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312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許添財等17人","議案名稱":"「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4/LCEWA01_080104_000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4/LCEWA01_080104_000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本院委員許添財等17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0615070300800"}],"提案人":["許添財","田秋堇"],"連署人":["邱志偉","趙天麟","段宜康","蔡煌瑯","陳節如","葉宜津","黃偉哲","鄭麗君","陳其邁","柯建銘","李昆澤","尤美女","高志鵬","楊曜","許智傑"],"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1-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2-03-16","2012-03-20"],"會議代碼":"院會-8-1-4"},{"會期":"08-01-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3-16","2012-03-20"],"會議代碼":"院會-8-1-4"},{"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04-09"],"會議代碼":"委員會-8-1-15-14"},{"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05-09"],"會議代碼":"委員會-8-1-15-24"},{"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05-24"],"會議代碼":"委員會-8-1-15-33"},{"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06-06"],"會議代碼":"委員會-8-1-15-38"},{"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06-14"]}],"mtime":"2024-01-19T04:23:5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3-16","last_time":"2012-06-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4","會期":1,"字號":"院總第1679號委員提案第13017號","laws":[],"提案編號":"1679委13017","案由":"本院委員許添財、田秋堇等17人，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之情事，增訂第十三款為「持有外國永久居留證或有外國國籍，未放棄者」。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候選人之消極資格，未包括持有外國永久居留證（permanent resident card）或外國國籍（citizen, ID card）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之候選人，此為立法上一大缺失，應予修正補漏。\n二、總統、副總統為國家之代表及副代表，乃國家之重要表徵，對外代表國家，對內行使統治權。如果總統或副總統有外國永久居留證或外國國籍，尚未放棄，卻對外代表國家，對內行使統治權，不僅貽笑國際，有損國格，且無法號召國民服膺其領導，其領導之正當性蕩然無存。再者，中華民國之主權依憲法第二條規定，既屬於國民全體，卻由有外國居留證或外國國籍者來組成政府，行使主權及統治權，顯然牴觸憲法之規定。總統或副總統有外國國籍或永久居留證，當涉及兩國事務而利益衝突時，如何拿捏？不僅事涉忠誠問題，且牽涉國家利益之重大問題。\n三、為符合憲法之規定，避免總統、副總統陷於忠誠問題之不仁不義及符合國家利益，有將持有外國永久居留證或外國國籍未放棄者，列為不得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資格限制之必要，爰增列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第十三款。\n四、附條文對照表乙份。","對照表":[{"law_id":"04318","law_name":"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n\n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n\n二、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n\n三、曾犯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其未遂犯、第八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八十九條第一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其未遂犯、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或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經判刑確定者。\n\n四、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者。\n\n五、犯前四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於緩刑期間者。\n\n六、受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尚未確定者。\n\n七、受宣告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或流氓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十年者。\n\n八、受其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n\n九、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者。\n\n十、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者。\n\n十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n\n十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law_content_id":"04318:04318:2009-05-12-修正:32","說明":"一、總統、副總統為國家之代表及副代表，乃國家之重要表徵，對外代表國家，對內行使統治權。如果總統或副總統有外國永久居留證或外國國籍，尚未放棄，不僅貽笑國際，有損國格，且無法號召國民服膺其領導，其領導之正當性蕩然無存。\n\n二、依憲法第二條規定，既屬於國民全體，卻由有外國居留證或外國國籍者來組成政府，行使主權及統治權，顯然牴觸憲法之規定。總統或副總統有外國國籍或永久居留證，當涉及兩國事務而利益衝突時，如何拿捏？不僅事涉忠誠問題，且牽涉國家利益之重大問題。\n\n三、故提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增訂持有外國永久居留證或有外國國籍，未放棄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修正":"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n\n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n\n二、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n\n三、曾犯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其未遂犯、第八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八十九條第一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其未遂犯、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或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經判刑確定者。\n\n四、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者。\n\n五、犯前四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於緩刑期間者。\n\n六、受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尚未確定者。\n\n七、受宣告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或流氓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十年者。\n\n八、受其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n\n九、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者。\n\n十、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者。\n\n十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n\n十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n\n十三、持有外國永久居留證或有外國國籍，未放棄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312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