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30307020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9人","議案名稱":"「優生保健法第九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3/LCEWA01_080103_0004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3/LCEWA01_080103_0004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賴士葆"],"連署人":["蘇清泉","林德福","蔡正元","廖國棟","徐少萍","詹凱臣","林鴻池","吳育仁","王惠美","邱文彥","陳淑慧","潘維剛","陳雪生","李桐豪","羅淑蕾","蔣乃辛","江啟臣","陳鎮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1-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03-09","2012-03-13"],"會議代碼":"院會-8-1-3"},{"會期":"08-01-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3-09","2012-03-13"],"會議代碼":"院會-8-1-3"}],"mtime":"2024-01-19T04:28:3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3-09","last_time":"2012-03-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3","會期":1,"字號":"院總第1140號委員提案第12947號","laws":["02517"],"提案編號":"1140委12947","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9人，針對台灣婦女近年生育率創新低，從民國98年每位婦女平均生1.03個小孩、全球倒數第二，民國99年降至0.895，變成全球最低。根據國民健康局的研究結果指出，台灣六成已婚婦女第一次懷孕是不在計畫內，其中2至4成會人工流產，這很可能是造成台灣生育率全球最低的原因之一。有鑑於現今社會風氣轉變，導致施行人工流產之情形有日漸增加之趨勢，為有效控制施行人工流產的正當性，爰提案修訂本法第九條及第十二條條文，明定除有醫學上理由外尚須有相當之醫學上證據可以證明、支持其理由，始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或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為由，抑或經二名以上醫師或一名醫師及一名心理諮商師診斷確有相當理由，始足認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依懷孕婦女之自願實施人工流產，以降低不當的人工流產現象，促使國人重視計畫生育、尊重生命的價值觀念，並改善生育率低迷的現況；同時，另針對為加強嚇阻非法實施人工流產之行為，亦修法提高罰則，以收實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人工流產是造成我國生育率低迷的原因之一：針對台灣婦女近年生育率創新低，從民國98年每位婦女平均生1.03個小孩、全球倒數第二，民國99年降至0.895，變成全球最低。根據國民健康局的研究（100年8月出刊的最新1期台灣衛誌刊出「台灣已婚婦女非計畫懷孕情形及相關因素分析」）結果指出，台灣6成已婚婦女第一次懷孕是不在計畫內，其中2至4成會人工流產；亦即女性在第一次非計畫懷孕時，有2成者選擇人工流產，到了第四次非計畫懷孕，更有4成1者人工流產，這很可能是造成台灣生育率全球最低的原因之一。雖然國內以前研究亦曾提及，部分家庭將人工流產當作事後避孕，亦有可能是造成生育率低迷的原因之一。但人工流產另一原因亦有可能是胚胎或家庭因素，不得不做人工流產。\n二、計畫生育觀念尚待強化：根據國民健康局的研究結果，計畫懷孕或非計畫的懷孕結果確有差異，有計畫迎接新生命時，懷第1胎到第4胎的人工流產率為31%到58%；非預期懷孕者，第1胎人工流產率是2成，到第4胎時，比率升到4成。顯見已婚夫妻不生，並非有計畫的避孕，反而是意外懷孕時，2到4成採取人工流產，普遍缺乏計畫生育觀念。該研究結果更進一步分析，在新婚燕爾、或已生育理想子女數目的2種情況下，最容易意外懷孕，至於會不會生下孩子，媽媽的教育程度是重要關鍵，高中、國中以下的媽媽決定墮胎的比率，明顯高於大專以上者；其次才是都市化程度、自覺經濟狀況等。在過去的社會新聞中，不時出現居住非都會區、教育程度較低的夫妻會扶養3、4個以上的孩子。而國民健康局除依據此次研究，看出這種現象外，更推估若連同人工流產的胎兒在內，這些已婚婦女意外懷孕胎數定超過3、4個。\n三、修法精神：\n1.修訂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鑑於現今社會風氣轉變，導致施行人工流產之情形有日漸增加之趨勢，為有效控制施行人工流產的正當性，爰修訂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明定除有醫學上理由外尚須有相當之醫學上證據可以證明、支持其理由，始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或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為由，依懷孕婦女之自願實施人工流產。\n2.修訂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n(1)原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款雖規定：「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得依懷孕婦女自願施行人工流產，然是否構成上開情形，實應委由專業醫師或心理諮商師進行診斷並提出相當理由始可支持，為此，爰明文規定須「經二名以上醫師或一名醫師及一名心理諮商師診斷確有相當理由」，始足認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俾免因本條款之規定致使人工流產之限制規範流於形式。\n(2)另為消除傳統重男輕女之錯誤觀念，爰另於本條款但書明定胎兒性別不得作為認定之理由或參考，以正視聽。\n3.新增第十二條第一項：為加強嚇阻非法實施人工流產之行為，爰於本法第十二條提高其罰鍰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以收實效。","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303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