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305070201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0人","議案名稱":"「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020700330/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3/LCEWA01_080103_0005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3/LCEWA01_080103_0005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邱志偉等20人、委員蔣乃辛等23人及委員陳淑慧等26人分別擬具「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1205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3人「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920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淑慧等26人「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921070200300"}],"提案人":["邱志偉","蔡其昌","何欣純"],"連署人":["柯建銘","鄭麗君","魏明谷","陳碧涵","林佳龍","陳亭妃","陳學聖","黃志雄","李應元","高志鵬","呂玉玲","林淑芬","孔文吉","蔣乃辛","劉建國","黃偉哲","潘孟安"],"議案狀態":"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1-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2-03-09","2012-03-13"],"會議代碼":"院會-8-1-3"},{"會期":"08-01-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3-09","2012-03-13"],"會議代碼":"院會-8-1-3"},{"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1-29"],"會議代碼":"委員會-8-2-22-17"},{"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12-05"],"會議代碼":"委員會-8-2-22-18"},{"會期":"08-02-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13-01-11","2013-01-14","2013-01-15"],"會議代碼":"院會-8-2-17"}],"mtime":"2024-01-19T04:29:10+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3-09","last_time":"2013-01-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3","會期":2,"字號":"院總第987號委員提案第12969號","laws":["01723"],"提案編號":"987委12969","案由":"本院委員邱志偉、蔡其昌、何欣純等20人，為避免校園狼師流竄至補習班，繼續性侵或性騷擾學生，爰提案修正「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條文」，增訂第二項，補習班師資，不得有性侵犯或性騷擾之犯罪紀錄，是否有當？請公決。","說明":"一、根據學者研究，性罪犯的再犯情況，比一般非性犯罪者更加嚴重，其中兒童性侵犯者的再犯率高達46%。\n二、為避免學校解聘的狼師，轉移至補習班任職，有危害學生安全之虞，爰提案修正「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條文」，增訂第二項，補習班師資，不得有性侵犯或性騷擾之犯罪紀錄，以防範於未然。","對照表":[{"law_id":"01723","law_name":"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條　國民補習學校、進修學校及短期補習班之設立、變更或停辦，依下列各款之規定：\n\n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習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n\n二、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n\n三、專科以上進修學校，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n\n四、短期補習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其設立及立案之條件與程序、設備與管理、師資、費用之收繳方式、班級人數及學生權益之保障、檢查、獎勵、註銷與撤銷立案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723:01723:1999-06-01-全文修正:9","說明":"一、新增第二項。\n\n二、要求短期補習班不得聘用有性侵犯或性騷擾之紀錄之教師。","修正":"第九條　國民補習學校、進修學校及短期補習班之設立、變更或停辦，依下列各款之規定：\n\n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習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n\n二、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n\n三、專科以上進修學校，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n\n四、短期補習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其設立及立案之條件與程序、設備與管理、師資、費用之收繳方式、班級人數及學生權益之保障、檢查、獎勵、註銷與撤銷立案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n\n前項第四款之師資，有性侵犯或性騷擾之犯罪紀錄者或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曾有性侵犯或性騷擾紀錄調查屬實者不得擔任。"}]}],"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305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