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301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議案名稱":"「公證法第五條及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3/LCEWA01_080103_0001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3/LCEWA01_080103_0001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劉建國","蘇震清"],"連署人":["陳節如","許智傑","劉櫂豪","吳宜臻","李俊俋","薛凌","吳秉叡","許添財","黃偉哲","高志鵬","蔡煌瑯","林佳龍","蔡其昌","葉宜津","田秋堇"],"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1-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03-09","2012-03-13"],"會議代碼":"院會-8-1-3"},{"會期":"08-01-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3-09","2012-03-13"],"會議代碼":"院會-8-1-3"}],"mtime":"2024-01-19T04:27:1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3-09","last_time":"2012-03-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3","會期":1,"字號":"院總第1077號委員提案第12925號","laws":["04525"],"提案編號":"1077委12925","案由":"本院委員劉建國、蘇震清等17人，針對「公證法」第五條有關使用文字之規定，以「中國文字」為表述，以及第七十四條須通譯情形之規定，稱「中國語言」，極易造成混淆，引發爭議，爰配合國際慣例和國內其他法規之用語予以修正為「本國文字」及「本國語言」，以符合國情。是否有當，請公決案。","說明":"一、針對「公證法」第五條、第七十四條有關「中國文字」、「中國語言」之用語進行修正，以符合常規。\n二、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網站上資料可知，「中國」一詞已成為該國之簡稱，況且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我國及香港、澳門在國際場合上之稱呼均為「中國台北（或中國台灣）」、「中國香港」及「中國澳門」，而我政府對「中國台北（或中國台灣）」之稱謂亦採取堅持反對立場，此案例不勝枚舉。","對照表":[{"law_id":"04525","law_name":"公證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證法第五條及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使用之文字）\n\n公證文書應以中國文字作成之。但經當事人請求時，得以外國文字作成。\n\n前項文書以中國文字作成者，必要時得附記外國文字或附譯本。\n\n以外國文字作成公證文書或就文書之翻譯本為認證之公證人，以經司法院核定通曉各該外國語文者為限。","說明":"因中華人民共和國目前使用之中文為簡體字，與我國所使用之繁體字不同，因此，原條文使用「中國文字」一詞，易生混淆和爭議，故修正為「本國文字」用語，並與「外國文字」一詞互為區別。","修正":"第五條　（使用之文字）\n\n公證文書應以本國文字作成之。但經當事人請求時，得以外國文字作成。\n\n前項文書以本國文字作成者，必要時得附記外國文字或附譯本。\n\n以外國文字作成公證文書或就文書之翻譯本為認證之公證人，以經司法院核定通曉各該外國語文者為限。"},{"現行":"第七十四條　（須通譯之情形）\n\n請求人不通中國語言，或為聾、啞人而不能用文字表達意思者，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應由通譯傳譯之。但經請求人同意由公證人傳譯者，不在此限。","說明":"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語言稱為普通話，而我國稱為國語，除國語外，另有台灣話、客家話及原住民語言等，故將「中國語言」修正為「本國語言」，符合我國國情現況。","修正":"第七十四條　（須通譯之情形）\n\n請求人不通本國語言，或為聾、啞人而不能用文字表達意思者，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應由通譯傳譯之。但經請求人同意由公證人傳譯者，不在此限。"}]}],"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301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