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308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劉櫂豪等17人","議案名稱":"「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4/LCEWA01_080104_0002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4/LCEWA01_080104_0002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劉櫂豪"],"連署人":["黃偉哲","陳其邁","林岱樺","李昆澤","蔡煌瑯","魏明谷","葉宜津","李俊俋","段宜康","薛凌","管碧玲","趙天麟","陳唐山","李應元","吳秉叡","羅淑蕾"],"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1-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03-16","2012-03-20"],"會議代碼":"院會-8-1-4"},{"會期":"08-01-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3-16","2012-03-20"],"會議代碼":"院會-8-1-4"}],"mtime":"2024-01-19T04:25:0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3-16","last_time":"2012-03-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4","會期":1,"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13003號","laws":["01148"],"提案編號":"468委13003","案由":"本院委員劉櫂豪等17人，依照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其中失能項目6-9（咀嚼吞嚥及語言機能失能）、7-1~7-5（胸腹部臟器）、7-18~7-23（肝臟）、7-24~7-25（胰臟）等項目，除須符合失能狀態外尚須於最後一次手術、放射或化學治療後等待6個月期間，方符合申領失能給付資格，但近年來已陸續有案例發生在等待期間申請人因同一疾病不治身故，造成申請人或家屬在失能狀態期間無法得到保險保障，形成保障缺口，有鑑於此，為加強勞工保險保障，擬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之三，是否有當？請公決案。","說明":"一、依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其中失能項目6-9（咀嚼吞嚥及語言機能失能）、7-1~7-5（胸腹部臟器）、7-18~7-23（肝臟）、7-24~7-25（胰臟）等項目除須符合失能狀態外尚須於最後一次手術、放射或化學治療後等待6個月期間，方符合申領失能給付資格，倘申請人在等待期間因同一疾病不治身故，則其等待期間之失能狀態即因不符申領條件而無法獲得保險保障；倘以被保險人手指關節缺失為例，即無所謂等待期，俟醫師診斷確認後，即可申領失能給付，但倘若得癌症而須手術切除臟器，或須放射、化學治療等，造成臟器功能喪失，依現行規定即須最後一次手術、放射或化學治療後再等待6個月方得申領失能給付，手指關節缺失與臟器功能失能，同時都處於失能狀態中，但臟器失能卻須等待6個月，其失能期間無法請領失能給付，其所獲得保險保障比手指關節缺失還不如。\n二、綜上所述，被保險人處於失能狀態而尚須等待6個月方符合請領失能給付資格，倘申請人在等待期間因同一疾病不治身故，即表示該被保險人之失能狀態已無恢復之可能，應視同等待已期滿符合申領失能給付之資格，被保險人家屬得依本法第五十三條申請失能給付，如此保障方能延續無缺口。","對照表":[{"law_id":"01148","law_name":"勞工保險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五條之三　（擇一請領失能、老年給付或遺屬津貼）\n\n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符合請領失能年金、老年年金或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時，應擇一請領失能、老年給付或遺屬津貼。","說明":"依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其中失能項目6-9（咀嚼吞嚥及語言機能失能）、7-1~7-5（胸腹部臟器）、7-18~7-23（肝臟）、7-24~7-25（胰臟）等除須符合失能狀態外尚須於最後一次手術、放射或化學治療後等待6個月期間，方符合申領資格，倘申請人在等待期間因同一疾病不治身故，則表示該被保險人之失能狀態已無恢復之可能，應視同等待期滿，符合申領失能給付之資格，被保險人家屬得依本法第五十三條申請失能給付，如此保障方能延續無缺口。","修正":"第六十五條之三　（擇一請領失能、老年給付或遺屬津貼）\n\n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符合請領失能年金、老年年金或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時，應擇一請領失能、老年給付或遺屬津貼。\n\n被保險人因疾病、手術、放射或化學治療造成失能狀態，依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之失能審核需術後或放射化療後等待一定時間方得申請，倘等待期間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身故，則視同被保險人已符合失能給付標準，得依第五十三條申請失能給付。"}]}],"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308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