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224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應元等26人","議案名稱":"「行政院組織法第四條、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2/LCEWA01_080102_0001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2/LCEWA01_080102_0001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8/01/02/LCEWA01_080102_00013.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李應元","林世嘉","管碧玲","潘孟安","陳歐珀","趙天麟","鄭麗君","何欣純","蔡其昌"],"連署人":["蔡煌瑯","陳唐山","蕭美琴","陳節如","陳其邁","段宜康","李昆澤","田秋堇","魏明谷","林岱樺","林佳龍","邱志偉","姚文智","蘇震清","薛凌","許智傑","吳秉叡"],"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1-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03-02","2012-03-06"],"會議代碼":"院會-8-1-2"},{"會期":"08-01-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12-03-02","2012-03-06"],"會議代碼":"院會-8-1-2"},{"會期":"08-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04-06","2012-04-10"]},{"會期":"08-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4-06","2012-04-10"]}],"mtime":"2024-01-19T04:20:1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3-02","last_time":"2012-04-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2","會期":1,"字號":"院總第70號委員提案第12893號","laws":["01010"],"提案編號":"70委12893","案由":"本院委員李應元、林世嘉、管碧玲、潘孟安、陳歐珀、趙天麟、鄭麗君、何欣純、蔡其昌等26人，為恢復中央銀行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獨立機關之地位，提出行政院組織法第四條、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案，是否有當，請公決。","說明":"一、中央銀行執掌國家之「貨幣政策」，此其能否獨立行使職權，與一國之通膨息息相關，對於財政與經濟之永續發展影響深遠。跨國研究已證實，貨幣政策之績效，比如說通膨穩定或是長期國內生產毛額穩定增長等，皆與各國央行之獨立性，呈顯著正相關。但執政者卻常常會想利用貨幣政策可迅速操作之特質，要求央行進場為政治服務，創造選舉前的假性繁榮。利用貨幣政策作為選舉工具，刺激短期的景氣，而犧牲長期經濟與通貨的健康發展。有鑒於執政者和央行本質上的利益衝突，為謀求台灣長期經濟之穩定與發展，應在法律上保障央行獨立地位。\n二、再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來說，執掌金融制度法令、重要金融措施及處分、銀行、證券、期貨及保險業之管理、監督及檢查等事務，依各國運作經驗觀之，亦係賦予該類主管機關獨立機關之法律地位。質言之，金管會係偏重於管制機關的角色，就應明確定位為獨立機關，形式或實質上均非現行法委員會機關僅屬政策統合性的幕僚機關。\n三、有關獨立機關的建制部分，新修正行政院組織法第九條只規定三個與部會同級的二級獨立機關，即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會）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簡稱NCC），但卻不包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與中央銀行。但深究其實，金管會作為獨立機關的必要性並不亞於公平會，但未來的金管會日後只是行政院底下所設的政策統合性的幕僚機關並非獨立機關。不僅如此，中央銀行在台灣向來也有某程度的獨立性，又是獨立機關的典型代表，且因總裁和理事的任期保障，比起其他民主國家的中央銀行有更高的獨立性，但在現行行政院組織設計中，第七條：「行政院設中央銀行。」之規定，連法律形式上都無法賦予中央銀行獨立機關之地位，更容易造成日後實質上獨立性受到影響。\n四、本席等認為，在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會）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之外，中央銀行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也應給予獨立機關的地位。主要的原因在於，中央銀行的主要業務是貨幣、信用及外匯政策、協助金融體制的建制與改革，國幣印製等等事務的掌理，如為促進金融穩定、健全銀行業務及維護幣值穩定等涉及經濟穩定發展之管制性業務，依各國運作經驗觀之，均賦予獨立機關之性質。再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來說，執掌金融制度法令、重要金融措施及處分、銀行、證券、期貨及保險業之管理、監督及檢查等事務，依各國運作經驗觀之，亦係賦予該類主管機關獨立機關之法律地位。質言之，金管會係偏重於管制機關的角色，就應明確定位為獨立機關，形式或實質上均非現行法委員會機關僅屬政策統合性的幕僚機關。綜上，在中選會、公平會與NCC之外，中央銀行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也應給予獨立機關的地位，現行行政院組織法實有修正之必要。","對照表":[{"law_id":"01010","law_name":"行政院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行政院組織法第四條、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行政院設下列各委員會：\n\n一、國家發展委員會。\n\n二、大陸委員會。\n\n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n四、海洋委員會。\n\n五、僑務委員會。\n\n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n\n七、原住民族委員會。\n\n八、客家委員會。","law_content_id":"01010:01010:2010-01-12-全文修正:4","說明":"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設置之目的，執掌金融制度法令、重要金融措施及處分、銀行、證券、期貨及保險業之管理、監督及檢查等事務，依各國運作經驗觀之，亦係賦予該類主管機關獨立機關之法律地位。\n\n二、質言之，金管會係偏重於管制機關的角色，就應明確定位為獨立機關，形式或實質上均非現行法委員會機關僅屬政策統合性的幕僚機關。配合第九條之修正爰刪除第三項，其餘項次依序調整如修正條文所示。","修正":"第四條　行政院設下列各委員會：\n\n一、國家發展委員會。\n\n二、大陸委員會。\n\n三、海洋委員會。\n\n四、僑務委員會。\n\n五、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n\n六、原住民族委員會。\n\n七、客家委員會。"},{"現行":"第七條　行政院設中央銀行。","law_content_id":"01010:01010:2010-01-12-全文修正:7","說明":"中央銀行執掌國家之「貨幣政策」，此其能否獨立行使職權，與一國之通膨息息相關，對於財政與經濟之永續發展影響深遠。現行條文之規定未明確定義中央銀行獨立機關性質，爰刪除之。","修正":"第七條　（刪除）"},{"現行":"第九條　行政院設下列相當於中央二級獨立機關：\n\n一、中央選舉委員會。\n\n二、公平交易委員會。\n\n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說明":"一、中央銀行的主要業務是貨幣、信用及外匯政策、協助金融體制的建制與改革，國幣印製等等事務的掌理，如為促進金融穩定、健全銀行業務及維護幣值穩定等涉及經濟穩定發展之管制性業務，依各國運作經驗觀之，均賦予獨立機關之性質。\n\n二、再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來說，執掌金融制度法令、重要金融措施及處分、銀行、證券、期貨及保險業之管理、監督及檢查等事務，依各國運作經驗觀之，亦係賦予該類主管機關獨立機關之法律地位（質言之，金管會係偏重於管制機關的角色，就應明確定位為獨立機關）。\n\n三、綜上，在中選會、公平會與NCC之外，中央銀行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也應給予獨立機關的地位，現行條文實有修正之必要，增列第四項、第五項如修正條文所示。","修正":"第九條　行政院設下列相當於中央二級獨立機關：\n\n一、中央選舉委員會。\n\n二、公平交易委員\n\n會。\n\n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n四、中央銀行。\n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224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