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307070201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9人","議案名稱":"「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十三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4/LCEWA01_080104_0004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4/LCEWA01_080104_0004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財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9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十三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黃志雄等21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0426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0224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志雄等21人「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12070201400"}],"提案人":["蔣乃辛","潘維剛","吳育仁","蔡其昌"],"連署人":["簡東明","陳鎮湘","李俊俋","張嘉郡","邱文彥","魏明谷","馬文君","李昆澤","廖正井","蔡錦隆","陳雪生","林國正","陳超明","盧嘉辰","陳碧涵","陳學聖","黃志雄","楊應雄","呂玉玲","孔文吉","陳淑慧","江啟臣","羅明才","翁重鈞","徐少萍"],"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1-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2-03-16","2012-03-20"],"會議代碼":"院會-8-1-4"},{"會期":"08-01-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3-16","2012-03-20"],"會議代碼":"院會-8-1-4"},{"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04-23"],"會議代碼":"聯席會議-8-1-22,20-1"},{"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04-26"]}],"mtime":"2024-01-19T04:25:47+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3-16","last_time":"2012-04-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4","會期":1,"字號":"院總第1586號委員提案第12991號","laws":["01661"],"提案編號":"1586委12991","案由":"本院委員蔣乃辛、潘維剛、吳育仁、蔡其昌等29人，有鑑於日前發生運動彩券發行機構員工監守自盜弊案，嚴重傷害運彩公信力，且衝擊運彩銷售市場。此不但影響弱勢族群經營運動彩券通路商之銷售，更導致運彩盈餘撥入運動發展基金的數額減少，對於以發掘、培養優秀運動人才為主之運動發展基金運用影響頗深。此案發生突顯運動彩券發行機構缺乏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乃至體育主管機關對管理專業之不足都應深自檢討，除此之外，現行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相關罰則過輕，無法達到嚇阻作用亦是政府須重視之問題。基於維護運彩發行之公平穩定，爰提案修正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十三條，參考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五十一條之相關規範，訂定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確實執行；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另亦對違法規定者提出罰則，訂定處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藉此使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有所警惕，落實內控及稽核制度，確保運動彩券公平發行。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661","law_name":"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十三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三條　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及經銷商，不得銷售運動彩券或支付獎金予未成年人。\n\n運動彩券發行機構及受委託機構員工，不得購買或受讓運動彩券。\n\n納為投注標的之運動競技賽事舉辦單位人員及參與賽事之相關隊職員，均不得購買其所舉辦或參與賽事之運動彩券。\n\n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或經銷商違反第一項規定者，應將與售得價金及已支付獎金同額之款項，歸入運動彩券盈餘。","law_content_id":"01661:01661:2009-06-05-制定:13","說明":"爰參考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五十一條，新增第五項，明定運動彩券發行機構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修正":"第十三條　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及經銷商，不得銷售運動彩券或支付獎金予未成年人。\n\n運動彩券發行機構及受委託機構員工，不得購買或受讓運動彩券。\n\n納為投注標的之運動競技賽事舉辦單位人員及參與賽事之相關隊職員，均不得購買其所舉辦或參與賽事之運動彩券。\n\n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或經銷商違反第一項規定者，應將與售得價金及已支付獎金同額之款項，歸入運動彩券盈餘。\n\n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確實執行；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n\n一、發行機構或受委託機構違反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未建立身分檢核機制或由專業機構認證之交易安全技術系統。\n\n二、因職務或業務知悉運動彩券中獎人個人資料者，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應嚴守秘密規定。\n\n三、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或經銷商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對逾期未領之中獎人支付獎金，或未將逾期未領獎金全數歸入運動彩券盈餘。","law_content_id":"01661:01661:2009-06-05-制定:23","說明":"爰參考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六十條，新增第二項，明定發行機構有違反第十三條第五項規定，未建立內部控制或稽核制度，或未確實執行，處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修正":"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n\n一、發行機構或受委託機構違反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未建立身分檢核機制或由專業機構認證之交易安全技術系統。\n\n二、因職務或業務知悉運動彩券中獎人個人資料者，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應嚴守秘密規定。\n\n三、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或經銷商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對逾期未領之中獎人支付獎金，或未將逾期未領獎金全數歸入運動彩券盈餘。\n\n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有違反第十三條第五項規定，未建立內部控制或稽核制度，或未確實執行，處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307070201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