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303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其昌等25人","議案名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3/LCEWA01_080103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3/LCEWA01_080103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本院委員蔡其昌等25人、委員林佳龍等22人及委員姚文智等30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三案。","billNo":"10106050703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佳龍等22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02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姚文智等30人「公職人員選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23070200300"}],"提案人":["蔡其昌","吳秉叡","潘孟安","蕭美琴","陳歐珀","李應元","何欣純","鄭麗君","李昆澤"],"連署人":["趙天麟","蔡煌瑯","柯建銘","劉櫂豪","蘇震清","魏明谷","姚文智","李俊俋","邱志偉","尤美女","楊曜","薛凌","吳宜臻","陳唐山","許智傑","邱議瑩"],"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1-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2-03-09","2012-03-13"],"會議代碼":"院會-8-1-3"},{"會期":"08-01-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3-09","2012-03-13"],"會議代碼":"院會-8-1-3"},{"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04-05"],"會議代碼":"委員會-8-1-15-14"},{"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04-09"],"會議代碼":"委員會-8-1-15-14"},{"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05-09"],"會議代碼":"委員會-8-1-15-24"},{"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05-24"],"會議代碼":"委員會-8-1-15-33"},{"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06-05"]}],"mtime":"2024-01-19T04:26:5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3-09","last_time":"2012-06-0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3","會期":1,"字號":"院總第1044號委員提案第12939號","laws":["01177"],"提案編號":"1044委12939","案由":"本院委員蔡其昌、吳秉叡、潘孟安、蕭美琴、陳歐珀、李應元、何欣純、鄭麗君、李昆澤等25人，為維護選舉公正，開票過程應全程錄影以昭公信，爰提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第五項、第六項修正案，是否有當，請公決。","說明":"投票完畢後，投票所改為開票所進行開票，其間是否有作票、是否逐張唱名開票，及選票有無外流，均曾引起爭議，致衍生選舉無效、當選無效之訴訟。將開票全部過程錄影存證，可免引起爭議並維護選舉公正。","對照表":[{"law_id":"01177","law_nam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七條　公職人員選舉，應視選舉區廣狹及選舉人分布情形，就機關（構）、學校、公共場所或其他適當處所，分設投票所。\n\n前項之投票所應選擇具備無障礙設施之場地，若無符合規定之無障礙場地，應使用相關輔具或器材協助行動不便者完成投票。選舉委員會應視場所之無障礙程度，適度增加投票所之工作人力，主動協助行動不便者。\n\n原住民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委員會得斟酌實際情形，單獨設置投票所或於區域選舉投票所內辦理投票。\n\n投票所除選舉人及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家屬外，未佩帶各級選舉委員會製發證件之人員不得進入。但檢察官依法執行職務者，不在此限。\n\n投票所於投票完畢後，即改為開票所，當眾唱名開票。開票完畢，開票所主任管理員與主任監察員即依投開票報告表宣布開票結果，除於開票所門口張貼外，並應將同一內容之投開票報告表副本，當場簽名交付推薦候選人之政黨，及非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所指派之人員；其領取，以一份為限。\n\n投開票完畢後，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將選舉票按用餘票、有效票、無效票及選舉人名冊分別包封，並於封口處簽名或蓋章，一併送交鄉（鎮、市、區）公所轉送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保管。\n\n前項選舉票除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行使職權外，不得開拆；前項選舉人名冊自投票日後第二日起十日內，選舉人得憑本人國民身分證向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申請查閱，查閱以選舉人所屬投票所選舉人名冊為限；候選人或其指派人員得查閱所屬選舉區選舉人名冊。\n\n第六項選舉票及選舉人名冊，自開票完畢後，其保管期間如下：\n\n一、用餘票為一個月。\n\n二、有效票及無效票為六個月。\n\n三、選舉人名冊為六個月。\n\n前項保管期間，發生訴訟時，其與訴訟有關部分，應延長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law_content_id":"01177:01177:2008-11-07-修正:67","說明":"茲因投票完畢後，投票所改為開票所進行開票，其間是否有作票、是否逐張唱名開票，及選票有無外流，均曾引起爭議，致衍生選舉無效、當選無效之訴訟。開票所將開票之全部過程錄影存證，可免引起上開爭議及減少訴訟。","修正":"第五十七條　公職人員選舉，應視選舉區廣狹及選舉人分布情形，就機關（構）、學校、公共場所或其他適當處所，分設投票所。\n\n前項之投票所應選擇具備無障礙設施之場地，若無符合規定之無障礙場地，應使用相關輔具或器材協助行動不便者完成投票。選舉委員會應視場所之無障礙程度，適度增加投票所之工作人力，主動協助行動不便者。\n\n原住民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委員會得斟酌實際情形，單獨設置投票所或於區域選舉投票所內辦理投票。\n\n投票所除選舉人及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家屬外，未佩帶各級選舉委員會製發證件之人員不得進入。但檢察官依法執行職務者，不在此限。\n\n投票所於投票完畢後，即改為開票所，當眾唱名開票。開票完畢，開票所主任管理員與主任監察員即依投開票報告表宣布開票結果，除於開票所門口張貼外，並應將同一內容之投開票報告表副本，當場簽名交付推薦候選人之政黨，及非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所指派之人員；其領取，以一份為限。開票之全部過程，須錄影存證。\n投開票完畢後，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將選舉票按用餘票、有效票、無效票、選舉人名冊及錄影光碟分別包封，並於封口處簽名或蓋章，一併送交鄉（鎮、市、區）公所轉送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保管。\n\n前項選舉票除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行使職權外，不得開拆；前項選舉人名冊自投票日後第二日起十日內，選舉人得憑本人國民身分證向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申請查閱，查閱以選舉人所屬投票所選舉人名冊為限；候選人或其指派人員得查閱所屬選舉區選舉人名冊。\n\n第六項選舉票及選舉人名冊，自開票完畢後，其保管期間如下：\n\n一、用餘票為一個月。\n\n二、有效票及無效票為六個月。\n\n三、選舉人名冊為六個月。\n\n前項保管期間，發生訴訟時，其與訴訟有關部分，應延長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303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