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309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鴻鈞等27人","議案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及第八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4/LCEWA01_080104_0002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4/LCEWA01_080104_0002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本院委員黃偉哲等29人與委員李鴻鈞等27人分別擬具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李昆澤等20人擬具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賴士葆等21人擬具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葉宜津等22人擬具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與委員李鴻鈞等27人擬具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及第八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0424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0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224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偉哲等29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224070202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1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07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宜津等22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08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鴻鈞等2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09070200200"}],"提案人":["李鴻鈞","陳根德","張慶忠"],"連署人":["馬文君","羅淑蕾","陳雪生","陳超明","李應元","廖正井","黃昭順","吳育仁","管碧玲","林正二","魏明谷","江惠貞","陳鎮湘","簡東明","羅明才","潘維剛","林郁方","楊玉欣","廖國棟","紀國棟","翁重鈞","陳碧涵","王惠美","張嘉郡"],"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1-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2-03-16","2012-03-20"],"會議代碼":"院會-8-1-4"},{"會期":"08-01-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3-16","2012-03-20"],"會議代碼":"院會-8-1-4"},{"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04-05"],"會議代碼":"委員會-8-1-23-6"},{"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04-24"]}],"mtime":"2024-01-19T04:24:41+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3-16","last_time":"2012-04-2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4","會期":1,"字號":"院總第756號委員提案第13011號","laws":["02017"],"提案編號":"756委13011","案由":"本院委員李鴻鈞、陳根德、張慶忠等27人，針對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及第八十五條之二處罰規定內容，在汽車駕駛人有違反該條例情節重大之情況下，除處罰違規之汽車駕駛人外，更有加重處罰違規客體汽車本身的扣車扣照行為。尤有甚者，該法條更是要求汽車所有人必須替汽車駕駛人繳清違規罰單後，始能領回車輛，此舉誠屬過度侵犯汽車所有人對車輛財產的支配處分權。特提案修正該不當之部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查汽車所有人與汽車駕駛人在現行實務上，可能同一，亦可能分別為二人。而後者在違反本條例下，可能會導致無辜的汽車所有人遭受處罰，特提案修正之，以求法律之妥適性、公平性。\n二、現行實務上，屢屢發生汽車所有人之車輛遺失後經警察機關通知領車時，卻必須繳清竊賊酒駕或其他違規事項之罰單始能領車之窘境，明明是受害者，卻礙於法規的規定無法領車，十分不合理。\n三、按諸法治國家一般原理原則之罰刑相當原則，即犯罪人就其所犯罪之事實與其所受之罰刑應相當。退一步而言，倘若行為人業已盡相當之注意義務，在法律上是不可苛責的，則法令不可處罰他；惟現行條文卻未能兼顧個案正義，對於已盡相當注意義務之人，仍然一律處以裁罰，誠屬不當。\n四、復查，交通部早於98年7月27日解釋函令交路字0980041823號表示，建議租賃車輛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之高速超速違規時，在案件未裁決確定前，租賃業者（即汽車所有人）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領回牌照或車輛。該原則同時為公路主管機關律定實務一致作業原則，並轉行各處罰機關依據辦理。\n五、綜上，上述函令解釋業已充分表現出主管機關認為道路交通處罰條例，針對處罰的主體在於車輛駕駛人而非汽車所有人，倘若過度處罰汽車所有人是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則的，而在法律修正之前，為保障人民權益，暫以解釋函令通告所屬機關先行適用。\n六、因此，參酌交通部之函釋，在相關裁決確定前，處罰機關除有積極事證證明汽車所有人有故意或過失，或汽車所有人本身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證明已盡相當注意義務時，在法益的權衡上，應當優先充分的保障汽車所有人的財產權，讓汽車所有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領回牌照或車輛。","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309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