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224070103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2/LCEWA01_080102_0009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2/LCEWA01_080102_0009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8/01/02/LCEWA01_080102_00095.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議案流程":[{"會期":"08-01-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2-03-02","2012-03-06"],"會議代碼":"院會-8-1-2"},{"會期":"08-01-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12-03-02","2012-03-06"],"會議代碼":"院會-8-1-2"},{"會期":"08-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2-04-06","2012-04-10"]},{"會期":"08-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4-06","2012-04-10"]},{"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06-06"],"會議代碼":"委員會-8-1-22-26"},{"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06-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立社會教育機構作業基金設置條例草案」案。","billNo":"1010611070300600"}],"議案名稱":"「國立社會教育機構作業基金設置條例草案」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行政院","議案狀態":"審查完畢","mtime":"2024-01-18T12:10:3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3-02","last_time":"2012-06-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政府提案","meet_id":"院會-8-1-2","會期":1,"字號":"院總第1028號政府提案第13051號","laws":["01777"],"提案編號":"1028政13051","對照表":[{"law_id":"01777","law_name":"國立社會教育機構作業基金設置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國立社會教育機構作業基金設置條例草案","rows":[{"說明":"本基金之設置目的。","增訂":"第一條　為因應教育部所屬國立社會教育機構（以下簡稱社教機構）發展趨勢，提升社會教育品質，增進財務經營管理之能力，特制定本條例，設置國立社會教育機構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說明":"一、第一項明定本基金之屬性。\n\n二、第二項明定本基金之主管機關及管理機關。","增訂":"第二條　本基金屬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下設納入本基金之各社教機構作業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n\n本基金以教育部為主管機關；隸屬本基金之各社教機構作業基金，以各該社教機構為管理機關。"},{"說明":"教育部所屬國立社教機構之一切收支應 納入基金。","增訂":"第三條　社教機構之一切收支均應納入本基金，依法辦理。"},{"說明":"本基金之來源。","增訂":"第四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n\n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n\n二、門票及銷售收入。\n\n三、場地設備管理收入。\n\n四、社會教育活動、推廣教育及產學合作收入。\n\n五、資產使用費、權利金及回饋金收入。\n\n六、受贈收入。\n\n七、孳息收入。\n\n八、其他有關收入。"},{"說明":"本基金之用途。","增訂":"第五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n\n一、展示策劃及蒐藏支出。\n\n二、圖書資訊徵集、採編及閱覽支出。\n\n三、研究發展支出。\n\n四、社會教育活動、推廣教育及產學合 作支出。\n\n五、銷售支出。\n\n六、管理及總務支出。\n\n七、增置、擴充、改良資產支出。\n\n八、其他有關支出。"},{"說明":"本基金之保管、運用及存儲相關規定。","增訂":"第六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國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說明":"本基金因應業務需要得投資之範圍。","增訂":"第七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說明":"一、依國有財產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國家受贈財產時應由受贈機關通知財政部轉報行政院，始得指定其主管機關，為簡化行政流程，爰於第一項規定除附有負擔之捐贈仍應踐行相關程序外，其他捐贈財產得免依前開國有財產法規定辦理，而以各該社教機構為管理機關，教育部為主管機關。\n\n二、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對於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則各該受贈及投資購買之財產，須先變更為非公用財產後，始得處分’為發揮本基金運用效益，爰於第二項規定本基金受贈及投資購買之動產、有價證券及權利，不受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限制，得報經教育部同意後予以處分。另依同法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在國內之國有財產，其贈與行為以動產為限，不包括有價證券及權利在內，為使本基金處分範圍完整，爰排除該項規定之限制。\n\n三、第三項規定有價證券出售處理方式。","增訂":"第八條　本基金受贈之財產，除附有負擔者外，以各該社教機構為管理機關，教育部為主管機關，免依國有財產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辦理。\n\n本基金受贈及投資取得之動產、有價證券及權利，得報經教育部同意予以處分，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及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n\n前項有價證券出售，應依證券交易 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說明":"本基金會計事務處理由教育部統一訂定會計制度據以辦理。","增訂":"第九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由教育部統一訂定會計制度，供各社教機構據以辦理。"},{"說明":"本基金年度決算賸餘之處理方式。","增訂":"第十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依相關規定辦理分配。"},{"說明":"本基金之年度預算、決算及會計事務處理 依據。","增訂":"第十一條　本基金年度預算之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說明":"本基金結束之處理方式。","增訂":"第十二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說明":"本條例施行日期。","增訂":"第十三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224070103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