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307070201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蔣乃辛等34人","議案名稱":"「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4/LCEWA01_080104_0003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4/LCEWA01_080104_0003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蔣乃辛","林鴻池","黃昭順","林國正"],"連署人":["丁守中","蘇清泉","賴士葆","廖正井","廖國棟","徐少萍","王育敏","潘維剛","羅淑蕾","徐耀昌","陳鎮湘","詹凱臣","邱志偉","張嘉郡","李俊俋","魏明谷","馬文君","孔文吉","王廷升","王惠美","吳育昇","蔡錦隆","陳雪生","李貴敏","鄭天財 Sra Kacaw","呂玉玲","孫大千","羅明才","吳育仁","鄭汝芬"],"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1-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03-16","2012-03-20"],"會議代碼":"院會-8-1-4"},{"會期":"08-01-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3-16","2012-03-20"],"會議代碼":"院會-8-1-4"}],"mtime":"2024-01-19T04:25:21+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3-16","last_time":"2012-03-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4","會期":1,"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12993號","laws":["01148"],"提案編號":"468委12993","案由":"本院委員蔣乃辛、林鴻池、黃昭順、林國正等34人，有鑑於國民年金保險年金給付自一百零一年元月一日起隨物價上漲已調整基本保障金額，但勞工保險年金基本保障及老年年金給付部分，若等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百分之五時始予調整，將形成領取勞工保險年金給付之勞工，其給付金額反低於國民年金給付之現象，顯有不公。為維護勞工權益，及建立基本保障隨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之機制，爰提案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草案，同時若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以達持續照顧經濟弱勢勞工之立法意旨；而其他年金給付金額之調整機制仍依現行規定辦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建立年金給付基本保障及老年年金給付加計金額之制度化調整機制，增訂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本次基本保障及加計金額之調整，自一百零一年元月一日起，參照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每四年調整一次，但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以達持續照顧經濟弱勢勞工之立法意旨。\n二、修法重點：本法所定年金基本保障及老年年金給付加計金額係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調整，而其他年金給付金額之調整機制仍依現行規定辦理，爰修正移列為第三項。","對照表":[{"law_id":"01148","law_name":"勞工保險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五條之四　本保險之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law_content_id":"01148:01148:2008-07-17-修正:96","說明":"一、建立年金給付基本保障及老年年金給付加計金額之制度化調整機制，增訂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本次基本保障及加計金額之調整，自一百零一年元月一日起，參照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每四年調整一次，但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以達持續照顧經濟弱勢勞工之立法意旨。\n\n二、本法所定年金基本保障及老年年金給付加計金額係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調整，至其他年金給付金額之調整機制仍依現行規定辦理，爰修正移列為第三項。","修正":"第六十五條之四　第五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六十三條之二第二項基本保障金額、第五十八條之一第一款之加計金額，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元月一日起，每四年調整一次。\n前項之調整，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n本保險之年金給付金額，除應依前二項規定辦理者外，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依該成長率調整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307070201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