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224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應元等25人","議案名稱":"「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2/LCEWA01_080102_000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2/LCEWA01_080102_000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8/01/02/LCEWA01_080102_00012.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本院委員李應元等25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經審查決議：「不予審議」，請查照案。","billNo":"1011107070300600"}],"提案人":["李應元","林世嘉","何欣純","陳歐珀","尤美女","管碧玲","蘇震清"],"連署人":["蔡煌瑯","蕭美琴","田秋堇","魏明谷","林岱樺","陳唐山","陳節如","李昆澤","陳其邁","段宜康","林佳龍","姚文智","邱志偉","許智傑","薛凌","潘孟安","蔡其昌","楊曜"],"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1-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03-02","2012-03-06"],"會議代碼":"院會-8-1-2"},{"會期":"08-01-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12-03-02","2012-03-06"],"會議代碼":"院會-8-1-2"},{"會期":"08-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04-06","2012-04-10"]},{"會期":"08-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4-06","2012-04-10"]},{"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0-31"],"會議代碼":"委員會-8-2-26-15"},{"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11-06"]}],"mtime":"2024-01-19T04:19:3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3-02","last_time":"2012-11-0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2","會期":1,"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12892號","laws":["03631"],"提案編號":"468委12892","案由":"本院委員李應元、林世嘉、何欣純、陳歐珀、尤美女、管碧玲、蘇震清等25人，為擴大職訓生活津貼之適用對象，將初次求職不成參加職訓者納入，爰提出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請公決。","說明":"一、我國因為人力資源培育與產業間的連結不夠緊密，教育體系的設計過度重視層級的階梯，忽視專精職能的培育、職場任務與角色的分工，影響產業發展與教育資源的投資效率。根據主計處統計資料，初次尋職的社會新鮮人，失業週數高於所有待業者的等待平均值。而且囿於現行就業保險法之規定，初次求職不成者即使願意參加職訓，無法享有職訓生活津貼，不僅影響其參加職訓意願，且無法利用現有職訓將現行教育與就業間之落差順利填補、緊密連結。因此，本席等認為，適當擴大現行法關於職訓生活津貼之適用範圍，將初次求職不成且參加職訓者納入實有其必要。（修正草案第十一條文）\n二、初次求職不成且參加職訓者之職訓生活津貼給付標準，訂為基本工資之六成。（修正草案第十九條文）","對照表":[{"law_id":"03631","law_name":"就業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n\n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n\n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n\n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n\n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三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n\n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n\n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law_content_id":"03631:03631:2009-03-31-修正:15","說明":"我國因為人力資源培育與產業間的連結不夠緊密，教育體系的設計過度重視層級的階梯，忽視專精職能的培育、職場任務與角色的分工，影響產業發展與教育資源的投資效率。根據主計處統計資料，初次尋職的社會新鮮人，失業週數高於所有待業者的等待平均值。而且囿於現行就業保險法之規定，初次求職不成者即使願意參加職訓，無法享有職訓生活津貼，不僅影響其參加職訓意願，且無法利用現有職訓將現行教育與就業間之落差順利填補、緊密連結。因此，本席等認為，適當擴大現行法關於職訓生活津貼之適用範圍，將初次求職不成且參加職訓者納入實有其必要。","修正":"第十一條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n\n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n\n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n\n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或初次求職不成者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n\n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三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n\n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n\n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現行":"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於受訓期間，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最長發給六個月。\n\n職業訓練單位應於申請人受訓之日，通知保險人發放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中途離訓或經訓練單位退訓者，訓練單位應即通知保險人停止發放職業訓練生活津貼。","law_content_id":"03631:03631:2002-04-25-制定:23","說明":"配合第十條修正將初次求職不成且參加職訓者之職訓生活津貼給付標準，訂為基本工資之六成。","修正":"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或初次求職不成者，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於受訓期間，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或基本工資之百分之六十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最長發給六個月。\n\n職業訓練單位應於申請人受訓之日，通知保險人發放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中途離訓或經訓練單位退訓者，訓練單位應即通知保險人停止發放職業訓練生活津貼。"}]}],"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224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