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307070202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4人","議案名稱":"「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4/LCEWA01_080104_0003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4/LCEWA01_080104_0003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蔣乃辛等24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及委員蔣乃辛等19人、委員王惠美等26人分別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411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9人「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20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惠美等26人「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24070201400"}],"提案人":["蔣乃辛","吳育仁","丁守中"],"連署人":["黃昭順","賴士葆","廖正井","廖國棟","徐少萍","蘇清泉","潘維剛","徐耀昌","羅淑蕾","簡東明","陳鎮湘","孔文吉","張嘉郡","邱文彥","魏明谷","王惠美","陳雪生","王進士","呂玉玲","翁重鈞"],"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1-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03-16","2012-03-20"],"會議代碼":"院會-8-1-4"},{"會期":"08-01-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3-16","2012-03-20"],"會議代碼":"院會-8-1-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3-17"],"會議代碼":"委員會-8-5-26-7"},{"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3-31"],"會議代碼":"委員會-8-5-26-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4-11"]}],"mtime":"2024-01-19T04:25:2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3-16","last_time":"2014-04-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4","會期":1,"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12994號","laws":["01148"],"提案編號":"468委12994","案由":"本院委員蔣乃辛、吳育仁、丁守中等24人，有鑑於勞保年金之開辦，係為因應我國高齡化社會，保障我國勞工及其遺屬長期之經濟生活而設，參酌各國社會保險辦理年金經驗，以本國籍勞工及遺屬為對象。但自年金開辦以來，對於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者請領或續發年金給付之實務作業，存在請領資格認定之困難，例如年金停發條件：配偶再婚、每月工作收入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入獄服刑或因案羈押等情事難以查證，爰明定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請領失能給付、老年給付或死亡給付，以請領一次給付為限，不適用年金之規定。為符合國際勞工組織之保障勞工規定與有效保障非本國勞工之權益，爰增訂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勞保年金之開辦，係為因應我國高齡化社會，保障我國勞工及其遺屬長期之經濟生活而設，參酌各國社會保險辦理年金經驗，以本國籍勞工及遺屬為對象。\n二、自年金施行以來，對於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者請領或續發年金給付之實務作業，存在請領資格認定之困難，例如年金停發條件：配偶再婚、每月工作收入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入獄服刑或因案羈押等情事難以查證，爰明定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請領失能給付、老年給付或死亡給付，以請領一次給付為限，不適用年金之規定。","對照表":[{"law_id":"01148","law_name":"勞工保險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對照表","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勞保年金之開辦，係為因應我國高齡化社會，保障我國勞工及其遺屬長期之經濟生活安全而設，參酌各國社會保險辦理年金經驗，以本國籍勞工及遺屬為對象。另自年金施行以來，對於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者請領或續發年金給付之實務作業，存在請領資格認定之困難，例如年金停發條件：配偶再婚、每月工作收入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入獄服刑或因案羈押等情事難以查證，爰明定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請領失能給付、老年給付或死亡給付，以請領一次給付為限，不適用年金之規定。","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一　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請領失能給付、老年給付或死亡給付，以請領一次給付為限，不適用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三項有關年金給付之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307070202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