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309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慶忠等18人","議案名稱":"「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4/LCEWA01_080104_0005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4/LCEWA01_080104_0005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張慶忠等18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瓊瓔等19人擬具「稅捐稽徵法增訂第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5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瓊瓔等22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22人及台灣團結聯盟黨團分別擬具「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偉哲等26人擬具「稅捐稽徵法刪除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黃偉哲等26人擬具「稅捐稽徵法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及親民黨黨團擬具「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五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0503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9人「稅捐稽徵法增訂第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10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5人「稅捐稽徵法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12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2人「稅捐稽徵法第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07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2人「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227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25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偉哲等26人「稅捐稽徵法刪除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04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偉哲等26人「稅捐稽徵法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04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五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21070200400"}],"提案人":["張慶忠"],"連署人":["蔡錦隆","鄭汝芬","廖國棟","盧嘉辰","羅淑蕾","徐欣瑩","孔文吉","黃志雄","賴士葆","邱文彥","吳育昇","蔣乃辛","廖正井","林正二","鄭天財 Sra Kacaw","陳碧涵","陳淑慧"],"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1-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2-03-16","2012-03-20"],"會議代碼":"院會-8-1-4"},{"會期":"08-01-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3-16","2012-03-20"],"會議代碼":"院會-8-1-4"},{"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05-03"]}],"mtime":"2024-01-19T04:26:2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3-16","last_time":"2013-05-0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4","會期":1,"字號":"院總第981號委員提案第13015號","laws":["01512"],"提案編號":"981委13015","案由":"本院委員張慶忠等18人，針對現行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中，有關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稽徵機關應暫緩移送法院強制執行。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九條在民國79年修法的立法理由即載明「一、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二四號解釋意旨認現行第三十九條經『確定』後逾期未繳之稅捐始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規定，對於未經行政救濟有欠公平，且與我國行政救濟制度不因提起救濟程序而停止原處分執行之原則不合，爰參照該解釋意旨修正，以資因應。二、原處分之執行固不宜因提起救濟程序而停止，惟為避免執行後有不能恢復損害之弊。爰參照強制執行法第十條延緩執行之規定，增訂第二項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之規定。」綜上可知，現行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九條的制定意旨，即是權衡「行政機關執行效力」及「納稅人權益保障」等法益後的產物。倘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業經稽徵機關禁止處分，並作足額保全程序完成者，在政府稅收無虞的情形下，為保障納稅人權益，亦應暫緩強制執行。爰提案修正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列第二項第三款。","對照表":[{"law_id":"01512","law_name":"稅捐稽徵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九條　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但納稅義務人已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復查者，暫緩移送法院強制執行。\n\n前項暫緩執行之案件，除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外，稽徵機關應移送法院強制執行：\n\n一、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n\n二、納稅義務人依前款規定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經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者。","law_content_id":"01512:01512:1990-01-16-修正:52","說明":"一、增加本條第三款「納稅義務人之財產已遭稽徵機關作禁止處分之足額保全程序完成者」之規定。\n\n二、納稅義務人之個人財產既已遭稽徵機關作禁止處分之足額保全程序完成，國庫稅收保障已百分之百確定無虞，優於前兩款僅半數之擔保，更應暫緩強制執行，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待行政救濟程序之結果後再行處理。\n\n三、依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的權利。國庫稅收保障既已完全確保，自不得衍生重複性財務負擔來剝奪人民訴願權，否則行政機關之強制執行行為，顯有違憲之虞。","修正":"第三十九條　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但納稅義務人已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復查者，暫緩移送法院強制執行。\n\n前項暫緩執行之案件，除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外，稽徵機關應移送法院強制執行：\n\n一、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n\n二、納稅義務人依前款規定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經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者。\n\n三、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業經稽徵機關作禁止處分足額保全程序完成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309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