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224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應元等26人","議案名稱":"「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2/LCEWA01_080102_0001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2/LCEWA01_080102_0001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8/01/02/LCEWA01_080102_00015.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李應元","林世嘉","蘇震清","何欣純","陳歐珀","鄭麗君","尤美女"],"連署人":["蔡煌瑯","陳唐山","陳其邁","蕭美琴","陳節如","段宜康","李昆澤","田秋堇","魏明谷","林岱樺","林佳龍","管碧玲","許智傑","吳宜臻","陳明文","邱志偉","蔡其昌","薛凌","楊曜"],"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1-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03-02","2012-03-06"],"會議代碼":"院會-8-1-2"},{"會期":"08-01-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12-03-02","2012-03-06"],"會議代碼":"院會-8-1-2"},{"會期":"08-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04-06","2012-04-10"]},{"會期":"08-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4-06","2012-04-10"]}],"mtime":"2024-01-19T04:20:1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3-02","last_time":"2012-04-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2","會期":1,"字號":"院總第23號委員提案第12895號","laws":[],"提案編號":"23委12895","案由":"本院委員李應元、林世嘉、蘇震清、何欣純、陳歐珀、鄭麗君、尤美女等26人，為落實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範目的，期能透過國會資訊公開、透明的制度，健全國會生態，強化公民參與。特提出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七條條文修正案，是否有當，請公決。","說明":"一、民主憲政國家裡，向來被視為民主審議主要場域的國會，人民選出的代表在此集中議事，是全國各種利益的匯集處，國會議員不但從事意見表達和政治溝通的工作，並對行政權加以監督。國會中的各種活動產生大量資訊，這些資訊其實往往與人民權利義務息息相關，同時，國會本身也需要大量的資訊，作為決策基礎，因此，國會和資訊公開制度之間的關係相當緊密，並不亞於行政部門。\n二、資訊公開制度的主要目的，無非是保障人民知的權利，以及加強人民對國家權力的有效監督，強化民主參與，如此看來，國會審議程序自應有相當高的透明性：就「知的權利」而言，國會議員是代表人民、直接向人民負責的發聲者，人民有權知悉其代理人的言行；就國家權力的有效監督而言，人民透過對國會資訊的知悉，以監督代理人是否符合其期待，除反映於定期國會議員的改選上之外，並可藉由輿論形成，對國會產生來自於民意的制衡；人民也可以藉由知悉和影響國會資訊，深化公共決策的民主參與。其次，代議民主既是人民依賴國會代勞決策，倘若資訊為國會所壟斷，則會使國會與人民之間產生疏離及不信任，或者淪為為少數人服務的機關。因此，針對國會建立資訊公開制度，乃是促進責任政治和強化民主參與必要的手段，國會議員的職權行使狀況，以及涉及國會議員個人政治操守的相關事項，都應該透過制度化的機制，力求公開透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四九九號參照）。\n三、依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九條，各委員會會議以公開舉行為原則，秘密為例外。然而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六十一條卻規定，委員會除委員會出、列席或工作人員，不得旁聽，此可能顧及委員會開會的空間限制與秩序所致。然而各委員會組織法的位階應高於議事規則，是以應該可採變通方式，如視訊轉播開放民眾旁聽，以貫徹委員會議事公開原則。而立法院經在野黨立委、學者以及民間社會團體（主要為國會監督聯盟、澄社）強烈要求之後，院會以及各委員會議事過程均透過立法院多媒體隨選視訊系統實況轉播開放民眾透過網絡平台收看。\n四、而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黑箱作業，甚至大舉推翻委員會審查結果，卻只將協商結論刊登公報，為社會大眾所詬病。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後規定，朝野黨團議案協商開會過程全程錄影錄音紀錄並刊登公報之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第四項參照），程序委員會之運作成為立法院僅存之密室。反對者以程序委員會開會開放媒體採訪為由搪塞，拒絕將程序委員會會議時透過多媒體隨選視訊系統全程實況轉播或全程錄影錄音紀錄並刊登公報，並不符所謂議事公開原則。不僅因為所謂開放媒體採訪乃片面擷取畫面，人民無從窺得議事全貌或是了解其所關心之議案遭封殺之來龍去脈，作為評鑑立法委員之事實基礎，無以落實責任政治；再者，以現代通訊傳播電子技術之進步，既可開放媒體採放，何以不能全程轉播或將影音記錄刊登公報，供人民隨時查閱監督？更顯見立法院多數黨一方面在程序委員會恣意濫行多數暴力，另一方面又想藉媒體採訪作為規避人民監督其作為之藉口。綜上所述，現行程序委員會實有修正之必要，以矯正現行程序委員會對議案進行實質審查之弊並落實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範目的，期能透過更國會資訊公開、透明的制度，健全國會生態，強化公民參與。","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本會開會時，議事處處長應列席，必要時，得邀請秘書長或副秘書長列席。","說明":"一、第二項增訂。\n\n二、現行程序委員會會議時未透過多媒體隨選視訊系統全程實況轉播或全程錄影錄音紀錄並刊登公報，並不符所謂議事公開原則，爰參考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第四項之規定，增訂第二項如修正條文所示。","修正":"第七條　本會開會時，議事處處長應列席，必要時，得邀請秘書長或副秘書長列席。\n\n本會開會時，應全程錄影、錄音、記錄，刊登公報並透過多媒體隨選視訊系統公開轉播。"}]}],"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224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