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312070201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7人","議案名稱":"「國民年金法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4/LCEWA01_080104_0004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4/LCEWA01_080104_0004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蔣乃辛","鄭汝芬","吳育仁"],"連署人":["翁重鈞","蔡錦隆","簡東明","鄭天財 Sra Kacaw","黃志雄","陳淑慧","孔文吉","陳碧涵","呂玉玲","楊應雄","陳學聖","李貴敏","盧秀燕","陳雪生","張嘉郡","魏明谷","孔文吉","陳鎮湘","陳根德","羅明才","王惠美","廖正井","李昆澤","徐少萍"],"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1-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03-16","2012-03-20"],"會議代碼":"院會-8-1-4"},{"會期":"08-01-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3-16","2012-03-20"],"會議代碼":"院會-8-1-4"}],"mtime":"2024-01-19T04:25:41+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3-16","last_time":"2012-03-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4","會期":1,"字號":"院總第1578號委員提案第13027號","laws":["01230"],"提案編號":"1578委13027","案由":"本院委員蔣乃辛、鄭汝芬、吳育仁等27人，有鑑於請領國民年金之遺屬年金者，部分為老邁、未成年、無謀生能力或有子女離家而暫時無法聯繫，因此在資訊不明的情況下，致未能於期限內提出申請之情事。為確保遺族之權益，應比照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之一第三項規定，增列其回溯至符合申請資格時點起算，以增加對於弱勢民眾之保障，同時兼顧制度之公平正義，爰修正「國民年金法第十八條之一」。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本法各項年金給付發給之起始月份及終止月份，雖已於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明定，考量該規定影響人民請領年金給付等權利，爰以法律明定，以為周延。\n二、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之一第三項規定，遺屬年金之受益人未於符合請領條件之當月提出申請者，其提出請領之日起前五年得領取之給付，由保險人依法追溯補給之。\n三、符合請領遺屬年金者部分為老邁、未成年、無謀生能力或有子女而暫時無法聯繫，因此在資訊不明的情況下，導致未能於期限內提出申請之情事。為確保遺族之權益，應比照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之一規定，增列第二項但書使其回溯至符合申請資格時點起算，以確保其應有之權益。\n四、修法重點：增列第二項但書使其回溯至符合申請資格時點起算，以確保其應有之權益（第十八條之一）","對照表":[{"law_id":"01230","law_name":"國民年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民年金法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八條之一　依本法發給之各項給付為年金者，除老年年金給付自符合條件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死亡當月為止外，其他年金給付自提出申請且符合條件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應停止發給或死亡之當月止。","law_content_id":"01230:01230:2011-06-13-修正:25","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本法各項年金給付發給之起始月份及終止月份，雖已於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明定，考量該規定影響人民請領年金給付等權利，宜以法律明定，以為周延。\n\n三、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之一第三項規定，遺屬年金之受益人未於符合請領條件之當月提出申請者，其提出請領之日起前五年得領取之給付，由保險人依法追溯補給之。\n\n四、符合請領遺屬年金者部分為老邁、未成年、無謀生能力或有子女而暫時無法聯繫，因此在資訊不明的情況下，導致未能於期限內提出申請之情事。為確保原有權宜，應比照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之一規定，增列第二項但書使其回溯至符合申請資格時點起算，以確保其應有之權益。","修正":"第十八條之一　依本法發給之各項給付為年金者，除老年年金給付自符合條件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死亡當月為止外，其他年金給付自提出申請且符合條件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應停止發給或死亡之當月止。\n\n遺屬年金之受益人未於符合請領條件之當月提出申請者，其提出請領之日起前五年得領取之給付，由保險人依法追溯補給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312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