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224070202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昭順等21人","議案名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2/LCEWA01_080102_0002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2/LCEWA01_080102_0002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黃昭順","潘維剛","林國正"],"連署人":["林正二","林滄敏","賴士葆","陳淑慧","呂玉玲","楊應雄","徐欣瑩","邱文彥","王廷升","王育敏","詹凱臣","江啟臣","蘇清泉","徐耀昌","蔡正元","張嘉郡","曾巨威","王惠美"],"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9T04:29:49+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字號":"院總第1554號委員提案第12914號","laws":["01825"],"提案編號":"1554委12914","案由":"本院委員黃昭順、潘維剛、林國正等21人，為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觀光，不應以職等或官階為限制，而應以所掌握業務必要性為考量，爰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規定：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不必向內政部申請許可。換言之，簡任第十一職等及警監三階以上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不得自由赴大陸地區觀光，如赴大陸地區必須申請經內政部核准。\n二、按如此規定，顯然有爭議：\n(一)公務員及警察人員之權益應一律平等，不得以階級加以限制，更不得因階級越高反而越受到限制。\n(二)公務員或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觀光，一律以平民身分前往，並未帶職及帶階，所以赴大陸地區觀光，並無階級問題。\n(三)若基於某些特殊職務的安全性或敏感性考量，而有必要加以限制，亦與階級無涉。\n(四)公務員或警察人員可否赴大陸觀光，與內政部無關，應由其直屬長官核准即可，例如某部長核准其部屬赴大陸地區觀光，何必要再經內政部所屬移民署核准？如此一來，移民署豈非各院、部之太上機關？\n三、修正要旨：\n修正本條例第三項，將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不分職等或官階，均改由其所服務之機關首長核准。","對照表":[{"law_id":"01825","law_name":"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條　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應經一般出境查驗程序。\n\n主管機關得要求航空公司或旅行相關業者辦理前項出境申報程序。\n\n臺灣地區公務員，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及其所屬各級機關未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員，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但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不在此限；其作業要點，於本法修正後三個月內，由內政部會同相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臺灣地區人民具有下列身分者，進入大陸地區應經申請，並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n\n一、政務人員、直轄市長。\n\n二、於國防、外交、科技、情治、大陸事務或其他經核定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從事涉及國家機密業務之人員。\n\n三、受前款機關委託從事涉及國家機密公務之個人或民間團體、機構成員。\n\n四、前三款退離職未滿三年之人員。\n\n五、縣（市）長。\n\n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列人員，其涉及國家機密之認定，由（原）服務機關、委託機關或受託團體、機構依相關規定及業務性質辦理。\n\n第四項第四款所定退離職人員退離職後，應經審查會審查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之期間，原服務機關、委託機關或受託團體、機構得依其所涉及國家機密及業務性質增減之。\n\n遇有重大突發事件、影響臺灣地區重大利益或於兩岸互動有重大危害情形者，得經立法院議決由行政院公告於一定期間內，對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採行禁止、限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立法院如於會期內一個月未為決議，視為同意；但情況急迫者，得於事後追認之。\n\n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者，不得從事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活動。\n\n第二項申報程序及第三項、第四項許可辦法，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law_content_id":"01825:01825:2006-06-30-修正:18","說明":"一、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不應以職等或階級來限制。\n\n二、公務員赴大陸地區，經其所服務之機關首長核准即可，不必再經移民署核准。\n\n三、因此，本條第三項應予修正。","修正":"第九條　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應經一般出境查驗程序。\n\n主管機關得要求航空公司或旅行相關業者辦理前項出境申報程序。\n\n臺灣地區公務員赴大陸地區，應經其所服務之機關首長核准。但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及其所屬各級機關未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員，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n臺灣地區人民具有下列身分者，進入大陸地區應經申請，並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n\n一、政務人員、直轄市長。\n\n二、於國防、外交、科技、情治、大陸事務或其他經核定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從事涉及國家機密業務之人員。\n\n三、受前款機關委託從事涉及國家機密公務之個人或民間團體、機構成員。\n\n四、前三款退離職未滿三年之人員。\n\n五、縣（市）長。\n\n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列人員，其涉及國家機密之認定，由（原）服務機關、委託機關或受託團體、機構依相關規定及業務性質辦理。\n\n第四項第四款所定退離職人員退離職後，應經審查會審查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之期間，原服務機關、委託機關或受託團體、機構得依其所涉及國家機密及業務性質增減之。\n\n遇有重大突發事件、影響臺灣地區重大利益或於兩岸互動有重大危害情形者，得經立法院議決由行政院公告於一定期間內，對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採行禁止、限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立法院如於會期內一個月未為決議，視為同意；但情況急迫者，得於事後追認之。\n\n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者，不得從事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活動。\n\n第二項申報程序及第三項、第四項許可辦法，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會期":1,"屆期":8,"議案流程":[{"會期":"08-01-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2-03-02","2012-03-06"],"會議代碼":"院會-8-1-2"},{"會期":"08-01-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3-02","2012-03-06"],"會議代碼":"院會-8-1-2"},{"會期":"08-01-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3-09","2012-03-13"],"會議代碼":"院會-8-1-3"}],"meet_id":"院會-8-1-2","first_time":"2012-03-02","last_time":"2012-03-13","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224070202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