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308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廖國棟等24人","議案名稱":"「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4/LCEWA01_080104_0005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4/LCEWA01_080104_0005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廖國棟","江惠貞"],"連署人":["李桐豪","孔文吉","張嘉郡","丁守中","詹凱臣","盧秀燕","廖正井","王惠美","陳雪生","蘇清泉","林國正","楊應雄","潘維剛","徐少萍","簡東明","盧嘉辰","黃昭順","林明溱","呂玉玲","陳鎮湘","陳碧涵","楊瓊瓔"],"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1-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03-16","2012-03-20"],"會議代碼":"院會-8-1-4"},{"會期":"08-01-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3-16","2012-03-20"],"會議代碼":"院會-8-1-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3-12-25"],"會議代碼":"委員會-8-4-26-30"},{"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1-13"],"會議代碼":"委員會-8-4-26-35"}],"mtime":"2024-01-19T04:26:0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3-16","last_time":"2014-01-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4","會期":1,"字號":"院總第1604號委員提案第13001號","laws":["01189"],"提案編號":"1604委13001","案由":"本院委員廖國棟、江惠貞等24人，為全民健康保險法中，對於非因國民健康因素所造成之健保支出代位請求權僅限定於交通事故，但卻漏列保險人針對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令者或針對刑事判決確定者之代位求償權利，導致全民必須以稀有的健保資源，替違法者承擔健康照護支出，嚴重不當稀釋全民健保資源，更違反公平正義原則，特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十五條修正草案」，擴大保險人得代位求償之樣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89","law_name":"全民健康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十五條　保險對象發生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保險事故，本保險之保險人於提供保險給付後，得依下列規定，代位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n\n一、汽車交通事故：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人請求。\n\n二、公共安全事故：向第三人依法規應強制投保之責任保險保險人請求。\n\n三、其他重大之交通事故、公害或食品中毒事件：第三人已投保責任保險者，向其保險人請求；未投保者，向第三人請求。\n\n前項第三款所定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之求償範圍、方式及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89:01189:2011-01-04-全文修正:106","說明":"一、健保之立法意旨在於照顧國民健康，提供疾病、生育、傷害事故發生時，是切之醫療照顧，但原條文對於應負起責任之第三人，例如：交通事故、公害或食品中毒等，及認為不應由全民買單，故授予保險人代位行使損害請求權，此於本法第一條訂有明文。\n\n二、惟查，其他應由第三人負責之損害請求權樣態卻漏列於本法中，致使理應由依法負有預防責任，或甚至依法應補償被保險人醫療成本（支出）者，例如：違反勞工安權衛生法之雇主或事業單位，亦或者刑事犯罪者，卻因漏列此等代位求償樣態，而使全民被迫替違法雇主（事業單位）或犯罪者支付高額醫療成本，而保險人卻不能代位行使損害請求權，嚴重違反公平正義原則。\n\n三、爰此，特增修第三項、第四項文字，其餘酌予修正款次文字。","修正":"第九十五條　保險對象發生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保險事故，本保險之保險人於提供保險給付後，得依下列規定，代位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n\n一、汽車交通事故：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人請求。\n\n二、公共安全事故：向第三人依法規應強制投保之責任保險保險人請求。\n\n三、勞工安全衛生事故：向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之雇主或事業單位請求。\n四、刑事犯罪事故：向經刑事判決確定者請求。\n五、其他重大之交通事故、公害或食品中毒事件：第三人已投保責任保險者，向其保險人請求；未投保者，向第三人請求。\n\n前項第五款所定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之求償範圍、方式及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308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