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224070201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昭順等23人","議案名稱":"「祭祀公業條例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2/LCEWA01_080102_0002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2/LCEWA01_080102_0002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黃昭順","王進士"],"連署人":["蔡正元","廖正井","曾巨威","詹凱臣","馬文君","張慶忠","林正二","楊應雄","林明溱","陳超明","邱文彥","江啟臣","陳根德","潘維剛","簡東明","羅明才","王廷升","徐欣瑩","蘇清泉","王惠美","吳育仁"],"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9T04:29:34+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字號":"院總第1224號委員提案第12899號","laws":["05146"],"提案編號":"1224委12899","案由":"本院委員黃昭順、王進士等23人，鑑於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已於民國98年1月經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對於不動產物權之「得、喪、變更」之物權行為，規定應依書面為之，為符合民法修正要旨，對於祭祀公業條例第二十八條予以修正，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祭祀公業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祭祀公業之管理人應於祭祀公業法人登記成立九十日內，將事實上屬於祭祀公業之不動產，移轉登記於祭祀公業法人名下，以免未來對於相關祀產發生糾紛，乃對於祭祀公業財產予以登記，公示社會以杜糾紛之明文規定。\n二、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於民國98年修正後，明訂不動產物權「得、喪、變更」之物權行為應依書面為之，乃鑑於不動產物權價值甚鉅，攸關當事人權益甚大，為示慎重及便於實務上作業，自應依當事人之書面為之。\n三、祭祀公業法人申請將其不動產所有權更名登記為法人所有，此一行為乃為使祭祀公業法人取得不動產，為符合上開民法意旨，應以書面為之，故予以修正祭祀公業條例第二十八條。","對照表":[{"law_id":"05146","law_name":"祭祀公業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祭祀公業條例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八條　管理人應自取得祭祀公業法人登記證書之日起九十日內，檢附登記證書及不動產清冊，向土地登記機關申請，將其不動產所有權更名登記為法人所有；逾期得展延一次。\n\n未依前項規定期限辦理者，依第五十條第三項規定辦理。","law_content_id":"05146:05146:2007-03-02-制定:31","說明":"一、增訂第三項。\n\n二、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之得、喪變更應以書面為之，祭祀公業法人申請將其不動產所有權更名登記為法人所有，乃祭祀公業法人取得不動產之行為，依上開民法要旨，宜以書面為之。故增訂第三項，明訂應以書面為之。","修正":"第二十八條　管理人應自取得祭祀公業法人登記證書之日起九十日內，檢附登記證書及不動產清冊，向土地登記機關申請，將其不動產所有權更名登記為法人所有；逾期得展延一次。\n\n未依前項規定期限辦理者，依第五十條第三項規定辦理。\n\n第一項之申請應以書面為之。"}]}],"會期":1,"屆期":8,"議案流程":[{"會期":"08-01-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2-03-02","2012-03-06"],"會議代碼":"院會-8-1-2"},{"會期":"08-01-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3-09","2012-03-13"],"會議代碼":"院會-8-1-3"},{"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2-01"],"會議代碼":"委員會-8-6-15-24"}],"meet_id":"院會-8-1-2","first_time":"2012-03-02","last_time":"2014-12-01","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224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