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308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鴻池等27人","議案名稱":"「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4/LCEWA01_080104_0002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4/LCEWA01_080104_0002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本院委員廖國棟等21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管碧玲等21人、委員楊麗環等21人分別擬具「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18人、委員鄭汝芬等24人分別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9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鴻池等27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1107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國棟等21人「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08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管碧玲等21人「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224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麗環等21人「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19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8人「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03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汝芬等24人「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26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9人「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07070201400"}],"提案人":["林鴻池","蔡錦隆","林國正","黃昭順","江惠貞"],"連署人":["張嘉郡","李桐豪","詹凱臣","邱文彥","廖國棟","潘維剛","丁守中","孔文吉","林德福","盧秀燕","吳育昇","王惠美","陳鎮湘","鄭天財 Sra Kacaw","李貴敏","廖正井","呂玉玲","林明溱","徐欣瑩","孫大千","陳碧涵","陳學聖"],"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1-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03-16","2012-03-20"],"會議代碼":"院會-8-1-4"},{"會期":"08-01-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3-16","2012-03-20"],"會議代碼":"院會-8-1-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1-01"],"會議代碼":"委員會-8-2-26-1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1-01"],"會議代碼":"委員會-8-2-26-1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11-06"]}],"mtime":"2024-01-19T04:24:5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3-16","last_time":"2012-11-0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4","會期":1,"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13000號","laws":["01148"],"提案編號":"468委13000","案由":"本院委員林鴻池、蔡錦隆、林國正、黃昭順、江惠貞等27人，有鑑於現行勞工保險生育補助費僅針對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月，但對於雙生以上者卻未有按比例增給之規定。另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業已增訂生育給付且明定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得按比例增給之規定。基於勞工保險係對有工作所得之勞工保障，宜參照國民年金法規定，對雙生以上之被保險人合理增給生育補助費之規定，爰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修正草案」。","說明":"一、現行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月生育補助費，惟對於雙生以上者卻未有按比例增給之規定。\n二、另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業已增訂生育給付且明定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得按比例增給之規定。\n三、基於勞工保險係對有工作所得之勞工保障，宜參照國民年金法規定，對雙生以上之被保險人合理增給生育補助費之規定，爰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為：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其生育補助費按比例增給。","對照表":[{"law_id":"01148","law_name":"勞工保險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二條　生育給付標準，依左列各款辦理：\n\n一、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分娩或早產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分娩費三十日，流產者減半給付。\n\n二、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除給與分娩費外，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補助費三十日。\n\n三、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分娩費比例增給。\n\n被保險人難產已申領住院診療給付者，不再給與分娩費。","law_content_id":"01148:01148:1988-01-15-修正:40","說明":"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月生育補助費，惟對於雙生以上者卻未有按比例增給之規定。另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業已增訂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得按比例增給生育給付之規定。基於勞工保險係對有工作所得之勞工保障，宜對分娩或早雙生以上之被保險人合理增給生育補助費之規定，爰修正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修正":"第三十二條　生育給付標準，依左列各款辦理：\n\n一、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分娩或早產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分娩費三十日，流產者減半給付。\n\n二、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除給與分娩費外，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補助費三十日。\n\n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生育補助費比例增給。\n\n被保險人難產已申領住院診療給付者，不再給與分娩費。"}]}],"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308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