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307070201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1人","議案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4/LCEWA01_080104_000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4/LCEWA01_080104_000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本院委員黃偉哲等29人與委員李鴻鈞等27人分別擬具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李昆澤等20人擬具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賴士葆等21人擬具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葉宜津等22人擬具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與委員李鴻鈞等27人擬具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及第八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0424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0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224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偉哲等29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224070202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宜津等22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08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鴻鈞等2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09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鴻鈞等2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及第八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09070200300"}],"提案人":["賴士葆"],"連署人":["王廷升","廖正井","孔文吉","潘孟安","林鴻池","林國正","王惠美","盧秀燕","羅明才","許添財","費鴻泰","陳學聖","楊瓊瓔","紀國棟","邱文彥","黃志雄","蔣乃辛","陳碧涵","楊應雄","陳淑慧"],"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1-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2-03-16","2012-03-20"],"會議代碼":"院會-8-1-4"},{"會期":"08-01-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3-16","2012-03-20"],"會議代碼":"院會-8-1-4"},{"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04-05"],"會議代碼":"委員會-8-1-23-6"},{"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04-24"]}],"mtime":"2024-01-19T04:24:4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3-16","last_time":"2012-04-2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4","會期":1,"字號":"院總第756號委員提案第12985號","laws":["02017"],"提案編號":"756委12985","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1人，針對道路水泥分隔島上所掛設之反光警告標誌之高度、數量，以及塗佈反光漆與安置黃色塑膠分隔棒等安全設施，均缺乏明文與統一規定，不僅缺乏事先防範的周延設計與規範，且極易因此危及夜間行駛安全，而產生交通事故，影響人民生命財產權益甚鉅。有鑑於此，爰提案增訂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有關道路標誌、標線、號誌及其他相關設施之設置與管理的目的，應提供車輛駕駛人及行人有關道路路況之警告、禁制、指示等資訊，以便利行旅並確保交通安全，俾使相關權責單位於設置與管理道路標誌、標線、號誌及其他相關設施，能有所依循，降低事故發生。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對於道路水泥分隔島的警告標誌規範不足：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4條：「彎路標誌分為右彎標誌「警1」及左彎標誌「警2」，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低於左表規定之曲線半徑及視距路段應設置之。」，以及第一百六十二條：「反光導標及危險標記，用以標示道路上之彎道、危險路段、路寬變化路段及路上有障礙物體，以促進夜間行車安全。……」，亦即為部頒規定一定轉彎半徑彎道、進入匝道時，抑或是發生事故之後始會設置，缺乏事先防範的周延設計與規範，顯有未當。\n二、道路水泥分隔島反光漆缺乏明文規定：有關於部份道路水泥分隔島須塗佈反光漆，尚無特別規定，其塗佈之形式亦未統一規範。換言之，該等分隔島無須塗反光漆，極易危及夜間行駛安全。\n三、道路水泥分隔島前緣黃色塑膠分隔棒之設置缺乏明文規定：道路水泥分隔島前緣須安置黃色塑膠分隔棒，目前沒有詳細設置規範。由於黃色塑膠分隔棒係採前兩年新設的設施種類，可回復性的塑膠材質，其安置之數量、密度亦無規範，如因彎道或直線有所不同等，而是由道路工程主管機關或主辦單位根據現況去佈設，缺乏標準化，亦易危及夜間行駛安全。\n四、修法精神：增訂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有關道路標誌、標線、號誌及其他相關設施之設置與管理的目的，應提供車輛駕駛人及行人有關道路路況之警告、禁制、指示等資訊，以便利行旅並確保交通安全，俾使相關權責單位於設置與管理道路標誌、標線、號誌及其他相關設施，能有所依循，降低事故發生。","對照表":[{"law_id":"02017","law_nam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駕駛人駕駛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n\n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02-06-07-修正:5","說明":"一、增訂第一項有關道路標誌、標線、號誌及其他相關設施之設置與管理的目的，應提供車輛駕駛人及行人有關道路路況之警告、禁制、指示等資訊，以便利行旅並確保交通安全，俾使相關權責單位於設置與管理道路標誌、標線、號誌及其他相關設施，能有所依循。\n\n二、原條文第一項、第二項，移列本條第二項、第三項。","修正":"第四條　道路標誌、標線、號誌及其他相關設施之設置與管理，應提供車輛駕駛人及行人有關道路路況之警告、禁制、指示等資訊，以便利行旅並確保交通安全。\n\n駕駛人駕駛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n\n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307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