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314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8人","議案名稱":"「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5/LCEWA01_080105_0000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5/LCEWA01_080105_0000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8人擬具「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曾巨威等27人、委員蔡正元等36人、委員許添財等19人分別擬具「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40人擬具「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親民黨黨團擬具「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七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民進黨黨團擬具「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8案。","billNo":"1010608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0502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曾巨威等27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26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正元等36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07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添財等19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8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40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02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七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07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民進黨黨團「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8070201800"}],"提案人":["賴士葆"],"連署人":["王惠美","廖正井","黃偉哲","費鴻泰","吳育昇","高志鵬","吳秉叡","許忠信","陳碧涵","林滄敏","李應元","蘇震清","廖國棟","丁守中","徐欣瑩","謝國樑","李鴻鈞","詹凱臣","林明溱","林德福","洪秀柱","蔣乃辛","邱文彥","陳淑慧","林鴻池","顏清標","盧嘉辰"],"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2-03-23","2012-03-27"],"會議代碼":"院會-8-1-5"},{"會期":"08-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3-23","2012-03-27"],"會議代碼":"院會-8-1-5"},{"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05-31"],"會議代碼":"委員會-8-1-20-11"},{"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06-04"],"會議代碼":"委員會-8-1-20-12"},{"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06-08"]}],"mtime":"2024-01-19T04:20:4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3-23","last_time":"2012-06-0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5","會期":1,"字號":"院總第225號委員提案第13030號","laws":["01526"],"提案編號":"225委13030","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8人，針對最低稅負制之基本稅額規範，業已將證券交易所得納入稅課範圍，惟對公司主要經營團隊、原始股東等人士具有高獲利性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之交易所得卻未納入個人的基本所得額，對於以落實為維護租稅公平，確保國家財政最基本的稅收基礎之最低稅負制而言，恐有未盡之處。比較最低稅負制實施以來已核課稅收近700億元，營利事業稅收貢獻占8成，個人稅收貢獻則占2成，個人稅收比重明顯較低，亦顯示個人的基本所得額之範疇似有檢討調整之必要。有鑑於此，爰提案修訂本條例第十二條，將首次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之股票之交易所得納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以符租稅公義。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五年最低稅負制核課稅收為698億元，來自於營利事業之稅收共556億元、來自於個人之稅收為142億元：根據財政部賦稅署統計，自民國九十五年實施最低稅負制以來迄九十九年，自營利事業核課之稅收分別依序為124億元、138億元、65億元、89億元、140億元，共計556億元；自個人核課之稅收則分別依序為38億元、61億元、23億元、8億元，共計142億元。換言之，以租稅公平為主軸的最低稅負制，營利事業稅收貢獻占8成，個人稅收貢獻則占2成，個人稅收之比重仍顯較低。\n二、現行本條例已將證券交易所得納入稅課範圍：依據本條例第七條及第十二條規定，營利事業對於來自於公開或非公開之證券交易所生之所得，均須納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反觀個人的部分，對於證券交易所得之核課，僅將未上市（櫃）及私募基金二大類納入核課範圍。\n三、申請首次公開發行之上市（櫃）公司日益增加，惟首次發行上市（櫃）股票之交易所得未納入個人的基本所得額：根據相關研究指出，首次公開發行（Initial Public Offering, IPO）意指公司第一次將其股票公開上市，藉由IPO不僅公司經營者能在短時間內即享受到手中持股翻漲好幾倍的利益，各大承銷商亦有豐厚的獲益，對於原始股東而言，是累積財富的捷徑。以櫃買中心統計100年IPO增長率觀之，比較全球主要交易所截至100年11月股票IPO最新資料統計，100年度大部分資本市場IPO家數都呈現負成長，僅台灣的櫃買中心及東京證交所呈現正成長，其中櫃買中心成長率約57.69%，東京證交所估46.15%，櫃買中心是IPO成長性最高市場。整體而言，台灣100年上市（櫃）集資總額為389億元，總金額雖較99年593億元為少，但家數較99年增加了5成，特別是海外公司來台IPO，上市有12家，上櫃有11家，較99年成長六家及10家，平均股本約4億元。換言之，隨著申請IPO家數日益增加，持有其股票者之獲利亦隨之增加。惟公開發行股票之交易係大多以公司主要經營團隊、原始股東為主要對象，而其交易獲利之高所得卻未納入本條例作為之個人基本所得稅額，所得稅法亦未予以核課證券交易所得稅，對於以落實為維護租稅公平，確保國家財政最基本的稅收基礎之最低稅負制而言，恐有未盡之處。\n四、修法精神：有鑑於此，爰提案修訂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將首次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之股票之交易所得納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以符租稅公義。","對照表":[{"law_id":"01526","law_name":"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　個人之基本所得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加計下列各款金額後之合計數：\n\n一、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免納所得稅之所得。但一申報戶全年之本款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免予計入。\n\n二、本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n\n三、下列有價證券之交易所得：\n\n（一）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n\n（二）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n\n四、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額。\n\n五、公司員工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九條之一規定取得之新發行記名股票，可處分日次日之時價超過股票面額之差額部分。\n\n六、本條例施行後法律新增之減免綜合所得稅之所得額或扣除額，經財政部公告者。\n\n前項第五款規定之所得，應於可處分日次日之年度，計入基本所得額。\n\n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之計算，準用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其交易有損失者，得自當年度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無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於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三年內，自其交易所得中扣除。但以損失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為限。\n\n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之查核，有關其成交價格、成本及費用認定方式、未申報或未能提出實際成交價格或原始取得成本者之核定等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n\n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加計之減免所得額或扣除額，其發生之損失，經財政部公告者，準用第三項規定。\n\n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金額，其計算調整及公告方式，準用第三條第二項規定。\n\n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但行政院得視經濟發展情況，於必要時，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說明":"修訂本條例本條文第一項第三款，將首次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之股票之交易所得納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以符租稅公義。","修正":"第十二條　個人之基本所得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加計下列各款金額後之合計數：\n\n一、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免納所得稅之所得。但一申報戶全年之本款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免予計入。\n\n二、本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n\n三、下列有價證券之交易所得：\n\n（一）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n\n（二）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n\n（三）首次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之股票。\n四、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額。\n\n五、公司員工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九條之一規定取得之新發行記名股票，可處分日次日之時價超過股票面額之差額部分。\n\n六、本條例施行後法律新增之減免綜合所得稅之所得額或扣除額，經財政部公告者。\n\n前項第五款規定之所得，應於可處分日次日之年度，計入基本所得額。\n\n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之計算，準用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其交易有損失者，得自當年度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無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於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三年內，自其交易所得中扣除。但以損失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為限。\n\n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之查核，有關其成交價格、成本及費用認定方式、未申報或未能提出實際成交價格或原始取得成本者之核定等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n\n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加計之減免所得額或扣除額，其發生之損失，經財政部公告者，準用第三項規定。\n\n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金額，其計算調整及公告方式，準用第三條第二項規定。\n\n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但行政院得視經濟發展情況，於必要時，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314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