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22407020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親民黨黨團","議案名稱":"「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2/LCEWA01_080102_0001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2/LCEWA01_080102_0001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第十七條之一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黃昭順等27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親民黨黨團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秉叡等33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汝芬等25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潘孟安等20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管碧玲等29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民進黨黨團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世嘉等21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麗環等28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歐珀等18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及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23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20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增訂第十九條之一及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姚文智等26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淑蕾等31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16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田秋堇等17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錦隆等29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其邁等20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江惠貞等25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1案。","billNo":"1010509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第十七條之一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04050701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昭順等27人「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224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秉叡等33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224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汝芬等25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224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潘孟安等20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01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管碧玲等29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02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民進黨黨團「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03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世嘉等21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03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麗環等28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05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歐珀等18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及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05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3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05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3人「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05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0人「食品衛生管理法增訂第十九條之一及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05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姚文智等26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05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淑蕾等31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08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6人「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08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田秋堇等17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09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錦隆等29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15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0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22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5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05070202500"}],"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李桐豪"],"連署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9T04:29:19+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字號":"院總第1722號委員提案第12897號","laws":["02513"],"提案編號":"1722委12897","案由":"本院親民黨黨團，有鑒於近年來發生諸多食品安全事件及相關爭議，恐對國人健康產生重大影響，特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以保障國民食品安全不受超出聯合國（UN）及世界貿易組織（WTO）相關食品標準規範之國際貿易商業利益影響，並防杜瘦肉精「萊克多巴胺」（Ractopamine）等未經聯合國「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 CAC）制定之「食品法典」（Codex）准用及可殘留於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動物用藥影響國人健康。爰將我國食品及食品添加物之農藥及動物用藥規範標準與聯合國「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 CAC）之「食品法典」（Codex）標準接軌，以全面完備我國食品安全規範，俾使所有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相關安全標準不低於當前全球人類可信賴之先進科學水準，同時以此標準銜接「世界貿易組織」（WTO）所規範之食品貿易標準，以使我國食品貿易符合WTO貿易準則，一體適用所有貿易夥伴國，俾利我國與友邦之食品貿易往來互利共榮。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國家保障國民健康不受風險食品威脅，事屬政府基本義務事項。此一確保國民食品安全之標準規範，應以普世可信賴之科學實證標準為準據，並同時審酌我國國民特殊飲食習慣等因素，訂定足資確保國民健康之食品安全規範。\n二、觀諸現代食品產業之製程及銷售供應鏈，於食品中添加特定化學物質並致殘留，如農藥、動物用藥等，其種類品項極為龐雜，且推陳出新。然而，此等殘留化學物質對人體健康之影響評估，多有尚未經科學驗證者。更有甚者，政治及商業利益凌駕科學驗證及健康考量之案例亦非鮮見。在各相關食品貿易國家中，因各該國選舉壓力、特定食品類別之成本利潤、相關核心或周邊添加藥品之商業利益，以及總體國家外交關係等等考量，亦經常成為各國貿易談判之主要顧慮及爭點。上述複雜現實情境，經常混淆並排擠國家應為國民健康及食品安全做可信賴把關之基本義務，然此等捨本逐末情狀，實屬不當，應予立法導正。\n三、我國身為國際貿易大國，自不能避免與各貿易夥伴國就食品貿易經常磋商、談判相關進出口標準。為求在確保食品安全前提下兼顧國際貿易交流發展，實應全面完備我國食品安全標準規範體系，將所有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安全規範標準接軌普世通行之可信賴標準，以一體適用於相關國際貿易磋商及談判，俾使我國及相關貿易國家有所遵循。\n四、舉例而言，邇來熱議是否開放瘦肉精殘留標準之事件，本質即屬食品安全範疇，亦牽涉國際貿易領域。此一議題，於今論辨焦點在於瘦肉精中之「萊克多巴胺」（Ractopamine），是否應開放使用並同時訂定殘留標準（另其他毒性更高之瘦肉精全面禁用並無爭議）。據知，目前已開放「萊克多巴胺」（Ractopamine）使用國家僅二十餘國（多數為畜牧出口國），明文禁止使用國家則有二十九國，總體而言，全世界約有一百五十餘國皆未開放「萊克多巴胺」（Ractopamine）之使用。其中，與我國飲食習慣接近之中國大陸、南韓、新加坡等國，亦皆未開放「萊克多巴胺」（Ractopamine）使用。\n五、「萊克多巴胺」（Ractopamine）雖可增加瘦肉產出，具有增加畜產經濟效益之功效，但此係屬產銷供應端之商業利益考量。就國民健康角度而言，「萊克多巴胺」（Ractopamine）具毒性、具引發心悸及促發心血管疾病之可能嚴重副作用，即使訂定較嚴格之殘留標準，仍無法排除對特定心臟及心血管疾病患者及胎兒之可能生命健康危害，對於特殊體質、習慣大量食用肉品，及慣於食用高殘留藥品量內臟之國民，亦難以排除其長期食用含殘留「萊克多巴胺」（Ractopamine）肉品之健康風險，至於罹患相關疾病與「萊克多巴胺」（Ractopamine）毒性之因果關係，其連帶關係之確證連結及成功求償，更是難度甚高。\n六、近年來國民健康意識逐漸啟蒙，對於食品安全之規範標準愈趨文明理性，兼之諸多食品、食品添加物及相關化學物質並非我國當前之傳統知識、科技水準及實驗檢證足資判斷是否安全，因此尋求普世可信賴之先進科學準據，以確保我國食品安全規範不低於全人類所應遵循之標準，即具有理論及實務上之正當性與必要性。\n七、在食品安全範疇，當前受到全球共同信任並遵循之機構及標準，當以「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 FAO）及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所共同成立的「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 CAC）為參考依歸，其規範係屬當前人類科學水準所共同信賴之參考標準。同時，「食品法典委員會」（CAC）所制定之「食品法典」（Codex），業經「世界貿易組織」（WTO）規定，在食品貿易中，以「食品法典」的標準為準則。因此，此「食品法典」，不但可為各國建立食品規範體系之可靠參考標準，亦同時為進行貿易談判及解決爭端之WTO準據。總而言之，「食品法典」（Codex）已是全球最重要之可信賴食品安全及食品貿易標準規範。即以「萊克多巴胺」（Ractopamine）是否開放使用而言，「食品法典委員會」（CAC）截至目前為止，因仍存有重大爭議，「食品法典」（Codex）並未將之列入開放名單，本條文修正接軌Codex標準後，我國食品安全標準及貿易磋商自應遵循此一規範，訂定不遜於「食品法典」（Codex）之標準。","對照表":[{"law_id":"02513","law_name":"食品衛生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衛生與有害人體健康物質之進口規定）\n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n一、變質或腐敗。\n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n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n四、染有病原菌。\n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n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n七、攙偽或假冒。\n八、逾有效日期。\n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n前項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n第一項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說明":"一、將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與聯合國「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 CAC）所制定之「食品法典」（CODEX）標準接軌，明確要求上述殘留安全容許量不得高於「食品法典」（CODEX）規範之標準。\n二、此一修正，所規範者包括：凡未經「食品法典」（CODEX）確認可殘留於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中之農藥或動物用藥，皆不可准用及殘留於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中；而規範可殘留於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農藥或動物用藥，其安全容許量亦不得高於「食品法典」（CODEX）之規範標準。\n三、依據本修正條文精神，任何農藥或動物用藥如瘦肉精「萊克多巴胺」（Ractopamine）等化學物質，即使經「食品法典」（CODEX）確認可殘留於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中，我國主管機關亦須全程公開透明進行國民健康風險評估，並採嚴格保守之把關標準。亦即，若我國國民體質、飲食習慣等相關因素對特定風險化學物質具有高度風險疑慮時，應以不准許開放使用為原則。\n四、因應本條文修正所衍生之相關現行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改變，應由主管機關於本修正條文施行後兩年內修訂完竣，俾符合本修正條文之要求。","修正":"第十一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衛生與有害人體健康物質之進口規定）\n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n一、變質或腐敗。\n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n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n四、染有病原菌。\n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n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n七、攙偽或假冒。\n八、逾有效日期。\n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n前項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惟上述安全容許量標準不得高於聯合國「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 CAC）所制定「食品法典」（CODEX）之標準。\n第一項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會期":1,"屆期":8,"議案流程":[{"會期":"08-01-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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