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302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葉宜津等24人","議案名稱":"「農會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3/LCEWA01_080103_0003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3/LCEWA01_080103_0003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葉宜津"],"連署人":["陳歐珀","蘇震清","李昆澤","陳唐山","邱志偉","段宜康","吳秉叡","鄭麗君","劉建國","林佳龍","黃偉哲","李應元","田秋堇","陳節如","吳宜臻","趙天麟","尤美女","姚文智","薛凌","蔡其昌","李俊俋","高志鵬","蕭美琴"],"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1-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2-03-09","2012-03-13"],"會議代碼":"院會-8-1-3"},{"會期":"08-01-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3-09","2012-03-13"],"會議代碼":"院會-8-1-3"}],"mtime":"2024-01-19T04:28:11+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3-09","last_time":"2012-03-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3","會期":1,"字號":"院總第959號委員提案第12934號","laws":["01130"],"提案編號":"959委12934","案由":"本院委員葉宜津等24人，對於現行基層農會選舉參加上級農會代表、理事、監事，均係由基層農會會員選出代表，再由代表代為行使選舉權。其間接選舉方式，與民主原則有違，且改由基層農會會員直接選舉，辦理上亦無困難。為免基層農會淪為派系把持、私相授受，爰提出農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30","law_name":"農會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農會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上級農會以其下級農會為會員。下級農會參加上級農會之代表，由該農會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其名額由主管機關定之。下級農會理事長為其上級農會會員代表大會當然代表。\n\n各級農會會員代表中，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為自耕農、佃農及雇農。\n\n會員代表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n\n會員代表不得兼任農事小組組長、副組長及農會聘、雇人員。\n\n各級農會會員代表，應於選舉前辦理候選人登記；非經登記，不得參加競選。","law_content_id":"01130:01130:1988-06-07-修正:19","說明":"一、現行實務上對於基層農會出席上級農會之出席代表，係先由農會會員選出基層農會代表，再由基層農會代表選舉參加上級農會會員代表，其屬間接選舉方式。唯既然得由基層農會會員直接選出基層農會代表，當然亦得由基層農會會員直接選舉出參加上級農會會員代表，運作上並無困難之處，且得以彰顯民主原則。\n\n二、爰依此修改第一項，將基層農會參加上級農會之代表，改由基層農會會員直接選舉，不必再經由農會會員代表大會代為行使。","修正":"第十五條　上級農會以其下級農會為會員。鄉（鎮、市、區）農會參加縣（市）農會或直轄市之代表，由該農會會員選舉。縣（市）農會或直轄市農會參加全國農會之代表，由縣（市）農會或直轄市農會會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其名額均由主管機關定之。下級農會理事長為其上級農會會員代表大會當然代表。\n\n各級農會會員代表中，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為自耕農、佃農及雇農。\n\n會員代表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n\n會員代表不得兼任農事小組組長、副組長及農會聘、雇人員。\n\n各級農會會員代表，應於選舉前辦理候選人登記；非經登記，不得參加競選。"},{"現行":"第十九條　農會置理、監事，分別組成理事會、監事會。理、監事由會員（代表）選任之，其名額依下列之規定：\n\n一、鄉、鎮（市）、區農會理事九人。\n\n二、縣（市）農會理事九人至十五人。\n\n三、省（市）農會理事十五人至二十一人。\n\n四、全國農會理事二十一人至二十七人。\n\n五、農會監事名額為其理事名額三分之一。\n\n六、農會置候補理、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所置理、監事名額二分之一。\n\n各級農會理、監事，其中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為自耕農、佃農或雇農。\n\n農會理、監事應分別互選一人為理事長與常務監事。但上級農會理、監事，不得兼任下級農會理、監事。","law_content_id":"01130:01130:2012-01-19-修正:33","說明":"一、現行基層農會理、監事之選舉，係先由農會會員選出基層農會代表，再由基層農會代長選舉出理、監事，再由理、監事互選一人為理事長與常務監事。唯基於民主原則，農會理事長、理事、常務監事、監事應由農會會員直接選舉，且其辦理亦無困難之處。爰依此原則為明文修正規定。\n\n二、理事長、常務監事於辦理選舉理、監事時即一併選出，可使理事長、常務監事更具民意基礎。理事長、常務監事為當然理、監事，其餘條文提及理、監事資格、職權、監督等事項，當然亦包含理事長、常務監事在內，合先敘明。\n\n三、因理事長、常務監事改由直接選出，且為當然理事、監事，故原條文第一項各款人數依原條文減列一人。\n\n四、原條文第三項配合理事長、常務監事之直接選出，爰予以刪除前段規定。","修正":"第十九條　農會置理事長一人、理事組成理事會；常務監事一人、監事組成監事會。鄉（鎮、市、區）農會理事長、理事、常務監事、監事由會員選任之；其他上級農會由會員代表選任之，除理事長、常務監事為當然理、監事外，其餘理、監事名額名額依下列之規定：\n\n一、鄉、鎮（市）、區農會理事八人。\n\n二、縣（市）農會理事八人至十四人。\n\n三、省（市）農會理事十四人至二十人。\n\n四、全國農會理事二十人至二十六人。\n\n五、農會監事名額為其理事名額三分之一。\n\n六、農會置候補理、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所置理、監事名額二分之一。\n\n各級農會理、監事，其中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為自耕農、佃農或雇農。\n\n上級農會理、監事，不得兼任下級農會理、監事。"},{"現行":"第三十三條　農會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n\n定期會議，各級農會每年應召集一次。臨時會議，經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召集之。\n\n前項請求召開之臨時會議，如理事長不於十日內召開時，原請求人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以命令召集之。\n\n基層農會如因會員眾多，致召集會員大會確有困難時，得由農事小組選任代表，召集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n\n省農會併入全國農會前，其各種會議之召開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辦理。","law_content_id":"01130:01130:2012-01-19-修正:57","說明":"一、原條文第四項規定，原係為解決基層農會會員眾多，無法達到出席人數之困難所訂。然而實行以來，基層農會會員卻連選舉參加上級農會代表、理、監事之權力亦被剝奪。故為茲明確，增列除本法另有規定之文字，確保基層農會會員之選舉權，不得被會員代表大會取代。\n\n二、其餘各項未修正。","修正":"第三十三條　農會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n\n定期會議，各級農會每年應召集一次。臨時會議，經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召集之。\n\n前項請求召開之臨時會議，如理事長不於十日內召開時，原請求人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以命令召集之。\n\n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基層農會如因會員眾多，致召集會員大會確有困難時，得由農事小組選任代表，召集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n\n省農會併入全國農會前，其各種會議之召開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辦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302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