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302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管碧玲等29人","議案名稱":"「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3/LCEWA01_080103_0002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3/LCEWA01_080103_0002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第十七條之一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黃昭順等27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親民黨黨團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秉叡等33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汝芬等25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潘孟安等20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管碧玲等29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民進黨黨團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世嘉等21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麗環等28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歐珀等18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及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23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20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增訂第十九條之一及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姚文智等26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淑蕾等31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16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田秋堇等17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錦隆等29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其邁等20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江惠貞等25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1案。","billNo":"1010509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第十七條之一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04050701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昭順等27人「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224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224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秉叡等33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224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汝芬等25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224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潘孟安等20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01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民進黨黨團「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03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世嘉等21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03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麗環等28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05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歐珀等18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及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05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3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05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3人「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05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0人「食品衛生管理法增訂第十九條之一及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05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姚文智等26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05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淑蕾等31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08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6人「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08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田秋堇等17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09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錦隆等29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15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0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22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5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05070202500"}],"提案人":["管碧玲","陳歐珀","劉建國","陳亭妃","趙天麟","許智傑"],"連署人":["黃偉哲","劉櫂豪","魏明谷","李昆澤","蔡其昌","潘孟安","吳秉叡","楊曜","李應元","吳宜臻","薛凌","尤美女","陳明文","姚文智","陳節如","林佳龍"],"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1-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03-09","2012-03-13"],"會議代碼":"院會-8-1-3"},{"會期":"08-01-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3-09","2012-03-13"],"會議代碼":"院會-8-1-3"},{"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03-29"]},{"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04-23"],"會議代碼":"委員會-8-1-26-13"},{"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04-23"],"會議代碼":"委員會-8-1-26-13"},{"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04-25"],"會議代碼":"委員會-8-1-26-13"},{"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04-25"],"會議代碼":"委員會-8-1-26-13"},{"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04-2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05-07"],"會議代碼":"委員會-8-1-26-1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05-07"],"會議代碼":"委員會-8-1-26-16"},{"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05-09"]}],"mtime":"2024-01-19T04:27:51+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3-09","last_time":"2012-05-0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3","會期":1,"字號":"院總第1722號委員提案第12936號","laws":["02513"],"提案編號":"1722委12936","案由":"本院委員管碧玲、陳歐珀、劉建國、陳亭妃、趙天麟、許智傑等29人，基於保障國民健康之基本權益及食品衛生安全之公眾福祉，並鑒於現代化工食品添加物與農漁畜牧使用之飼料或藥物等製劑，用途廣泛且發展變化迅速，對人體健康威脅遽增影響深遠，加以自台美牛肉進口協議事件與三管五卡行政手段頻頻失靈後，暴露政府既難以抵抗經貿強權之政經壓力，又欲藉法律之行政授權為權宜工具，故應對有關食品或其添加物，及對高風險產地進口之食品之檢驗標示等，有更迅速及嚴格之法律規範。爰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2009年10月22日我國政府在未與公眾充分溝通前，即與美國於簽訂進口牛肉協議《從「美國在台協會（AIT）代表政府領土」進口之「供人類食用牛肉及牛肉製品」其「牛海綿狀腦病變（狂牛病）」相關措施議定書》，立法院因應社會恐慌及輿論強烈反彈，修訂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特明文列舉特定地區牛肉產製品之高風險部位禁止進口販賣，惟仍保留授權主管機關對農藥或用藥等容許量殘留標準之審定。\n二、畜牧業俗稱瘦肉精之動物用藥或飼料添加物，無論其商品種類、名稱或使用對象為何種動物，均非為治療用途之動物用藥，其對家禽家畜產生之使用效果，乃為非自然地增加動物瘦肉/脂肪比例，以降低畜產成本、提高獲益為唯一目的，其本質已嚴重違反人道精神。\n三、我國已於95.10.11公告受體素（β-agonist）（即瘦肉精）為動物用禁藥，包括Salbutamol、Terbutaline、Clenbuterol、Ractopamine（即：萊克多巴胺）……等為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供產食動物（Food-producing animals）使用之「毒害藥品」。目前全球僅有美國等26個國家或地區允許豬飼料添加萊克多巴胺、4個國家允許牛飼料使用、兩個國家允許火雞飼料使用，足證我國對受體素之禁用為國際主流。\n四、日前政府擬利用前述法律授權，藉調整「動物用藥殘留標準」表列項目之行政權宜（藥品品目未表列者不得檢出），使原不得檢出含瘦肉精之肉品就地合法，以擴大美國牛肉製品進口，再次引發社會高度質疑，顯見政府未能記取前次修法爭議之經驗教訓，故本法授權主管機關之行政裁量範圍應更為限縮。\n五、為使國人降低對美國進口牛肉之疑慮，政府於簽訂美國牛肉協議後，標榜以「進口牛肉檢疫及查驗管理辦法」（即：三管五卡）能確保進口牛肉之安全。然其中進口階段「實驗室檢驗動物用藥」等重要項目，在多次市售牛肉確實遭驗出瘦肉精後，已使民眾再難相信政府有決心及能力，為國人食品安全把關。\n六、由聯合國糧農組織（FAO）和WHO共同成立的食品標準委員會（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 CAC），分別自2008年至2011年連續4年開會，討論是否採納食品添加物專家委員會對萊克多巴胺每日安全攝取量（Acceptable Daily Intake, ADI），以及動物用藥品殘留容許量（Maximum Residue Limit, MRL）的草擬指標，但迄今未達成共識，我國不應任由國人成為實驗品。\n七、基於上述理由，本修正案除於第十一條第二項增列「經立法院提案對人體健康有危害疑慮之項目或標準，應送立法院議決」，限縮對主管機關之授權，並能迅速回應社會對食品安全之要求；另第三項增列含有腎上腺乙型受體素之國內外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為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對照表":[{"law_id":"02513","law_name":"食品衛生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人、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n\n一、變質或腐敗。\n\n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n\n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n\n四、染有病原菌。\n\n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n\n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n\n七、攙偽或假冒。\n\n八、逾有效日期。\n\n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n\n前項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n\n第一項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說明":"一、本條第二項增列「經立法院提案對人體健康有危害疑慮之項目或標準，應送立法院議決」，限縮對主管機關之授權，並能迅速回應社會對食品安全之要求。\n\n二、第三項條文增列含有腎上腺乙型受體素之國內外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為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修正":"第十一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人、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n\n一、變質或腐敗。\n\n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n\n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n\n四、染有病原菌。\n\n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n\n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n\n七、攙偽或假冒。\n\n八、逾有效日期。\n\n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n\n前項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經立法院提案對人體健康有危害疑慮之項目或標準，應送立法院議決。\n第一項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n一、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n二、含有腎上腺乙型受體素之國內外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302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