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309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鴻鈞等27人","議案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4/LCEWA01_080104_000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4/LCEWA01_080104_000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本院委員黃偉哲等29人與委員李鴻鈞等27人分別擬具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李昆澤等20人擬具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賴士葆等21人擬具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葉宜津等22人擬具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與委員李鴻鈞等27人擬具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及第八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0424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0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224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偉哲等29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224070202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1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07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宜津等22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08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鴻鈞等2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及第八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09070200300"}],"提案人":["李鴻鈞","潘維剛","吳育仁","蔣乃辛","張慶忠"],"連署人":["馬文君","李昆澤","呂學樟","廖正井","吳育昇","羅淑蕾","蔡錦隆","陳唐山","盧秀燕","鄭天財 Sra Kacaw","陳超明","李應元","李俊俋","詹凱臣","孔文吉","林明溱","簡東明","羅明才","翁重鈞","楊玉欣","張嘉郡","王惠美"],"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1-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2-03-16","2012-03-20"],"會議代碼":"院會-8-1-4"},{"會期":"08-01-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3-16","2012-03-20"],"會議代碼":"院會-8-1-4"},{"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04-05"],"會議代碼":"委員會-8-1-23-6"},{"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04-24"]}],"mtime":"2024-01-19T04:24:3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3-16","last_time":"2012-04-2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4","會期":1,"字號":"院總第756號委員提案第13010號","laws":["02017"],"提案編號":"756委13010","案由":"本院委員李鴻鈞、潘維剛、吳育仁、蔣乃辛、張慶忠等27人，針對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規定，處罰駕駛人於行駛道路同時使用手機的行為，因為該行為對於其他用路人及駕駛人本身都具有高度危險性，但因時代進步，相關智慧型手機問世，除傳統的撥接、通話會影響道路安全外，手機功能的多樣性使用，例如網路的使用及多樣化遊戲更會影響道路安全。特提案修法增列，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查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的增列，在於駕駛人行駛道路時，倘若同時使用手機撥接或通話，容易造成駕駛人的分心，進而造成車禍事故意外的發生。因此，爰增列處罰之。\n二、惟查，因為科技時代的進步，手機功能早已非侷限於傳統的撥接及通話功能，智慧型手機以及平板電腦的問世，讓手機功能更多樣化，包括網路的使用、打遊戲、簡易文書程式等應用程式使用，這些智慧型的程式使用，反而更較傳統撥接通話功能，更容易使得駕駛人分心進而造成事故的發生。猶有甚者，甚至有駕駛人使用手機打遊戲打到渾然忘我，連號誌變換都不知所覺，嚴重影響交通安全！\n三、因此，特提案修改原條文增列汽機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不得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通話、網路或其他智慧型功能，以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對照表":[{"law_id":"02017","law_nam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一條之一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n\n機器腳踏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n\n前兩項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說明":"查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的增列，在於駕駛人行駛道路時，倘若同時使用手機撥接或通話，容易造成駕駛人的分心，進而造成車禍事故意外的發生。因此，爰增列處罰之。\n\n惟查，因為科技時代的進步，手機功能早已非侷限於傳統的撥接及通話功能，智慧型手機及平板電腦的問世，讓手機功能更多樣化，包括網路的使用、打遊戲、簡易文書程式等應用程式使用，這些智慧型的程式使用，反而更較傳統撥接通話功能，更容易使得駕駛人分心進而造成事故的發生。\n\n因此，特提案修改原條文增列汽機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不得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通話、網路或其他智慧型功能，以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修正":"第三十一條之一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或平板電腦進行撥接、通話、網路或其他智慧功能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n\n機器腳踏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或平板電腦進行撥接、通話、網路或其他智慧功能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n\n前兩項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309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