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309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淑蕾等19人","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第一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4/LCEWA01_080104_0004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4/LCEWA01_080104_0004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羅淑蕾","丁守中","楊瓊瓔"],"連署人":["徐耀昌","李慶華","謝國樑","蔡正元","翁重鈞","徐欣瑩","簡東明","鄭汝芬","林明溱","潘維剛","李鴻鈞","王進士","鄭天財 Sra Kacaw","蘇清泉","詹凱臣","江惠貞"],"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1-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03-16","2012-03-20"],"會議代碼":"院會-8-1-4"},{"會期":"08-01-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3-16","2012-03-20"],"會議代碼":"院會-8-1-4"}],"mtime":"2024-01-19T04:26:0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3-16","last_time":"2012-03-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4","會期":1,"字號":"院總第1121號委員提案第13013號","laws":["01139"],"提案編號":"1121委13013","案由":"本院委員羅淑蕾、丁守中、楊瓊瓔等19人，為勞動基準法原為保障本國勞工工作權益，平衡勞雇雙方就勞動條件之約定，使雙方立於平等地位而設。但現行勞動基準法條文有關基本工資之規定，竟透過行政解釋擴及本國、外國勞工，使得表面上保護本國勞工權益之立法宗旨，卻變相圖利外國勞工，甚至迫使台灣企業因外籍勞工薪資費用居高不下，不得不出走海外，謀取低工資之競爭優勢，使得本國勞工因企業關廠、出走，產業空洞化而受害。為讓本、外國勞工基本工資脫鉤，讓就業市場薪資結構合理化，爰提案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一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除訂定本國勞工之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基本工資外，有關外籍勞工之工資應交由市場機制決定，但其相關規範另授權主管機關以行政命令約束之，是否有當，提請公決。","說明":"一、勞動基準法制定之立法宗旨，在透過法律之制訂，使處於弱勢之勞工，可以獲得與雇主相同地位，針對工資、福利、勞動條件等，進行平等談判與法律保障，進而確保其應有之工作權。\n二、但原欲透過法律強制規定，保障勞工基本工資規定，卻因不論本、外國勞工一體適用，使得本國勞工之工作權，因外籍勞工享有與本國勞工相同之基本工資、勞動條件與福利，拉高企業之成本，導致台灣企業喪失引進外勞降低勞動成本之優勢，台商企業西遷南奔，追求低勞動成本、低土地成本、低租稅環境等三低優勢，導致台灣產業空洞化，失業率節節高升，反而讓本國勞工未蒙其利先受其害。\n三、固然有人主張，本國、外國勞工基本工資一致化的理由，是避免台灣企業只想引進外籍勞工，辭退本國勞工，以免損及本國勞工之工作權益；然而，從台灣近十年來經濟發展趨勢與鄰近國家對外籍勞工皆無基本工資之規範觀察，上述理由顯然是閉門造車的結果。其實，有關本國勞工工作權益之保障，應透過促進企業投資方式、鼓勵產業升級、強化企業全球競爭力等方向著手，讓台灣成為真正的亞太籌資中心與企業總部，本國勞工之就業機會也將隨之大增。\n四、故外籍勞工之工資，實應由企業照市場機制決定，無須耗費企業成本圖利其他國家、少數人力仲介公司，而有關外籍勞工之勞動條件、引進許可、福利、就業安定費之徵收等，則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以行政命令訂定而加以保障（增訂第一條第三項）。\n五、為確實保障本國勞工之權益，特於法律中明訂中華民國國民之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基本工資（修訂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第一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條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n\n雇主與勞工所訂之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說明":"為讓本、外國勞工工資脫鉤，讓就業市場薪資結構合理化，外藉勞工之工資，應由企業依照市場機制決定，無須耗費企業之成本圖利其他國家、少數人力仲介公司。\n\n故有關外籍勞工之勞動條件、引進與許可、福利、就業安定費之徵收等，則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以行政命令訂定之。","修正":"第一條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n\n雇主與勞工所訂之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n\n外國勞工之聘任、許可、僱用比例與管理、就業安定費之徵收等，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行政命令訂之。"},{"現行":"第二十一條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n\n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前項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其審議程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law_content_id":"01139:01139:2002-05-21-修正:24","說明":"勞動基準法原為保障本國勞工工作權益，平衡勞僱雙方就業條件之約定，使雙方立於平等地位而設。但現有條文有關基本工資之規定，竟透過解釋擴及本國、外國勞工，使得表面上保護本國勞工權益之立法宗旨，卻變相圖利外籍勞工。又鄰近國家對外國勞工皆無基本工資之規範，故為確實保障本國勞工之權益，特明訂中華民國國民之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以有別於外籍勞工。","修正":"第二十一條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中華民國國民不得低於基本工資。\n\n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前項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其審議程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309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