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303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6人","議案名稱":"「強制執行法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3/LCEWA01_080103_0003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3/LCEWA01_080103_0003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士葆等16人擬具「強制執行法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19人擬具「強制執行法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蕭美琴等18人擬具「強制執行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22人擬具「強制執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丁守中等28人擬具「強制執行法第七十七條及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502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9人「強制執行法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03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蕭美琴等18人「強制執行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19070202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2人「強制執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8070204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丁守中等28人「強制執行法第七十七條及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05070200400"}],"提案人":["賴士葆"],"連署人":["蘇清泉","林德福","吳育仁","陳淑慧","陳雪生","徐少萍","詹凱臣","潘維剛","蔣乃辛","李桐豪","廖國棟","王惠美","邱文彥","羅淑蕾","江啟臣"],"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1-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03-09","2012-03-13"],"會議代碼":"院會-8-1-3"},{"會期":"08-01-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3-09","2012-03-13"],"會議代碼":"院會-8-1-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5-02"]}],"mtime":"2024-01-19T04:28:2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3-09","last_time":"2014-05-0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3","會期":1,"字號":"院總第555號委員提案第12943號","laws":["04534"],"提案編號":"555委12943","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6人，針對現行銀行為迫使債務人償還債款，常透過催收或聲請強制處分債務人資產等方式，要求債務人償還積欠款。然而，部分銀行往往挾合法之名，罔顧債務人之基本權益，導致債務人因積欠小額債款，卻須遭查封甚至拍賣其賴以維生之不動產，且該資產總額往往高出其債權額甚多，其執行不僅與比例原則相違，更可能造成難以挽救的家庭或社會問題。惟本法乃法院執行單位為保障其債權，得以聲請就債務人之資產取償，其執行標的包括有動產、不動產與其他財產，對債務人權益影響甚大，卻缺乏對比例原則之相關規範，致無法有效防止上開問題發生。有鑑於此，爰參酌行政執行法第三條與行政程序法第七條對於比例原則及限度之規範，提案增列本法第一條第二項，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利益及債務人權益之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以兼顧債權人利益及債務人權益之維護，並保障弱勢民眾之基本生存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比例原則之精神：為保障人民的基本權益，憲法中明定關於比例原則的基本精神。這樣的精神在一般公務或非公務機關在強制執行處分民眾資產時，為民眾權益保有一定的維護原則。具體而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七條之規定，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1)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2)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3)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舉例而言，如果有其他方法如扣薪、分期付款、展期延還款等執行方法可供選用，且又能達到清償債務之目的時，應採取對債務人權益損害最少的方法為債務清償手段。倘若債務人因積欠數十萬元，而執行法院卻採以拍賣債務人所擁有價值約數百萬元或千萬元以上之不動產為清償手段，即屬違反比例原則之適例。再據行政執行法第三條規定，行政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之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另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查封拍賣須知，關於查封須知要點的第九點，亦已明定查封的動產或不動產，不能超過債權額太多，否則不予查封，以免影響債務人權益。因此，比例原則精神不論在憲法、行政執行法、行政程序法，甚或是一般執行要點，均有所彰。\n二、本法缺乏比例原則精神之規範：現行上開法規對於比例原則之精神已明定其概念與精神，惟本法卻缺乏有關於比例原則精神之規範，致無法有效防止執行標的價值與債權額嚴重落差，所產生難以挽救的家庭或社會問題之發生。同時，執行標的一旦進入法拍程序，亦將會嚴重影響債務人權益。\n三、修法精神：依據強制執行法的規範範圍，執行法院為保障債權人之債權，得依聲請就債務人資產取償，其標的包括動產、不動產與其他財產，對債務人權益影響甚大，實有必要於本法總則納入比例原則之精神。爰參酌行政執行法第三條與行政程序法第七條對於比例原則及限度之規範，增列本法第一條第二項：「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利益及債務人權益之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以兼顧債權人利益及債務人權益之維護。","對照表":[{"law_id":"04534","law_name":"強制執行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強制執行法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條　民事強制執行事務，於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設民事執行處辦理之。","law_content_id":"04534:04534:1996-09-17-全文修正:2","說明":"參酌行政執行法第三條與行政程序法第七條對於比例原則及限度之規範，增列本條文第二項：「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利益及債務人權益之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以兼顧債權人利益及債務人權益之維護，並保障弱勢民眾之基本生存權益。","修正":"第一條　民事強制執行事務，於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設民事執行處辦理之。\n\n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利益及債務人權益之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303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