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305070201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姚文智等26人","議案名稱":"「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3/LCEWA01_080103_0002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3/LCEWA01_080103_0002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第十七條之一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黃昭順等27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親民黨黨團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秉叡等33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汝芬等25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潘孟安等20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管碧玲等29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民進黨黨團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世嘉等21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麗環等28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歐珀等18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及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23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20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增訂第十九條之一及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姚文智等26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淑蕾等31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16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田秋堇等17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錦隆等29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其邁等20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江惠貞等25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1案。","billNo":"1010509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第十七條之一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04050701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昭順等27人「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224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224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秉叡等33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224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汝芬等25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224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潘孟安等20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01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管碧玲等29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02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民進黨黨團「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03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世嘉等21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03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麗環等28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05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歐珀等18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及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05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3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05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3人「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05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0人「食品衛生管理法增訂第十九條之一及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05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淑蕾等31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08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6人「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08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田秋堇等17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09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錦隆等29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15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0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22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5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05070202500"}],"提案人":["姚文智","蘇震清"],"連署人":["陳亭妃","許添財","李昆澤","邱議瑩","林正二","李應元","邱志偉","許智傑","吳秉叡","林佳龍","段宜康","潘孟安","趙天麟","陳其邁","李俊俋","許忠信","黃偉哲","劉建國","林岱樺","陳歐珀","林世嘉"],"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1-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03-09","2012-03-13"],"會議代碼":"院會-8-1-3"},{"會期":"08-01-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3-09","2012-03-13"],"會議代碼":"院會-8-1-3"},{"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03-29"]},{"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04-23"],"會議代碼":"委員會-8-1-26-13"},{"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04-23"],"會議代碼":"委員會-8-1-26-13"},{"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04-25"],"會議代碼":"委員會-8-1-26-13"},{"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04-25"],"會議代碼":"委員會-8-1-26-13"},{"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04-2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05-07"],"會議代碼":"委員會-8-1-26-1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05-07"],"會議代碼":"委員會-8-1-26-16"},{"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05-09"]}],"mtime":"2024-01-19T04:27:4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3-09","last_time":"2012-05-0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3","會期":1,"字號":"院總第1722號委員提案第12972號","laws":["02513"],"提案編號":"1722委12972","案由":"本院委員姚文智、蘇震清等26人，鑒於資訊不對稱，為維護國民健康以及保障食品安全，要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平日須加強抽查食品業者，並每月正式公布相關資訊，在必要時，則應提高抽查頻率，並立即公布，確保民眾知的權益。同時為補足現行規範之不足，以及要求政府嚴格把關，進口經立法院議決對人體有健康危害之項目至台灣，累積兩次抽查違規者，主管機關應立即暫停該食品業者進口許可。爰此，提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四條與二十九條修正草案，是否有當？請公決。","說明":"一、以含有乙型受體素（瘦肉精）之美國牛肉進口台灣為例，早在2011年1月於邊境查驗時，衛生署便首次發現部分進口美國牛肉含有瘦肉精，在當月衛生署於台北市大賣場抽檢的24件美、澳、紐與國產牛肉中，其中美國牛肉有11件，當中就有3件驗出瘦肉精殘留，不合格率達28%，換句話說，早在1年多前含有瘦肉精的美國牛肉就已出現在台灣的各大賣場，甚至是你我家中的餐盤上。然而，由於中央主管機關與各地方縣市政府，依法雖應抽查食品業者，卻無定期抽查及正式公布抽查結果之責，因此一年多以來，絕大部分的民眾於購買美國牛肉時，無法充分了解潛在健康風險，直至此次瘦肉精事件才獲得較多討論與監督。為因應如此資訊不對稱之情形，乃至於未來還可能出現的類似情形，特擬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四條彌補之。\n二、查2009年11月公布的「進口牛肉檢疫及查驗管理辦法」，其中第三章第四條第一點雖規定「同一工廠之牛肉經發現2次以上含食品安全危害物質時，得停止該肉品工廠之牛肉進口」，然而，由美國牛肉進口紀錄來看，雖早在2011年1月就抽檢出含有瘦肉精之不合格美國牛肉，近一年多來仍不斷查獲有不合格之美國牛肉試圖輸入，面對一而再，再而三的闖關行為，政府卻僅處以下架、銷毀、退運等，至今尚未有業者被罰款或是暫停進口許可，顯示現有規範已不足保障國人健康，讓部分業者有恃無恐，而政府主管機關怠惰失職。為捍衛國人健康，督促並強化政府對瘦肉精之把關，乃至於未來還可能出現的類似情形，特擬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九條彌補之。","對照表":[{"law_id":"02513","law_name":"食品衛生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四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抽查食品業者之作業衛生及紀錄；必要時，並應抽樣檢驗及查扣紀錄。對於涉嫌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五條、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條所定衛生安全及品質標準或依第十二條所定食品添加物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標準之規定者，得命暫停作業，並將涉嫌物品封存。\n\n中央主管機關得就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或食品用洗潔劑，於輸入時委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為前項之措施。\n\n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就市售之前項物品為第一項之措施。","law_content_id":"02513:02513:2008-05-23-修正:31","說明":"一、本條第一項前段增列「積極」、「並每月正式公布相關資訊」、「或經立法院決議」、「提高」、「頻率」、「立即公告，不得延遲」等。\n\n二、要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加強抽查食品業者，並依法定期公布，以彌補消費者資訊不足之行情，督促政府增加查驗，強化食品安全保障。","修正":"第二十四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積極抽查食品業者之作業衛生及紀錄，並每月正式公布相關資訊；必要時或經立法院決議，並應提高抽樣檢驗及查扣紀錄頻率，立即公告，不得延遲。對於涉嫌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五條、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條所定衛生安全及品質標準或依第十二條所定食品添加物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標準之規定者，得命暫停作業，並將涉嫌物品封存。\n\n中央主管機關得就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或食品用洗潔劑，於輸入時委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為前項之措施。\n\n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就市售之前項物品為第一項之措施。"},{"現行":"第二十九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或食品用洗潔劑，經依第二十四條規定抽查或檢驗者，由當地主管機關依抽查或檢驗結果為下列之處分：\n\n一、有第十一條第一項或　第十五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沒入銷毀。\n\n二、不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條所定衛生安全及品質標準或依第十二條所定食品添加物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標準之規定，或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應予沒入銷毀。但實施消毒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後，仍可使用或得改製使用者，應通知限期消毒、改製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屆期未遵行者，沒入銷毀之。\n\n三、標示違反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應通知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屆期未遵行或違反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者，沒入銷毀之。\n\n四、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命暫停作業並封存之物品，如經查無前三款之情形者，應撤銷原處分，並予啟封。\n\n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應予沒入之物品，應先命製造、販賣或輸入者立即公告停止使用或食用，並予回收、銷毀。必要時，當地主管機關得代為回收、銷毀，並收取必要之費用。\n\n前項應回收、銷毀之物品，其回收、銷毀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販賣、輸入、輸出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物品之食品業者，由當地主管機關正式公布其商號、地址、負責人姓名、商品名稱及違法情節。\n\n輸入第一項物品經通關查驗不符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管制其進口，並得為第一項各款、第二項及前項之處分。","law_content_id":"02513:02513:2008-05-23-修正:37","說明":"一、本條第五項後段增列「若進口經立法院議決對人體健康有危害疑慮之項目至台灣，累積兩次以上抽查違規者，應立即暫停該食品業者進口許可」\n\n二、透過加強裁罰，要求中央主管機關落實對違法業者處罰。","修正":"第二十九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或食品用洗潔劑，經依第二十四條規定抽查或檢驗者，由當地主管機關依抽查或檢驗結果為下列之處分：\n\n一、有第十一條第一項或　第十五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沒入銷毀。\n\n二、不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條所定衛生安全及品質標準或依第十二條所定食品添加物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標準之規定，或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應予沒入銷毀。但實施消毒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後，仍可使用或得改製使用者，應通知限期消毒、改製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屆期未遵行者，沒入銷毀之。\n\n三、標示違反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應通知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屆期未遵行或違反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者，沒入銷毀之。\n\n四、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命暫停作業並封存之物品，如經查無前三款之情形者，應撤銷原處分，並予啟封。\n\n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應予沒入之物品，應先命製造、販賣或輸入者立即公告停止使用或食用，並予回收、銷毀。必要時，當地主管機關得代為回收、銷毀，並收取必要之費用。\n\n前項應回收、銷毀之物品，其回收、銷毀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販賣、輸入、輸出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物品之食品業者，由當地主管機關正式公布其商號、地址、負責人姓名、商品名稱及違法情節。\n\n輸入第一項物品經通關查驗不符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管制其進口，並得為第一項各款、第二項及前項之處分。若進口經立法院議決對人體健康有危害疑慮之項目至台灣，累積兩次以上抽查違規者，應立即暫停該食品業者進口許可。"}]}],"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30507020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