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2220701005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2/LCEWA01_080102_0005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2/LCEWA01_080102_0005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8/01/02/LCEWA01_080102_00053.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議案流程":[{"會期":"08-01-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03-02","2012-03-06"],"會議代碼":"院會-8-1-2"},{"會期":"08-01-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12-03-02","2012-03-06"],"會議代碼":"院會-8-1-2"},{"會期":"08-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04-06","2012-04-10"]},{"會期":"08-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4-06","2012-04-10"]},{"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05-03"],"會議代碼":"聯席會議-8-1-36,19-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09-26"],"會議代碼":"聯席會議-8-2-36,19-1"},{"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02-0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吳宜臻等21人擬具「經濟及能源部組織法草案」案；行政院函請審議「經濟及能源部產業發展局組織法草案」、「經濟及能源部貿易商務局組織法草案」、「經濟及能源部中小企業局組織法草案」、「經濟及能源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法草案」、「經濟及能源部標準檢驗局組織法草案」、「經濟及能源部能源署組織法草案」案；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吳宜臻等32人擬具「經濟及能源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草案」案；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尤美女等16人擬具「經濟及能源部能源研究所組織法草案」案暨委員吳宜臻等24人擬具「氣候變遷暨能源發展委員會組織法草案」案。","billNo":"1020205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宜臻等21人「經濟及能源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8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宜臻等32人「經濟及能源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1070203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6人「經濟及能源部能源研究所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10070202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宜臻等24人「氣候變遷暨能源發展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1070203200"}],"議案名稱":"「經濟及能源部組織法草案」、「經濟及能源部產業發展局組織法草案」、「經濟及能源部貿易商務局組織法草案」、「經濟及能源部中小企業局組織法草案」、「經濟及能源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法草案」、「經濟及能源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草案」、「經濟及能源部標準檢驗局組織法草案」、「經濟及能源部能源署組織法草案」及「經濟及能源部能源研究所組織法草案」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行政院","議案狀態":"審查完畢","mtime":"2024-01-18T12:08:3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3-02","last_time":"2013-02-0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政府提案","meet_id":"院會-8-1-2","會期":1,"字號":"院總第474號政府提案第13006號","laws":["08139","08140","08141","08142","08143","08144","08145","08146","08147"],"提案編號":"474政13006","對照表":[{"law_id":"08139","law_name":"經濟及能源部組織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經濟及能源部組織法草案","rows":[{"說明":"經濟及能源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增訂":"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經貿行政、經濟建設及能源業務，特設經濟及能源部（以下簡稱本部）。"},{"說明":"一、本部之權限職掌。\n\n二、第五款有關本部參與國際經貿組織與外交部經貿司職權區隔說明如下：本部依據貿易法第四條之規定，為對外貿易主管機關，該法第七條並規定本部得對外談判、洽簽協定（議），爰本部掌理之參與國際經貿組織業務，係涉及我國對外貿易政策之規劃、訂定、審查與經貿協定之談判及簽定相關業務。","增訂":"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n\n一、經濟與產業政策及中小企業發展政策之規劃、訂定及推動。\n\n二、招商政策之規劃、訂定與投資促進及審議。\n\n三、智慧財產權政策之規劃、訂定及評估。\n\n四、標準檢驗政策之規劃、訂定及評估。\n\n五、參與國際經貿組織與其他貿易政策之規劃、訂定、審查與經貿協定之談判及簽定。\n\n六、國際經濟與貿易合作事項之規劃、訂定、審查及執行。\n\n七、產業技術創新研發政策之規劃、推動、管理及評估。\n\n八、產業園區、加工出口區與產業創新研發園區之推動及督導。\n\n九、能源政策、能源供需與能源發展之管理及監督。\n\n十、所屬能源研究、經貿人員培訓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n\n十一、本部所屬國營事業之監督與管理、本部直接投資事業之公股管理與經濟及能源事務財團法人之設立許可、監督及管理。\n\n十二、配合經濟及產業政策，創設或投資生產事業。\n\n十三、其他有關經濟及能源事項。"},{"說明":"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增訂":"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說明":"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增訂":"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說明":"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增訂":"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n\n一、產業發展局：執行產業之推動、發展、招商、投資環境評估及投資案件審議事項。\n\n二、貿易商務局：執行國際貿易、對外投資與商務行政業務之管理、推廣及服務事項。\n\n三、中小企業局：執行中小企業財務融通、創業創新育成、升級轉型、市場行銷、商機促進、人力資源培育、國際合作交流與服務網絡拓展輔導業務及發展地方特色產業事項。\n\n四、智慧財產局：執行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與其他智慧財產權之審查、登記、管理、保護、宣導及查禁仿冒事項。\n\n五、產業園區管理局：執行產業園區與加工出口區之規劃、開發、招商、營運及管理業務事項。\n\n六、標準檢驗局：執行國家標準、商品檢驗、度量衡、消費品安全、認驗證之研究、建立、維持、推行、監督、管理及宣導事項。\n\n七、能源署：能源政策之規劃與執行、能源供需、開發與利用、能源事業之許可與管理、節約能源、新及再生能源之推動、能源技術研發推廣、能源價格與費率之研擬及審議事項。"},{"說明":"本部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增訂":"第六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說明":"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增訂":"第七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說明":"本部職司產業、能源、科技及經濟發展等事項，各項政策制定均須配合經濟環境之變遷，為因應國內外經濟情勢之瞬息萬變，亟需彈性進用具經濟及高科技等專門人員，以利業務之推動，爰為本條規定。","增訂":"第八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對產業、能源、科技及經濟等有專門研究之人員五十五人至八十六人。"},{"說明":"一、茲因原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人員尚不適用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之權益保障規定，為保障該會隨同業務移撥本部人員之權益，爰參酌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組織法及經濟部能源局組織條例體例，為本條規定。\n\n二、查「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實施要點」第五點規定，各機構人員分為「監、師、員」。所稱「監、師」，指經正式派用為分類職位六等以上之人員；所稱「員」，指正式僱用為分類職位五等以下及評價職位之人員。復查原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人事管理前經行政院六十三年五月九日台六三人政壹字第0七六一五號函核定准予比照本部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辦理；爰有關原國營事業委員會人員之進用及管理悉依上開人事管理準則實施要點辦理，採分類職位制，與行政機關採簡薦委制有所不同，具任用資格者轉任公務人員尚須受職務列等及年資提敘之限制，致使部分人員權益受影響，茲以機關改制非當事人自願，當以保障當事人權益為最優先考量，爰於第一項明定其有關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另以辦法定之；但依該辦法改任之人員經銓敘部審定之官職等、俸級所支給之俸給，如低於本法施行前之薪給者，准依其意願補足差額，其差額併同待遇調整而併銷，支領差額期間不得請領生活津貼；或選擇不補足差額，並依規定請領生活津貼。\n\n三、茲為保障原國營事業委員會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分類職位及評價職位人員之權益，並於第二項明定渠等人員任用、薪給、陞遷、保障、考成、服務、獎懲、保險、退休、資遣及撫卹事項，得適用原有關法令之規定，繼續任原職至離職或退休為止。\n\n四、原國營事業委員會聘用人員係依「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實施要點」第十八點規定，各機構為應業務需要，對於業務性質特殊，難以羅致之專門性或技術性人員，得以公開方式延攬聘僱之，其擔任相當分類職位六等以上者為約聘人員。另依據「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專技人員約聘要點」第三點規定，約聘人員之員額……以不超過該機構職員預算總人數百分之五為原則。復依據原國營事業委員會約聘契約書之規定，約聘人員除不適用經濟部所屬事業有關表彰、退休、資遣、留資停薪及特准病假之規定外，其餘有關待遇、休假、撫卹、考績、獎懲、管理，均依照原國營事業委員會派用人員適用之管理規定辦理。爰於第三項規定，原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約聘人員於本法施行後，得繼續任職至契約屆滿離職時為止。\n\n五、為保障原經濟部能源局依法任用並支領待遇差額有案之現職人員之權益，爰為第四項之規定。","增訂":"第九條　本法施行前，原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現職人員，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其有關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另以辦法定之。但依該辦法改任之人員經銓敘部審定之官職等、俸級所支給之俸給，如低於本法施行前之薪給者，准依其意願補足差額，其差額併同待遇調整而併銷，支領差額期間不得請領生活津貼；或選擇不補足差額，並依規定請領生活津貼。\n\n本法施行前，原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其任用、薪給、陞遷、保障、考成、服務、獎懲、保險、退休、資遣及撫卹事項，得適用原有關法令之規定，繼續任原職至離職或退休為止。\n\n本法施行前，原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依據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實施要點及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專技人員約聘要點所聘（僱）用占缺之約聘（僱）人員，於本法施行後，如契約尚未屆滿，得列冊管制繼續任原職，並依原適用法令規定之標準，繼續辦理至契約屆滿離職時為止。\n\n本法施行前，原經濟部能源局依法任用並支領待遇差額有案之現職人員，於本法施行後，得繼續支領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至併銷完畢或調任其他機關為止。\n\n第一項及第四項所稱待遇調整，指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之調整、職務調動（升）、年度考績晉級或升等所致之待遇調整。"},{"說明":"本法之施行日期。","增訂":"第十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law_id":"08140","law_name":"經濟及能源部產業發展局組織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經濟及能源部產業發展局組織法草案","rows":[{"說明":"產業發展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增訂":"第一條　經濟及能源部為辦理產業發展業務，特設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說明":"本局之權限職掌。","增訂":"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n\n一、產業發展相關法規及策略之擬訂。\n\n二、產業管理、輔導、監督及統籌配合，無形資產流通及運用之協調及輔導。\n\n三、產業創新、研發、改善、行銷及推廣之獎補助。\n\n四、產業永續發展、環境改善及產業安全衛生之輔導。\n\n五、華僑及外國人來臺投資、香港澳門及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臺商回臺投資、大陸地區產業技術引進之促進及申請案件之審核。\n\n六、國外投資與對香港澳門及大陸地區投資或技術合作申請案件之審核。\n\n七、軍、公、民工業配合與工業動員研議及協調。\n\n八、產業合作及投資。\n\n九、產業人才培訓及延攬。\n\n十、其他有關產業發展事項。"},{"說明":"本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增訂":"第三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說明":"本局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增訂":"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說明":"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增訂":"第五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說明":"本法之施行日期。","增訂":"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law_id":"08141","law_name":"經濟及能源部貿易商務局組織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經濟及能源部貿易商務局組織法草案","rows":[{"說明":"本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增訂":"第一條　經濟及能源部為辦理國際貿易、對外投資及商務行政業務之管理、推廣與服務等事項，特設貿易商務局（以下簡稱本局）。"},{"說明":"本局之權限職掌。","增訂":"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n\n一、貿易推廣政策規劃及執行。\n\n二、法人、團體或廠商之相關貿易推展業務之聯繫。\n\n三、貨品輸出入管理及貿易安全管控。\n\n四、貨品分類、原產地證明書及出進口廠商登記管理。\n\n五、對外投資規劃及推動。\n\n六、貿易與商工資訊業務之策劃、統籌、協調、營運、應用推廣及管理。\n\n七、公司名稱與業務預查、公司登記與管理、商業會計、特定目的事業之輔導及管理。\n\n八、商品標示、消費者保護之推動、傳統市集業務之規劃、統籌、協調、輔導及管理。\n\n九、貿易商務及相關法規研擬。\n\n十、其他有關貿易商務發展事項。"},{"說明":"本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增訂":"第三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說明":"本局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增訂":"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說明":"本局依業務需要，得設分局。","增訂":"第五條　本局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局。"},{"說明":"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增訂":"第六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說明":"本法之施行日期。","增訂":"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law_id":"08142","law_name":"經濟及能源部中小企業局組織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經濟及能源部中小企業局組織法草案","rows":[{"說明":"本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增訂":"第一條　經濟及能源部為辦理中小企業發展輔導業務，特設中小企業局（以下簡稱本局）。"},{"說明":"本局之權限職掌。","增訂":"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n\n一、中小企業發展法規、策略與輔導措施之研擬、規劃及執行。\n\n二、中小企業財務融通與投資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n\n三、中小企業、青年與婦女創業及育成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n\n四、地方特色產業發展與輔導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n\n五、中小企業創新升級轉型輔導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n\n六、中小企業市場行銷與商機促進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n\n七、中小企業人力資源培育與國際合作交流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n\n八、中小企業地方服務網絡與工商團體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n\n九、本局主管財團法人業務之監督及管理。\n\n十、其他有關中小企業發展輔導事項。"},{"說明":"本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增訂":"第三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說明":"本局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增訂":"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說明":"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本局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增訂":"第五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說明":"本法之施行日期。","增訂":"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law_id":"08143","law_name":"經濟及能源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經濟及能源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法草案","rows":[{"說明":"本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增訂":"第一條　經濟及能源部為辦理智慧財產權相關業務，特設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本局）。"},{"說明":"本局之權限職掌。","增訂":"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n\n一、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積體電路電路布局、營業秘密與其他智慧財產權法規、制度之研究、擬訂及執行。\n\n二、專利案件之審查、再審查、舉發審查、專利權管理與專利師之管理、監督及懲戒。\n\n三、商標、證明標章、團體標章與團體商標申請註冊、異議、評定、廢止案件之審查及商標權之管理。\n\n四、製版權登記、著作財產權質權登記、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之許可、音樂著作強制授權之許可、著作權爭議之調解、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設立許可、輔導與監督、出口視聽著作及代工鐳射唱片著作權文件之核驗。\n\n五、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之登記及管理。\n\n六、智慧財產權相關資料之蒐集、觀念宣導、公報發行、公共閱覽、諮詢服務、資訊推廣、國際合作、資訊交流及聯繫、協調執行智慧財產權之相關保護。\n\n七、其他有關智慧財產權事項。"},{"說明":"本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增訂":"第三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說明":"本局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增訂":"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說明":"目前本局每年發明專利審查能量遠不及案件成長量，為促進產業研發、技術引進及提升專利案件審查進度，本局得專案聘用任期制專業人員清理專利積案事務，以補充審查人力之不足，爰為本條規定。","增訂":"第五條　本局得進用聘用人員專責清理專利積案事務；其聘用人數在一百七十人以下，聘用期限至遲應於本法通過後五年屆滿。"},{"說明":"依專利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專利專責機關對於發明專利申請案之實體審查，應指定專利審查人員審查之。」及第十五條規定「專利審查人員之資格，以法律定之。」爰依上開規定，明定專利、商標審查人員資格辦法之授權依據。","增訂":"第六條　本局聘用專業人員中，擔任專利、商標審查工作者，其資格由行政院定之。"},{"說明":"一、鑑於專利進案量大，而正式審查人力長期不足，且基於兼任專利審查委員對於專利案件之審查具有專業補強性及運用彈性化之特點，本局確有需要聘請有關學者、專家兼任專利審查委員以承審專利審查案件，爰為本條規定。\n\n二、依專利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專利專責機關對於發明專利申請案之實體審查，應指定專利審查人員審查之。」及第十五條規定「專利審查人員之資格，以法律定之。」爰依上開規定，明定兼任專利審查委員之聘用法源依據。","增訂":"第七條　本局為應專利審查需要，得聘請有關學者、專家兼任專利審查委員。"},{"說明":"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增訂":"第八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說明":"本法之施行日期。","增訂":"第九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law_id":"08144","law_name":"經濟及能源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經濟及能源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草案","rows":[{"說明":"一、產業園區管理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n\n二、為精簡法條用字，本法如同時規範「產業園區與加工出口區」事項時，以「園區」簡稱之；如僅係規範加工出口區或產業園區個別事項時，則分別以「加工出口區」、「產業園區」標示。","增訂":"第一條　經濟及能源部為辦理產業園區與加工出口區（以下簡稱園區）開發及管理業務，特設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說明":"本局之權限職掌。","增訂":"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n\n一、園區發展相關法規、策略規劃、施政計畫與政策之推動及管理。\n\n二、園區開發規劃、用地與建物之取得及開發工程。\n\n三、園區環境管理、永續發展及工業安全衛生輔導業務。\n\n四、園區綜合管理、財務管理及資料應用。\n\n五、園區投資促進、招商、宣傳、經營輔導及創新發展。\n\n六、工業專用港之設置、興建、營運及管理業務。\n\n七、加工出口區工商團體業務、進出口業務之行政管理與商工登記、貨品輸出入之審核簽證及原產地證明書、加工證明書之核發。\n\n八、加工出口區土地使用管制、建築許可及建築管理。\n\n九、加工出口區工廠設置、勞動檢查及勞工行政業務。\n\n十、其他有關產業園區管理事項。"},{"說明":"本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增訂":"第三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說明":"本局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增訂":"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說明":"本局依業務需要，得設分局。","增訂":"第五條　本局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局。"},{"說明":"一、產業園區管理局轄管「產業園區」及「加工出口區」，前者設有「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後者設有「加工區作業基金」。\n\n二、產業園區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五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應成立管理機構，其組織、人員管理、薪給基準、退職儲金提存、撫卹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n\n三、加工出口區依據加工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得設作業單位，並訂有設置要點及員額編制表，非屬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所定之聘用人員；另其人員管理比照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實施要點，故亦非屬民法上勞動契約關係。\n\n四、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不得以作用法或其他法規規定機關之組織，爰將產業園區與加工出口區現行管理機構及作業單位之設置依據明定於本局之組織法。\n\n五、明定所需人力以基金進用，係指由基金支應各項人事相關費用，消除以公務預算支應人事費用之疑慮。又上開人力非屬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等規定所進用之人員。","增訂":"第六條　本局為辦理園區公共設施用地、公共建築物與設施之管理維護與相關輔導及服務事宜，應報請經濟及能源部成立管理組織，所需人力以基金進用，其組織及員額編制另定之。"},{"說明":"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增訂":"第七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說明":"本法之施行日期。","增訂":"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law_id":"08145","law_name":"經濟及能源部標準檢驗局組織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經濟及能源部標準檢驗局組織法草案","rows":[{"說明":"本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增訂":"第一條　經濟及能源部為辦理標準、商品檢驗、度量衡及消費品安全業務，特設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說明":"本局之權限職掌。","增訂":"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n\n一、標準、商品檢驗、度量衡、消費品安全之計畫及法規研擬。\n\n二、國家標準之研究、制定、修訂、確認、廢止、實施、推行及服務。\n\n三、國內產銷與輸出、輸入農工礦商品之檢驗技術、行政管理及技術服務。\n\n四、度量衡標準之研究、建立、維持、保管、服務、劃一之實施及管理。\n\n五、法定度量衡管理及度量衡技術研發應用。\n\n六、符合國際規範認證環境、各類管理系統與商品符合性評鑑制度之建立、推行及管理。\n\n七、消費品安全業務之研擬及推動。\n\n八、標準、商品檢驗、度量衡及消費品安全之國際合作。\n\n九、其他有關標準、商品檢驗、度量衡及消費品安全事項。"},{"說明":"本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增訂":"第三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說明":"本局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增訂":"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說明":"本局依業務需要，得設分局。","增訂":"第五條　本局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局。"},{"說明":"本局依業務需要得聘用人員。","增訂":"第六條　本局為因應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對國家標準、商品檢驗及度量衡等有專門研究或技術人員二十三人至三十二人。"},{"說明":"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增訂":"第七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說明":"本法之施行日期。","增訂":"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law_id":"08146","law_name":"經濟及能源部能源署組織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經濟及能源部能源署組織法草案","rows":[{"說明":"能源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增訂":"第一條　經濟及能源部為辦理能源之政策、規劃、管理及推動業務，特設能源署（以下簡稱本署）。"},{"說明":"本署之權限職掌。","增訂":"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n\n一、永續能源發展與能源安全政策之規劃及推動。\n\n二、能源相關事業因應全球氣候變遷之溫室氣體減緩與調適策略之規劃及推動。\n\n三、能源之取得、轉換與供需穩定之規劃、研擬及推動。\n\n四、能源費率之擬議及能源價格之審議。\n\n五、能源事業之管理、輔導及監督。\n\n六、節約能源、提升能源使用效率與新及再生能源發展之規劃、示範應用及推廣。\n\n七、能源有關技術之規劃、推動及管理。\n\n八、能源經濟與能源資訊之調查、統計、分析及應用。\n\n九、能源有關之國際事務參與及國際合作。\n\n十、其他有關能源事項。"},{"說明":"一、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n\n二、配合立法院於九十九年一月十二日三讀通過行政院組織再造四法之附帶決議，能源署未來係政策規劃與執行功能合一之能源專責組織，茲為應能源署未來業務職掌兼具政策及執行面向，為利能源政策規劃、協調及推動，其首長之進用管道允宜更具多元及彈性，爰將本署署長以政務、常務職務並列。","增訂":"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說明":"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增訂":"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說明":"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增訂":"第五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說明":"為保障隨同業務移撥本署人員之權益。","增訂":"第六條　本法施行前，原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之現職人員，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其有關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另以辦法定之。但依該辦法改任之人員經銓敘部審定之官職等、俸級所支給之俸給，如低於本法施行前之薪給者，准依其意願補足差額，其差額併同待遇調整而併銷，支領差額期間不得請領生活津貼；或選擇不補足差額，並依規定請領生活津貼。\n\n本法施行前，原經濟部能源局依法任用並支領待遇差額有案之現職人員，於本法施行後，得繼續支領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至併銷完畢或調任其他機關為止。\n\n本法施行前，依經濟部能源局組織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自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調用未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而於經濟部能源局任職之現職人員，得適用原有關法令之規定，繼續任用至離職或退休時為止。\n\n本法施行前，原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適用原有關法令之規定，繼續任原職至離職或退休為止。\n\n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待遇調整，指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之調整、職務調動（升）、年度考績（核）晉級或升等所致之待遇調整。"},{"說明":"本法之施行日期。","增訂":"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law_id":"08147","law_name":"經濟及能源部能源研究所組織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經濟及能源部能源研究所組織法草案","rows":[{"說明":"能源研究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增訂":"第一條　經濟及能源部為辦理原子能、核安管制、能源、環境之相關科技研發及應用業務，特設能源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說明":"本所之業務職掌。","增訂":"第二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n\n一、能源策略評估技術之研究發展。\n\n二、再生能源、能源新利用及能源環境科技之研究發展。\n\n三、原子能在農業、工業、醫療、生技與生命科學及相關民生應用之研究發展。\n\n四、能源與核能材料科技、能源系統工程、先進能源傳輸系統及低碳能源產業技術平台之研究發展。\n\n五、核能電廠系統工程、核能電廠運轉與維護技術、核能安全技術、輻射防護及緊急應變技術之研究發展。\n\n六、放射性廢棄物管理技術、核能設施除役技術及用過核子燃料及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技術之研究發展。\n\n七、國內外能源、原子能與環境相關科技之交流合作、技術移轉、技術服務、產業應用與產品之製造、加工、供應及推廣服務。\n\n八、配合核能安全管制主管機關執行國家核能安全管制所需技術之研究發展及支援事項。\n\n九、其他有關能源研究事項。"},{"說明":"本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增訂":"第三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聘任之；副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說明":"本所幕僚長之職稱、官職等，並明列必要時得由研究員兼任。","增訂":"第四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由研究員兼任。"},{"說明":"本所職司相關能源政策評估技術、原子能科技、新及再生能源科技、科技智權管理、科技法律等研發業務，亟需彈性進用具高科技專業人員，以利業務之推動，爰為本條規定。","增訂":"第五條　本所因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能源策略評估技術、原子能科技、新及再生能源科技、科技智權管理、科技法律等有專門研究之人員六十人至一百人。"},{"說明":"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增訂":"第六條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說明":"本法之施行日期。","增訂":"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2220701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