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312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議案名稱":"「廣播電視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4/LCEWA01_080104_0005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4/LCEWA01_080104_0005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宜津等28人擬具「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管碧玲等21人擬具「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管碧玲等17人擬具「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廣播電視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0830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0313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宜津等28人「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19070204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管碧玲等21人「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17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管碧玲等17人「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24070201100"}],"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許忠信"],"連署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1-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2-03-16","2012-03-20"],"會議代碼":"院會-8-1-4"},{"會期":"08-01-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3-16","2012-03-20"],"會議代碼":"院會-8-1-4"},{"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05-21"],"會議代碼":"委員會-8-1-23-12"},{"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05-24"],"會議代碼":"委員會-8-1-23-12"},{"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06-04"],"會議代碼":"委員會-8-1-23-13"},{"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06-06"],"會議代碼":"委員會-8-1-23-13"},{"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08-28"]}],"mtime":"2024-01-19T04:26:3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3-16","last_time":"2012-08-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4","會期":1,"字號":"院總第979號委員提案第13020號","laws":["02406"],"提案編號":"979委13020","案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有鑒於國內各電視台長期以來，為降低製作成本，追求利潤，大量引進國外戲劇節目，致本國戲劇節目大幅萎縮，藝人及戲劇製作人才紛紛出走中國，有違廣電事業培育國內戲劇人才，發展本土文化產業之立法目的與精神。爰擬具「廣播電視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規定本國自製戲劇節目之比率不得少於同類型節目百分之五十。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無線電視、衛星電視之頻道，有線電視系統台所使用之線路，均為國家資源，即屬於全民之公共財，故經營者除了獲取利潤外，還應兼顧公共利益，提供優質節目回饋國人。而戲劇節目的發展關係文化生態的良窳，也是電視創作之母，應擔負起培育國內戲劇人才，發展本土文化產業之責任。因此，本國自製戲劇節目實有加以保障之必要。\n二、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七條，針對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有必載無線電視台節目及廣告之規定。而至2009年為止，我國有線電視系統訂戶比例已達63.8%，有線電視訂戶數高達498萬多戶，如以平均每戶三人計算，收視人口涵蓋率幾乎達全國人口的四分之三，可見電視台節目內容對人民的影響甚大。惟現行廣播電視法第十九條僅規定，廣播電視節目中之本國自製節目，不得少於百分之七十。漏未規定本國自製戲劇節目之比率，導致許多藝人及戲劇節目製作人才因大量國外戲劇節目之排擠，生存空間受到嚴重壓縮，紛紛前往中國發展，爰增訂第一項後段，明定本國自製戲劇節目之比率不得少於同類型節目百分之五十。期能發揮培育國內戲劇人才，發展本土文化產業之責任。另外，增訂第二項規定，針對「戲劇節目」加以定義，使規定更加明確。","對照表":[{"law_id":"02406","law_name":"廣播電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廣播電視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九條　廣播電視節目中之本國自製節目，不得少於百分之七十。\n\n外國語言節目，應加映中文字幕或加播國語說明，必要時主管機關得指定改配國語發音。","說明":"一、增訂第一項後段及第二項規定。現行條文第二項調次移列為第三項。\n\n二、無線電視、衛星電視之頻道，有線電視系統台所使用之線路，均為國家資源，屬全民之公共財，故經營者除了獲取利潤外，還應兼顧公共利益，提供優質節目回饋國人。而戲劇節目的發展關係文化生態的良窳，也是電視創作之母，應擔負起培育國內戲劇人才，發展本土文化產業之責任。因此，本國自製戲劇節目實有加以保障之必要。\n\n三、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七條，針對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有必載無線電視台節目及廣告之規定。而至2009年為止，我國有線電視系統訂戶比例已達63.8%，有線電視訂戶數高達498萬多戶，收視人口涵蓋率幾乎達全國人口的四分之三，其節目內容對人民的影響甚大。唯現行廣播電視法第十九條，漏未規定本國自製戲劇節目之比率，導致許多藝人及戲劇節目製作人才因大量國外戲劇節目之排擠，生存空間受到嚴重壓縮，紛紛前往中國發展，爰增訂第一項後段，明定本國自製戲劇節目之比率不得少於同類型節目百分之五十，期能發揮培育國內戲劇人才，發展本土文化產業之責任。\n\n四、針對「戲劇節目」加以定義，使規定更加明確，爰增訂第二項規定。","修正":"第十九條　廣播電視節目中之本國自製節目，不得少於百分之七十；本國自製戲劇節目不得少於同類型節目百分之五十。\n\n前項所稱戲劇節目，指戲劇單元劇、戲劇連續劇或傳統戲曲。\n外國語言節目，應加映中文字幕或加播國語說明，必要時主管機關得指定改配國語發音。"}]}],"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312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