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224070202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葉宜津等26人","議案名稱":"「公教人員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2/LCEWA01_080102_0003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2/LCEWA01_080102_0003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考試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委員葉宜津等26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1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增訂第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邱志偉等22人、委員黃昭順等20人分別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3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育仁等20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潘孟安等18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4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宜臻等18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及委員王惠美等27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0628070300100"},{"議案名稱":"考試院、行政院「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案。","billNo":"10111150710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1人「公教人員保險法增訂第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12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2人「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26070202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昭順等20人「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10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3人「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12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育仁等20人「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31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潘孟安等18人「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23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4人「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13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國民黨黨團「公教人員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06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宜臻等18人「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707025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惠美等27人「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24070201300"}],"提案人":["葉宜津","蕭美琴","蔡其昌","管碧玲"],"連署人":["邱志偉","劉建國","何欣純","陳唐山","李應元","李昆澤","鄭麗君","段宜康","吳秉叡","黃偉哲","陳節如","林佳龍","田秋堇","尤美女","吳宜臻","趙天麟","姚文智","陳歐珀","薛凌","蘇震清","李俊俋","高志鵬"],"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9T04:30:12+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字號":"院總第355號委員提案第12911號","laws":["04650"],"提案編號":"355委12911","案由":"本院委員葉宜津、蕭美琴、蔡其昌、管碧玲等26人，對於現行公教人員保險法未將生育給付列入給付項目，實與目前鼓勵生育之政策有違。而且目前公教人員保險法之保險對象，包括法定機關編制內之有給專任人員、公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辦妥財團法人登記，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前二者目前得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請領二個月之生育補助，但私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卻完全無法請領。為使前二者之生育補助法制化，同時讓私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亦有生育給付，爰提出公教人員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650","law_name":"公教人員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本保險包括殘廢、養老、死亡、眷屬喪葬及育嬰留職停薪五項。","law_content_id":"04650:04650:2009-06-12-修正:3","說明":"一、按台灣地區之人口出生率逐年下降形成人口結構問題。因此鼓勵生育成為國家政策，生育給付實有必要列入本法之給付項目。\n\n二、按公教人員保險法，其保險對象依第二條規定包括法定機關編制內之有給專任人員、公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辦妥財團法人登記，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前二者依目前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八，得請領二個月薪俸額。但私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因不適用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故完全無法請領任何生育給付或補助。\n\n三、勞工保險條例亦有生育給付，但私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雖係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卻反無任何生育給付，實與鼓勵生育之政策不符。因此予以增列生育給付，亦讓現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請領生育補助，得以法制化。","修正":"第三條　本保險包括生育、殘廢、養老、死亡、眷屬喪葬及育嬰留職停薪六項。"},{"現行":"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殘廢、養老、死亡、眷屬喪葬四項保險事故時，予以現金給付；其給付金額，以被保險人當月保險俸（薪）給為計算給付標準。","law_content_id":"04650:04650:1999-05-11-全文修正:12","說明":"配合第三條增列生育給付，本條配合修正。","修正":"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生育、殘廢、養老、死亡、眷屬喪葬五項保險事故時，予以現金給付；其給付金額，以被保險人當月保險俸（薪）給為計算給付標準。"},{"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依現行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之規定，明定生育給付之請領資格及標準。","修正":"第十二條之一　被保險人本人或配偶分娩者，得請領二個月生育給付，但夫妻同為被保險人，以請領一份為限。\n被保險人為未婚男性於非婚生子女出生之日起三個月內與其生母完成結婚登記者，亦得請領。\n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領生育給付：\n一、未滿五個月流產。\n二、被保險人配偶於國外生育，未於生育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國內辦妥戶籍登記。"}]}],"會期":1,"屆期":8,"議案流程":[{"會期":"08-01-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03-02","2012-03-06"],"會議代碼":"院會-8-1-2"},{"會期":"08-01-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3-02","2012-03-06"],"會議代碼":"院會-8-1-2"},{"會期":"08-01-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3-09","2012-03-13"],"會議代碼":"院會-8-1-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2-17"],"會議代碼":"委員會-8-2-36-2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06-27"]}],"meet_id":"院會-8-1-2","first_time":"2012-03-02","last_time":"2013-06-27","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224070202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