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308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廖國棟等21人","議案名稱":"「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4/LCEWA01_080104_0002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4/LCEWA01_080104_0002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本院委員廖國棟等21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管碧玲等21人、委員楊麗環等21人分別擬具「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18人、委員鄭汝芬等24人分別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9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鴻池等27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1107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管碧玲等21人「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224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麗環等21人「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19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8人「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03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汝芬等24人「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26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9人「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07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鴻池等27人「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08070200400"}],"提案人":["廖國棟","江惠貞","蔡錦隆"],"連署人":["張嘉郡","魏明谷","孔文吉","丁守中","詹凱臣","林佳龍","王惠美","陳雪生","林國正","楊應雄","簡東明","徐少萍","廖正井","盧嘉辰","呂玉玲","林明溱","陳鎮湘","楊瓊瓔"],"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1-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03-16","2012-03-20"],"會議代碼":"院會-8-1-4"},{"會期":"08-01-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3-16","2012-03-20"],"會議代碼":"院會-8-1-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1-01"],"會議代碼":"委員會-8-2-26-1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1-01"],"會議代碼":"委員會-8-2-26-1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11-06"]}],"mtime":"2024-01-19T04:25:0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3-16","last_time":"2012-11-0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4","會期":1,"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13002號","laws":["01148"],"提案編號":"468委13002","案由":"本院委員廖國棟、江惠貞、蔡錦隆等21人，鑒於勞工意外事件頻傳，許多工安意外屬於雇主應注意而未注意；或者是第三人故意侵害所致，當傷害發生後，除了使勞工工作時間與收入受損外，亦造成勞保基金的損失，爰提案增訂「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一草案」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勞工保險條例並未針對可避免或是犯罪因素所導致的勞保理賠，代位行使被保險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n二、另據，保險法第五十三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九條皆已明定，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n三、舉例來說，雇主疏忽所導致之職災、觸犯刑法傷害罪所導致之職災、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造成之職災，均屬於可避免之外力或犯罪因素。\n四、爰此，參照保險法五十三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九條，爰提案增訂「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一草案」。","對照表":[{"law_id":"01148","law_name":"勞工保險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參酌保險法第五十三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九條。","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　可避免之外力或犯罪因素以致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保險人得於給與保險給付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給付金額為限。\n\n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但損失係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n\n喪葬津貼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308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