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312070201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3人","議案名稱":"「緊急醫療救護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4/LCEWA01_080104_0004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4/LCEWA01_080104_0004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緊急醫療救護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劉建國等21人、委員田秋堇等19人分別擬具「緊急醫療救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3人擬具「緊急醫療救護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及委員盧秀燕等38人擬具「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1214070300300"},{"議案名稱":"行政院「緊急醫療救護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案。","billNo":"10109030710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1人「緊急醫療救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29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田秋堇等19人「緊急醫療救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16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38人「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19070200800"}],"提案人":["蔣乃辛","潘維剛","黃昭順"],"連署人":["魏明谷","張嘉郡","盧嘉辰","王廷升","盧秀燕","王惠美","陳鎮湘","吳育昇","蔡錦隆","陳雪生","林國正","陳淑慧","陳學聖","黃志雄","孔文吉","李俊俋","呂玉玲","翁重鈞","徐少萍","吳育仁"],"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1-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03-16","2012-03-20"],"會議代碼":"院會-8-1-4"},{"會期":"08-01-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3-16","2012-03-20"],"會議代碼":"院會-8-1-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1-21"],"會議代碼":"委員會-8-2-26-22"},{"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2-06"],"會議代碼":"委員會-8-2-26-2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12-13"]}],"mtime":"2024-01-19T04:25:3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3-16","last_time":"2012-12-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4","會期":1,"字號":"院總第1155號委員提案第13026號","laws":["02547"],"提案編號":"1155委13026","案由":"本院委員蔣乃辛、潘維剛、黃昭順等23人，有鑑於公共場所若設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ED），一旦發生突發性心臟停止個案，其急救成功率，可從原來7%提高至38%。目前全台約有4000多台AED，都集中在醫療院所，公共場所僅200多台。如果在公共場所廣設AED，可拯救更多瀕臨死亡的患者，由原來的1400人增加到7600人。為拯救更多突發性心臟停止病患之生命，爰提案增訂「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三十五條之一」，要求在每天有250名50歲以上成人通過或聚集之公共場所設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日本推廣AED經驗，公共場所發生突發性心臟停止個案的急救成功率，可從原來7%提高至38%。台灣每年約發生兩萬件到院前心臟停止個案，如果在公共場所廣設AED，可拯救更多瀕臨死亡的患者，由原來的1700人增加到7600人。\n二、以芝加哥機場為例，在2000年開始廣設AED，幾乎每走一公尺內就有一台，當年心臟突發病倒患者救活率從芝加哥其他未設AED公共場所的2%，提高到61%。日本的AED使用比台灣消防隊全面採用AED晚了4年，當時是因為一位日本皇族打球時病發未救回，而一位知名演員在跑馬拉松時發病，用AED救回一命後，為舉辦「愛知博覽會」而廣設AED，目前裝置超過30萬台，平均每10萬人設有235台；而台灣雖然有4000台，但九成在消防局裝備上，每10萬人平均只分到17.4台，人潮出入眾多的公共場所的AED不到300台。如以英國設置標準來看，台灣至少還得在公共場所設置5000多台AED。\n三、為拯救突發性心臟停止病患之生命，比照美國公共場所設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ED）之標準，每天有250名50歲以上成人通過或聚集之公共場所，提案增訂本條文。\n四、為維持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ED）功能之正常，使期能發揮救命的功效，要求必須定期檢查。相關定期檢測的內容與作業要點，由主管機關訂之。\n五、修法要點：每天有250名50歲以上成人通過或聚集之公共場所，應設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ED）。","對照表":[{"law_id":"02547","law_name":"緊急醫療救護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緊急醫療救護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依據日本推廣AED經驗，公共場所發生突發性心臟停止個案的急救成功率，可從原來7%提高至38%。\n\n三、台灣每年約發生兩萬名起到院前心臟停止個案，如果在公共場所廣設AED，每年可拯救更多瀕臨死亡的患者，由原來的1400人增加到7600人。\n\n四、為拯救突發性心臟停止病患之生命，比照美國公共場所設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ED）之標準，提案增訂本條文。","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　每天有二百五十名五十歲以上成年人通過或聚集之公共場所，應設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ED）。"}]}],"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312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