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31207020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5人","議案名稱":"「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4/LCEWA01_080104_0003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4/LCEWA01_080104_0003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蔣乃辛","鄭汝芬","吳育仁","蔡錦隆","陳碧涵"],"連署人":["翁重鈞","簡東明","鄭天財 Sra Kacaw","黃志雄","楊應雄","呂玉玲","陳淑慧","陳學聖","孔文吉","盧秀燕","陳雪生","顏清標","李俊俋","李昆澤","林鴻池","王惠美","陳鎮湘","張嘉郡","徐少萍"],"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1-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03-16","2012-03-20"],"會議代碼":"院會-8-1-4"},{"會期":"08-01-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3-16","2012-03-20"],"會議代碼":"院會-8-1-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0-22"],"會議代碼":"委員會-8-2-26-11"}],"mtime":"2024-01-19T04:25:3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3-16","last_time":"2012-10-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4","會期":1,"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13024號","laws":["03624"],"提案編號":"468委13024","案由":"本院委員蔣乃辛、鄭汝芬、吳育仁、蔡錦隆、陳碧涵等25人，有鑑於勞工疑因工作「過勞」而死亡，家屬申請職業災害的死亡給付時困難重重，造成家屬第二次的傷害。類似事件一再發生，引起社會對於「過勞死」及心血管疾病等職業災害鑑定困難嚴苛之爭議，遭致社會輿論與勞工團體之抨擊。為有效保障基層勞工的基本權益，爰提案修正「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七條」，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現行規定，勞工發生職災，若要申請職災給付，或循司法途徑向雇主要求賠償，都必須親自負起「職業暴露舉證責任」，也就是說，要自行證明從事的職業與職業災害「有因果關係」。不過，實務上，勞工要負起職業暴露舉證責任卻相當困難，因為包括能證明勞工出勤的「出勤表」、工作時間、工作內容、工作環境、工作設備與機具及活動場所等資料，都掌握在資方手中，勞工除非循司法途徑、向法院提出要求，才可能取得。再者，證明勞工職災與職業有關的關鍵證據，工廠設備配置都由資方掌握，部分雇主甚至在職災發生後，立即更動設備湮滅證據，勞工舉證往往困難又無助。\n二、雇主於勞工從事工作，本有照顧責任，對於職業災害應有積極作為防止其發生之義務，以保障勞工生命安全及健康。當勞工不幸發生職業災害遭受損失，雇主除能證明其已盡力防止外，應對勞工負賠償責任。\n三、另鑑於實務上職業災害損害賠償訴訟案件，雇主賠償責任之確立，在於雇主能否證明確無過失或已盡力防止，舉證責任之於雇主，常為勞工勝訴之關鍵所在。\n四、修法重點：為具體規範本條文舉證責任歸屬，課以雇主積極作為之義務，以有效避免損害之發生。爰明定雇主如未能證明其已盡力防止者，應負賠償責任。","對照表":[{"law_id":"03624","law_name":"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勞工因職業災害所致之損害，雇主應負賠償責任，但雇主能證明無過失者，不在此限。","說明":"一、根據現行規定，勞工發生職災，若要申請職災給付，或循司法途徑向雇主要求賠償，都必須親自負起「職業暴露舉證責任」，也就是說，要自行證明從事的職業與職業災害「有因果關係」。不過，實務上，勞工要負起職業暴露舉證責任卻相當困難，因為包括能證明勞工出勤的「出勤表」、工作時間、工作內容、工作環境、工作設備與機具及活動場所等資料，都掌握在資方手中，勞工除非循司法途徑、向法院提出要求，才可能取得。再者，證明勞工職災與職業有關的關鍵證據，工廠設備配置都由資方掌握，部分雇主甚至在職災發生後，立即更動設備湮滅證據，勞工舉證往往困難又無助。\n\n二、雇主於勞工從事工作，本有照顧責任，對於職業災害應有積極作為防止其發生之義務，以保障勞工生命安全及健康。當勞工不幸發生職業災害遭受損失，雇主除能證明其已盡力防止外，應對勞工負賠償責任。\n\n三、另鑑於實務上職業災害損害賠償訴訟案件，雇主賠償責任之確立，在於雇主能否證明確無過失或已盡力防止，舉證責任之於雇主，常為勞工勝訴之關鍵所在。\n\n四、修法重點：為具體規範本條文舉證責任歸屬，課以雇主積極作為之義務，以有效避免損害之發生。爰明定雇主如未能證明其已盡力防止者，應負賠償責任。","修正":"第七條　勞工因職業災害所致之損害，雇主未能證明其已盡力防止者，雇主應負賠償責任。"}]}],"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312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