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224070202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偉哲等29人","議案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2/LCEWA01_080102_0003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2/LCEWA01_080102_0003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本院委員黃偉哲等29人與委員李鴻鈞等27人分別擬具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李昆澤等20人擬具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賴士葆等21人擬具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葉宜津等22人擬具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與委員李鴻鈞等27人擬具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及第八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0424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0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224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1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07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宜津等22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08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鴻鈞等2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09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鴻鈞等2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及第八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09070200300"}],"提案人":["黃偉哲","羅明才"],"連署人":["蔡煌瑯","蔡其昌","林淑芬","孔文吉","黃文玲","王育敏","賴士葆","鄭天財 Sra Kacaw","林德福","田秋堇","陳淑慧","陳歐珀","趙天麟","鄭麗君","邱志偉","薛凌","陳唐山","邱文彥","何欣純","王惠美","蘇清泉","劉櫂豪","徐少萍","尤美女","高志鵬","吳宜臻","李俊俋"],"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9T04:30:00+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字號":"院總第756號委員提案第12915號","laws":["02017"],"提案編號":"756委12915","案由":"本院委員黃偉哲、羅明才等29人，鑑於汽、機車及慢車駕駛者於駕駛期間或短暫停留紅綠燈之時操作手機或電腦，除會造成交通阻塞外，更容易發生交通事故，而根據交通事故統計，因操作手機或平版電腦進而發生交通事故比率節節高升，雖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有規定禁止汽、機車駕駛者禁止使用手機，但卻未針對使用平板電腦作限制，另慢車駕駛者操作手機或平板電腦所發生之交通事故率亦日趨增加，為此，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修正草案，明文規定汽、機車及慢車駕駛者行使於道路時禁止操作手機或電腦，以達降低交通事故發生之頻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汽、機車及慢車駕駛者於駕駛期間或短暫停留紅綠燈之時操作手機或平板電腦，除會造成交通阻塞外，更容易發生交通事故，而根據交通事故統計，因操作手機或電腦進而發生交通事故比率節節高升，顯見，禁止汽、機車及慢車駕駛者於行駛於道路時操作手機或電腦有其必要性。\n二、雖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有規定禁止汽、機車駕駛者禁止使用手機，但卻未針對操作電腦作限制，另慢車駕駛者操作手機或電腦所發生之交通事故率亦日趨增加，將其納入法規中規範亦有其必要性。\n三、為此，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修正草案，明文規定汽、機車及慢車駕駛者行使於道路時禁止操作手機或電腦，以達降低交通事故發生之頻率。","對照表":[{"law_id":"02017","law_nam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一條之一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n\n機器腳踏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n\n前二項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01-01-02-修正:39","說明":"一、增加汽車駕駛人不能於行駛道路時使用電腦。\n\n二、增加機器腳踏車駕駛人不能於行駛道路時使用電腦。\n\n三、增加慢車駕駛人不能於行駛道路時使用手持式手機或電腦。","修正":"第三十一條之一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或電腦進行撥接、通話或執行應用程式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n\n機器腳踏車、慢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或電腦進行撥接、通話或執行應用程式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n\n前二項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會期":1,"屆期":8,"議案流程":[{"會期":"08-01-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2-03-02","2012-03-06"],"會議代碼":"院會-8-1-2"},{"會期":"08-01-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3-02","2012-03-06"],"會議代碼":"院會-8-1-2"},{"會期":"08-01-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3-09","2012-03-13"],"會議代碼":"院會-8-1-3"},{"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04-05"],"會議代碼":"委員會-8-1-23-6"},{"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04-24"]}],"meet_id":"院會-8-1-2","first_time":"2012-03-02","last_time":"2012-04-24","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224070202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