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312070201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志雄等21人","議案名稱":"「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4/LCEWA01_080104_0004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4/LCEWA01_080104_0004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財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9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十三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黃志雄等21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0426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0224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9人「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十三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07070201600"}],"提案人":["黃志雄","蔣乃辛","吳育仁"],"連署人":["廖國棟","楊瓊瓔","孫大千","陳碧涵","羅明才","蔡錦隆","簡東明","呂玉玲","黃昭順","盧嘉辰","廖正井","孔文吉","紀國棟","馬文君","王惠美","盧秀燕","蘇清泉","羅淑蕾"],"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1-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2-03-16","2012-03-20"],"會議代碼":"院會-8-1-4"},{"會期":"08-01-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3-16","2012-03-20"],"會議代碼":"院會-8-1-4"},{"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04-23"],"會議代碼":"聯席會議-8-1-22,20-1"},{"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04-26"]}],"mtime":"2024-01-19T04:25:50+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3-16","last_time":"2012-04-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4","會期":1,"字號":"院總第1586號委員提案第13029號","laws":["01661"],"提案編號":"1586委13029","案由":"本院委員黃志雄、蔣乃辛、吳育仁等21人，有鑑於日前發生運動彩券發行機構員工，以人為手段影響運動彩券之開獎公平性，重挫運動彩券發行之公信力與專業性，不僅影響國內彩券通路商之營運，更進一步影響運動發展基金之撥用。然現行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相關罰則過輕，實務上對於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之內部稽核、管控難以有效達到積極查核之目的。為有效提升運動彩券發行之公信力，與彩券內部稽核制度之落實，並減少不法份子介入而影響運動彩券開獎之公平性，爰此提出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增列運動彩券發行機構應積極建立內部稽核制度，及受委託機構業務異常需主動通報主管機關。（修正第十三條）\n二、為維護政府發行運動彩券之公信力及公平性，課予發行機構及受委託機構更多責任，修正提高處罰額度。（修正第二十二條）\n三、明訂處罰對象及提高處罰額度。（修正第二十三條）","對照表":[{"law_id":"01661","law_name":"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三條　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及經銷商，不得銷售運動彩券或支付獎金予未成年人。\n\n運動彩券發行機構及受委託機構員工，不得購買或受讓運動彩券。\n\n納為投注標的之運動競技賽事舉辦單位人員及參與賽事之相關隊職員，均不得購買其所舉辦或參與賽事之運動彩券。\n\n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或經銷商違反第一項規定者，應將與售得價金及已支付獎金同額之款項，歸入運動彩券盈餘。","law_content_id":"01661:01661:2009-06-05-制定:13","說明":"一、避免員工利用職務之便獲取資料意圖使自己或他人獲得運動彩券派彩結果領取獎金。爰於本條第二項增列有關發行機構及受委託機構員工不得兌領運動彩券或提供因職務業務知悉訊息提供他人獲得運動彩券派彩結果之行為。\n\n二、新增第五項、第六項，明訂運動彩券發行機構應積極建立內部稽核制度，及受委託機構業務異常需主動通報主管機關。","修正":"第十三條　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及經銷商，不得銷售運動彩券或支付獎金予未成年人。\n\n運動彩券發行機構及受委託機構員工，不得購買、受讓或利用及提供訊息意圖使自己或第三人獲得不法之利益，或影響其他利益者。\n納為投注標的之運動競技賽事舉辦單位人員及參與賽事之相關隊職員，均不得購買、受讓其所舉辦或參與賽事之運動彩券。\n\n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或經銷商違反第一項規定者，應將與售得價金及已支付獎金同額之款項，歸入運動彩券盈餘。\n\n運動彩券發行機構及受委託機構員工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n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於發現業務財務各項業務異常狀況應主動告知主管機關。"},{"現行":"第二十二條　發行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n\n一、獎金支出違反第六條規定之比率。\n\n二、銷管費用支出違反第七條規定。","law_content_id":"01661:01661:2009-06-05-制定:22","說明":"為維護政府發行運動彩券之公信力及公平性，為課予發行機構及受委託機構更多責任，修正提高處罰額度。","修正":"第二十二條　發行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一千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n\n一、獎金支出違反第六條規定之比率。\n\n二、銷管費用支出違反第七條規定。"},{"現行":"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n\n一、發行機構或受委託機構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未建立身分檢核機制或由專業機構認證之交易安全技術系統。\n\n二、因職務或業務知悉運動彩券中獎人個人資料者，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應嚴守秘密規定。\n\n三、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或經銷商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對逾期未領之中獎人發給獎金，或未將逾期未領獎金全數歸入運動彩券盈餘。","說明":"一、為維護政府發行運動彩券之公信力及公平性，為課予發行機構及受委託機構更多責任，修正提高處罰額度。\n\n二、因應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增列第三項處罰規定。\n\n三、因應第十三條第五項規定，增列第四項處罰規定。\n\n四、因應第十三條第六項規定，增列第五項處罰規定。\n\n五、因應第二十條規定，增列第七項處罰規定。\n\n六、增列第八項有關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於辦理運動彩券業務期間，應依主管機關指定限期內應完成各項改善事項。","修正":"第二十三條　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n\n一、發行機構或受委託機構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未建立身分檢核機制或由專業機構認證之交易安全技術系統。\n\n二、因職務或業務知悉運動彩券中獎人個人資料者，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應嚴守秘密規定。\n\n三、員工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不得購買、受讓或利用及提供訊息意圖使自己或他人獲得運動彩券派彩結果領取獎金之規定。\n四、違反第十三條第五項應主動向主管機關提報規定。\n五、違反第十三條第六項應主動向主管機關提報規定。\n六、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或經銷商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對逾期未領之中獎人發給獎金，或未將逾期未領獎金全數歸入運動彩券盈餘。\n\n七、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拒絕查核或不提供相關資料。\n八、未依主管機關指定限期內完成改善事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312070201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