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307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明才等35人","議案名稱":"「自來水法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4/LCEWA01_080104_000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4/LCEWA01_080104_000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李應元等29人及委員羅明才等35人分別擬具「自來水法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1120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應元等29人「自來水法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224070200300"}],"提案人":["羅明才","楊應雄","王廷升","羅淑蕾","林正二","吳育仁","陳超明","陳學聖","吳育昇"],"連署人":["孔文吉","林滄敏","徐少萍","王進士","張慶忠","簡東明","詹凱臣","盧嘉辰","蘇清泉","陳碧涵","江惠貞","潘維剛","陳淑慧","陳鎮湘","王惠美","鄭天財 Sra Kacaw","林國正","盧秀燕","呂玉玲","林岱樺","廖國棟","蔡錦隆","廖正井","江啟臣"],"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1-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2-03-16","2012-03-20"],"會議代碼":"院會-8-1-4"},{"會期":"08-01-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3-16","2012-03-20"],"會議代碼":"院會-8-1-4"},{"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06-06"],"會議代碼":"委員會-8-1-19-28"},{"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1-05"],"會議代碼":"委員會-8-2-19-15"},{"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11-20"]}],"mtime":"2024-01-19T04:24:1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3-16","last_time":"2012-11-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4","會期":1,"字號":"院總第709號委員提案第12978號","laws":["01164"],"提案編號":"709委12978","案由":"本院委員羅明才、楊應雄、王廷升、羅淑蕾、林正二、吳育仁、陳超明、陳學聖、吳育昇、林明溱等35人，依據民眾陳情，新店山區民眾生活用水仍以井水、山泉水為主。揭櫫中華民國憲法第七條所保障的人民平等權以及第十五條保障人民之生存權。對於人民生活基本所需之水、電設施，政府應盡擔負基本建設之責，爰此本席特提起「自來水法」第六十一條修正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經濟部現行之「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緣由，目前臺灣省自來水普及率雖達90.13%，但估計仍有55.6萬戶尚無自來水，其中部分地區雖離自來水系統不遠，但居民無力負擔配水幹管費用，而飲用水質或水量較不穩定之其他水源，故常四處陳請協助；另一部分地區則因地形、距離等因素無法納入自來水供水系統，故需就地改善其現有之供水設備，藉以改善用水之量及質，亦因無力負擔改善費用而四處陳請政府協助。\n二、依據水利署所訂「經濟部水利署投資自來水公司辦理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作業及管考要點」，原則以住宅為辦理對象，且計畫經費以自來水延長配水管工程費為限，不包含土地取得、地上物補償及營運管理費用，其餘均由用戶自行負擔。但情況特殊者，縣（市）政府得敘明理由，報經水利署同意後另案補助辦理。\n三、然為加速偏遠山區、離島等改善現有供水設備，提高自來水普及率，並加強無自來水地區向政府申請自來水管線架設之誘因，降低民眾負擔配水幹管費用，爰此本席特提起「自來水法」第六十一條修正案以為法源依據。","對照表":[{"law_id":"01164","law_name":"自來水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自來水法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一條　自來水事業在其供水區域內，對於請求供水者，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n\n前項請求供水者，對拒絕供水如有異議，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定之。","law_content_id":"01164:01164:1966-11-04-制定:65","說明":"為加速偏遠山區、離島等改善現有供水設備，提高自來水普及率，並加強無自來水地區向政府申請自來水管線架設之誘因，降低民眾負擔配水幹管費用，爰此本席特提起「自來水法」第六十一條修正案以為法源依據。","修正":"第六十一條　自來水事業在其供水區域內，對於請求供水者，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n\n離島、偏遠地區及無自來水地區，請求供水之用戶設備費用，應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補助，金額不得低於總費用百分之五十。\n前項補助辦法，由經濟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之。\n第一項請求供水者，對拒絕供水如有異議，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307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