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306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慶華等18人","議案名稱":"「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4/LCEWA01_080104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4/LCEWA01_080104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本院委員管碧玲等21人、委員李慶華等18人及委員江惠貞等28人分別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billNo":"10106080703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管碧玲等21人「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224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8人「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03070203500"}],"提案人":["李慶華"],"連署人":["黃偉哲","蘇震清","林鴻池","徐欣瑩","蘇清泉","陳淑慧","楊應雄","林滄敏","丁守中","潘維剛","孔文吉","陳學聖","蔡錦隆","陳碧涵","蔣乃辛","呂玉玲","黃志雄"],"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1-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03-16","2012-03-20"],"會議代碼":"院會-8-1-4"},{"會期":"08-01-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3-16","2012-03-20"],"會議代碼":"院會-8-1-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06-07"],"會議代碼":"委員會-8-1-26-2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06-08"]}],"mtime":"2024-01-19T04:24:0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3-16","last_time":"2012-06-0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4","會期":1,"字號":"院總第1619號委員提案第12975號","laws":["01126"],"提案編號":"1619委12975","案由":"本院委員李慶華等18人，為因應老年人口的日益增加、高齡化社會的來臨，且民眾在進入老年之後，大部分都缺乏經常性收入，在經濟上屬於弱勢族群，政府應積極的鼓勵老人在退休之後走出戶外參觀文教設施，以提昇老人精神生活，增進老人福祉，爰提出「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公營或公設民營文教設施，應給予老人「免費」參觀之優待。是否有當？請公決案。","說明":"一、依據經建會統計資料顯示，我國在民國106年進入高齡社會，114年進入超高齡社會，顯見未來我國老年人口日益增加，如何妥適照顧老年人口，將成為政府未來重要的課題。\n二、為因應老年人口的快速增加，且民眾在進入老年之後，大部分都缺乏經常性收入，在經濟上屬於弱勢族群，為照顧老人精神生活，爰提出「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公營或公設民營文教設施，應給予老人「免費」參觀之優待，鼓勵老人在退休之後積極組出戶外參觀各項文教設施，以提昇老人精神生活，增進老人福祉。","對照表":[{"law_id":"01126","law_name":"老人福利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五條　老人搭乘國內公、民營水、陸、空大眾運輸工具、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應予以半價優待。","law_content_id":"01126:01126:2007-01-12-全文修正:28","說明":"為體現公營文教設施之公益的社會價值，提昇老人精神生活，增進老人生命之豐富性，舉凡中央或縣市公營、公設民營（委外經營）之文教設施，皆應針對65歲以上老人給予一律「免費」參觀之優待，以符老人福利法「維護老人尊嚴與健康，增進老人福利」之立法宗旨。","修正":"第二十五條　老人搭乘國內公、民營水、陸、空大眾運輸工具、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應予以半價優待。\n\n前項文教設施為公營或公設民營者，應予老人免費參觀優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306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