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307070201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9人","議案名稱":"「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4/LCEWA01_080104_0003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4/LCEWA01_080104_0003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本院委員廖國棟等21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管碧玲等21人、委員楊麗環等21人分別擬具「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18人、委員鄭汝芬等24人分別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9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鴻池等27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1107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國棟等21人「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08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管碧玲等21人「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224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麗環等21人「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19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8人「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03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汝芬等24人「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26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鴻池等27人「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08070200400"}],"提案人":["蔣乃辛","鄭汝芬","吳育仁","王惠美","羅淑蕾","丁守中","盧秀燕"],"連署人":["賴士葆","廖正井","廖國棟","黃昭順","蘇清泉","王育敏","潘維剛","徐耀昌","徐少萍","李昆澤","羅明才","陳根德","陳鎮湘","孔文吉","張嘉郡","顏清標","吳育昇","鄭天財 Sra Kacaw","李俊俋","簡東明","呂玉玲","翁重鈞"],"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1-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03-16","2012-03-20"],"會議代碼":"院會-8-1-4"},{"會期":"08-01-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3-16","2012-03-20"],"會議代碼":"院會-8-1-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1-01"],"會議代碼":"委員會-8-2-26-1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1-01"],"會議代碼":"委員會-8-2-26-1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11-06"]}],"mtime":"2024-01-19T04:25:1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3-16","last_time":"2012-11-0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4","會期":1,"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12989號","laws":["01148"],"提案編號":"468委12989","案由":"本院委員蔣乃辛、鄭汝芬、吳育仁、王惠美、羅淑蕾、丁守中、盧秀燕等29人，有鑑於現行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及三十二條規定，女性勞工需投勞保滿兩百八十天後生產或保險年資合計滿181天分娩才能請領生育給付，造成部分女性勞工產後領不到給付，但去年（100年）七月國民年金也開辦生育給付，使無工作者生產也可領取一萬七千兩百八十元生育給付，「若勞保還設門檻，就好像是對有工作的人之懲罰」。為有效維護女性勞工之權益，爰提案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取消年資限制，並增訂「雙胞胎領雙倍」條款。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現行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規定，女性勞工被保險人年資合計滿280日後分娩者或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181日後早產者，始可請領其平均月投保薪資30日一次給與生育補助費；同時無論單胞胎或雙生以上，均發給一個月生育給付。但國民年金自去年（100年）7月也開辦生育給付，並無參加保險年資的限制，建議修訂勞工保險條例生育給付的規定，未來女性被保險人在參加保險期間，不受保險年資之限制，即使剛入職場生育亦可申請平均投保薪資30日的生育給付。\n二、本席等認為，雙胞胎花費比一胎更多，依比例發給生育給付應屬合理；同時為考量母體健康照護，及補償經濟生活所需，爰增訂「雙胞胎領雙倍」條款，被保險人如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依比例增加給付。亦即勞工若生雙胞胎以上，可依比例領兩個月投保薪資、三胞胎可領三個月投保薪資等。\n三、修法重點：修訂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刪除須參加保險滿一定年資，始得請領生育給付之規定，及雙生以上者依比例增給生育給付。","對照表":[{"law_id":"01148","law_name":"勞工保險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一條　被保險人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n\n（生育給付之請領）\n\n被保險人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n\n一、參加保險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者。\n\n二、參加保險滿一百八十一日後早產者。\n\n三、參加保險滿八十四日後流產者。\n\n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早產或流產者，比照前項規定辦理。","說明":"依現行勞工保險條例地三十一條及三十二條規定，女性勞工被保險人年資合計滿280日後分娩者或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181日後早產者，始可請領其平均月投保薪資30日一次給與生育補助費。但國民年金自去年（100年）7月也開辦生育給付，並無參加保險年資的限制，建議修訂勞工保險條例生育給付的規定，未來女性被保險人在參加保險期間，不受保險年資之限制，即使剛入職場生育亦可申請平均投保薪資30日的生育給付。","修正":"第三十一條　（刪除）"},{"現行":"第三十二條　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得請領生育給付，其給付標準如下：\n\n一、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分娩或早產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分娩費三十日，流產者減半給付。\n\n二、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除給與分娩費外，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補助費三十日。\n\n三、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分娩費比例增給。\n\n被保險人難產已申領住院診療給付者，不再給與分娩費。","說明":"本席等認為，雙胞胎花費比一胎更多，依比例發給生育給付應屬合理；同時為考量母體健康照護，及補償經濟生活所需，爰增訂「雙胞胎領雙倍」條款，被保險人如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依比例增加給付。亦即勞工若生雙胞胎以上，可依比例領兩個月投保薪資、三胞胎可領三個月投保薪資等。","修正":"第三十二條　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得請領生育給付，其給付標準如下：\n\n一、分娩或早產者，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一個月生育給付。\n二、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n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307070201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