核認可、輔導及船舶、民用航空器氣象測報之技術輔導。\n\n七、氣象業務之報導、專業諮詢、氣象知識與應用之服務及宣導。\n\n八、氣象業務之促進、科技研發、作業與技術人才培育及與國外氣象資料交換。\n\n九、其他有關氣象業務事項。"},{"說明":"本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增訂":"第三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說明":"本局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增訂":"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說明":"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本局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增訂":"第五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說明":"本法之施行日期。","增訂":"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law_id":"03731","law_name":"環境資源部水利署組織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環境資源部水利署組織法草案","rows":[{"說明":"水利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增訂":"第一條　環境資源部為辦理水利業務，特設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說明":"本署之權限職掌。","增訂":"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n\n一、水利、自來水與溫泉政策、法規之擬訂及執行。\n\n二、水利、自來水與溫泉事業之調查、規劃與興辦之管理及督導，及其產業發展、技術推廣、輔導育成與其他水利團體之指導。\n\n三、防洪排水與禦潮計畫之訂定、工程規劃、設計、施工、維護與管制範圍之劃定、利用及管理。\n\n四、水資源調查規劃、開發利用、經營管理及各標的用水調度。\n\n五、用水計畫審議與雨水、海水、再生水等多元水資源利用之技術研發及推動。\n\n六、水庫安全維護與其蓄水範圍之利用及管理。\n\n七、水利科技發展、水文調查、試驗研究、國際合作及資訊治理。\n八、水利業務因應氣候變遷調適政策之擬訂與行動方案之執行、與水旱災之防護及應變。\n\n九、水權登記及其他有關水利、自來水、溫泉之行政管理。\n\n十、水利工程技術、品質管理、檢（試）驗制度及其他工務之行政管理。\n\n十一、其他有關水利業務事項。"},{"說明":"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增訂":"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說明":"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增訂":"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說明":"本署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增訂":"第五條　本署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n\n一、各區水資源分署：執行轄區水資源規劃、工程、經營管理、調度與其蓄水範圍之治理及管理事項。。\n\n二、各河川分署：執行轄區防洪、排水與禦潮之規劃、工程、治理及管理事項。\n\n三、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分署：執行臺北水源特定區土地建築管理、污水處理、水源保育治理及管理事項。\n\n四、水利規劃分署：執行水利事業測量、調查、工程規劃及試驗事項。"},{"說明":"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貝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增訂":"第六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說明":"本法之施行日期。","增訂":"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law_id":"03151","law_name":"環境資源部森林及保育署組織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環境資源部森林及保育署組織法草案","rows":[{"說明":"森林及保育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增訂":"第一條　環境資源部為辦理森林及自然保育業務，特設森林及保育署（以下簡稱本署）。"},{"說明":"本署之權限職掌。","增訂":"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n\n一、森林、自然地景、地質公園、野生動植物與自然保育等政策、法規、計畫之擬訂、執行及督導。\n\n二、森林與生物多樣性等資源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督導。\n\n三、森林與自然保育國際事務、科技研發之政策及計畫等策劃、執行及督導；相關智慧財產權管理及技術移轉之推動。\n\n四、林地管理與利用規劃、森林保護、保安林經營、林業推廣、國有林地治山防災、林道維護計畫之策劃、執行及督導。\n\n五、苗木育種及病蟲害防治、造林、木材生產、公私有林、環境綠化、林業團體與林產工商業輔導等之策劃、執行及督導。\n\n六、森林生物及野生動物危害防治、外來入侵種防除等之策劃、執行及督導。\n\n七、森林遊樂區、林業文化園區、步道系統、自然教育中心、平地森林園區等之策劃、執行及督導。\n\n八、自然保留區、自然保護區、野生動物保護區與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經營、野生動植物管理之策劃、執行及督導。\n\n九、森林與自然資源航空測量、遙感探測與資料建置、流通之策劃、執行及督導。\n\n十、其他有關森林及自然保育事項。"},{"說明":"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增訂":"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說明":"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增訂":"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說明":"本署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增訂":"第五條　本署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n\n一、各地區分署：執行轄區森林及自然保育事項。\n\n二、航測及遙測分署：執行航測及遙測事項。"},{"說明":"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增訂":"第六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說明":"本法之施行日期。","增訂":"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law_id":"03732","law_name":"環境資源部水保及地礦署組織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環境資源部水保及地礦署組織法草案","rows":[{"說明":"水保及地礦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增訂":"第一條　環境資源部為辦理全國水土保持、地質調查與管理及礦產資源業務，特設水保及地礦署（以下簡稱本署）。"},{"說明":"本署之權限職掌。","增訂":"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n\n一、水土保持、地質調查與管理、礦產資源相關政策、法規之擬訂、執行及督導。\n\n二、治山防災工程、山坡地水土保持工程與植生綠化工程之策劃、調查、規劃、執行及督導。\n\n三、山坡地利用管理與中央公共工程水土保持計畫之策劃、推動、督導及考核。\n\n四、土石流災害應變與防治之策劃、推動、協調及督導。\n\n五、全國基本地質、資源地質、地質災害調查與監測之規劃、執行及督導。\n\n六、地質敏感區調查、劃定、變更與廢止之規劃及執行。\n\n七、礦業、土石採取業之行政與其工程監督、輔導及管理事項。\n\n八、礦場安全、礦場災害預防之監督檢查、調查與鑑定事項及事業用爆炸物之管理事項。\n\n九、全國水土保持、地質、礦產資料之蒐集管理、應用與教育推廣之規劃、執行及督導。\n\n十、其他有關水土保持、地質調查與管理及礦產資源事項。"},{"說明":"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增訂":"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說明":"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增訂":"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說明":"本署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增訂":"第五條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署。"},{"說明":"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增訂":"第六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說明":"本法之施行日期。","增訂":"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law_id":"03737","law_name":"環境資源部下水道及污染防治局組織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環境資源部下水道及污染防治局組織法草案","rows":[{"說明":"下水道及污染防治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增訂":"第一條　環境資源部為辦理下水道業務、環境管理、環境督察、資源管理及環境檢測管理，特設下水道及污染防治局（以下簡稱本局）。"},{"說明":"本局之權限職掌。","增訂":"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n\n一、下水道業務之規劃、督導、協調及推動。\n\n二、環境管理計畫之擬定、規劃及督導。\n\n三、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及審查結論執行之監督。\n\n四、環境督察及陳情、裁決案之管理。\n\n五、環境污染預防及污染源管制執行。\n\n六、環保設施之營運及永續經營之監督。\n\n七、資源再生設施及能資源循環之推動。\n\n八、環境鑑識、環境檢測管理之規劃、執行與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許可管理及輔導。\n\n九、其他有關下水道及污染防治事項。"},{"說明":"本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增訂":"第三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說明":"本局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增訂":"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說明":"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增訂":"第五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說明":"本法之施行日期。","增訂":"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law_id":"03734","law_name":"環境資源部國家公園署組織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環境資源部國家公園署組織法草案","rows":[{"說明":"國家公園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增訂":"第一條　環境資源部為辦理國家公園及濕地業務，特設國家公園署（以下簡稱本署）。"},{"說明":"本署之權限職掌。","增訂":"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n\n一、國家公園、濕地保育政策、制度之規劃及推動。\n\n二、國家公園法、濕地保育法規之研擬、修訂及闡釋。\n\n三、國家公園、濕地區域範圍之選定、劃定、變更、廢止。\n\n四、國家公園、濕地保育計畫之審核、督導及推動。\n\n五、國家公園環境景觀、建築風貌、設施維護等工程之審核、督導及推動。\n\n六、國家公園環境教育、人才培育訓練、解說服務與生態旅遊之審核、督導及推動。\n\n七、國家公園自然資源或人文資產之調查、研究、審核、督導及推動。\n\n八、全國公園綠地政策研議及規劃。\n\n九、其他有關國家公園及濕地事項。"},{"說明":"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增訂":"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說明":"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增訂":"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說明":"本署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職掌。","增訂":"第五條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國家公園管理處。"},{"說明":"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增訂":"第六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說明":"本法之施行日期。","增訂":"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law_id":"03151","law_name":"環境資源部森林及自然保育試驗所組織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環境資源部森林及自然保育試驗所組織法草案","rows":[{"說明":"森林及自然保育試驗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增訂":"第一條　環境資源部為辦理森林及自然保育之試驗研究，特設森林及自然保育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說明":"本所之權限職掌。","增訂":"第二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n\n一、林木改良、育林技術、森林生物技術、森林土壤及養分循環之研究。\n\n二、森林管理政策、森林經營、森林資源調查與規劃、環境經濟、森林效益評估、社區林業、森林生態旅遊、林產工業經濟分析、植林減碳量化、森林文化及環境倫理之研究。\n\n三、森林環境、森林集水區經營、水土資源保育、林（步）道之試驗研究。\n\n四、植物分類、森林生態、森林健康、自然保護（留）區、森林外來入侵生物、自然保育之試驗研究。\n\n五、植物園、標本館及林木種原庫經營管理之協調督導。\n\n六、森林主副產物之基本性質、加工利用及產品研發之試驗研究。\n\n七、林產物化學成分利用，木質材料性質之改良、木竹產品保存研究與生質材料、能源及高附加價值林產品之永續利用研究。\n\n八、森林及自然保育研究成果之宣傳教育、示範推廣、資料管理、國際與兩岸森林及自然保育技術交流及合作，試驗林之管理及督導。\n\n九、其他有關森林及自然保育試驗研究事項。"},{"說明":"本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副首長職務由研究員兼任。","增訂":"第三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所長一人，兼任。"},{"說明":"本所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其職務由研究員兼任。","增訂":"第四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兼任。"},{"說明":"本條所定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者，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應加入教育人員退撫基金；另其所具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教育人員退撫新制施行以前年資之退撫經費，由本所編列預算支應。","增訂":"第五條　本所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請環境資源部核定。"},{"說明":"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增訂":"第六條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說明":"本法之施行日期。","增訂":"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law_id":"03156","law_name":"環境資源部生物多樣性研究所組織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環境資源部生物多樣性研究所組織法草案","rows":[{"說明":"生物多樣性研究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增訂":"第一條　環境資源部為辦理生物多樣性研究，特設生物多樣性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說明":"本所之權限職掌。","增訂":"第二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n\n一、野生物遺傳多樣性之研究。\n\n二、野生物物種多樣性之研究。\n\n三、生態系多樣性有關之保育及經營管理之研究。\n\n四、生物資源管理及生物多樣性永續利用等之研究。\n\n五、生物多樣性有關之科普推廣及國際合作之研究。\n\n六、其他有關生物多樣性之研究事項。"},{"說明":"一、本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n\n二、副首長由研究員兼任。","增訂":"第三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所長一人，兼任。"},{"說明":"本所幕僚長之職稱，其職務由研究員兼任。","增訂":"第四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兼任。"},{"說明":"本條所定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者，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應加入教育人員退撫基金；另其所具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教育人員退撫新制施行以前年資之退撫經費，由本所編列預算支應。","增訂":"第五條　本所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請環境資源部核定。"},{"說明":"本所人員之官等職等及員額，授權另定編制表。","增訂":"第六條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說明":"本法之施行日期。","增訂":"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law_id":"03735","law_name":"環境資源部環境教育及訓練所組織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環境資源部環境教育及訓練所組織法草案","rows":[{"說明":"環境教育及訓練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增訂":"第一條　環境資源部為辦理環境教育、環境資源人員培訓及證照管理，特設環境教育及訓練所（以下簡稱本所）。"},{"說明":"本所之權限職掌。","增訂":"第二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n\n一、環境教育人員、機構、設施、場所之認證及環境講習。\n\n二、環境保護機關人員訓練及執行。\n\n三、環境保護人員專業證照訓練之執行。\n\n四、環境保護人員專業證照之審查及核發管理。\n\n五、其他有關環境教育及訓練事項。"},{"說明":"本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增訂":"第三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說明":"本所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增訂":"第四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說明":"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本所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增訂":"第五條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說明":"本法之施行日期。","增訂":"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2220701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