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307070201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蔣乃辛等31人","議案名稱":"「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4/LCEWA01_080104_0003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4/LCEWA01_080104_0003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本院委員蔡錦隆等28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錦隆等21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函請審議「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蔣乃辛等31人、委員江啟臣等23人、委員鄭汝芬等24人、委員馬文君等23人、委員黃偉哲等20人分別擬具「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1011022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02220701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錦隆等28人「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1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錦隆等21人「勞工保險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927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3人「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15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汝芬等24人「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26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23人「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05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偉哲等20人「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601070200600"}],"提案人":["蔣乃辛","潘維剛","丁守中","蔡錦隆","林國正"],"連署人":["林鴻池","詹凱臣","邱志偉","張嘉郡","李俊俋","魏明谷","馬文君","李昆澤","孔文吉","賴士葆","廖正井","廖國棟","羅淑蕾","徐少萍","王育敏","陳鎮湘","徐耀昌","黃昭順","蘇清泉","盧秀燕","王惠美","林正二","陳雪生","李貴敏","鄭汝芬","吳育仁"],"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1-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03-16","2012-03-20"],"會議代碼":"院會-8-1-4"},{"會期":"08-01-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3-16","2012-03-20"],"會議代碼":"院會-8-1-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0-11"],"會議代碼":"委員會-8-2-26-9"},{"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10-22"],"會議代碼":"委員會-8-2-26-11"}],"mtime":"2024-01-19T04:25:1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3-16","last_time":"2012-10-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4","會期":1,"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12992號","laws":["01148"],"提案編號":"468委12992","案由":"本院委員蔣乃辛、潘維剛、丁守中、蔡錦隆、林國正等31人，有鑑於現行「勞工保險條例」中，並未明文規範被保險人因可歸責於保險人遲延給付而受損害的救濟作為，有損勞工之給付權益。為維護勞工權益，參酌司法院釋字第六百八十三號解釋意旨，以及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爰增訂「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一」。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現行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規定：「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申請現金給付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保險人應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十日內發給。但年金給付至遲應於次月底前發給。」但對於可歸責於保險人的遲延給付，法律並未明文規範，有損勞工之給付權益，有必要進行檢討，並研擬修法。\n二、基於憲法保護勞工原則，本席等參酌司法院釋字第六百八十三號解釋：「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十三日修正發布之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規定：『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申請現金給付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保險人應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十日內發給之。』旨在促使勞工保險之保險人儘速完成勞工保險之現金給付，以保障被保險勞工或其受益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後之生活，符合憲法保護勞工基本國策之本旨。」，以及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爰新增第二十九條之一，以維護勞工。\n三、修法重點：增第二十九條之一，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核定後，應在十天內給付；年金給付應於次月底前給付。如逾期給付可歸責於保險人者，其逾期部分應加給利息。","對照表":[{"law_id":"01148","law_name":"勞工保險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文新增。\n\n二、依現行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規定：「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申請現金給付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保險人應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十日內發給。但年金給付至遲應於次月底前發給。」但對於可歸責於保險人的遲延給付，法律並未明文規範，有損勞工之給付權益，有必要進行檢討，並研擬修法。\n\n三、基於憲法保護勞工原則，本席等參酌司法院釋字第六百八十三號解釋意旨，以及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爰新增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以維護勞工。","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　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核定後，應在十天內給付；年金給付應於次月底前給付。如逾期給付可歸責於保險人者，其逾期部分應加給利息。利息之給付由主管機關另訂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307070201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