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314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超明等26人","議案名稱":"「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5/LCEWA01_080105_0001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5/LCEWA01_080105_0001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超明"],"連署人":["鄭汝芬","盧秀燕","簡東明","孔文吉","王惠美","李應元","邱志偉","陳雪生","陳歐珀","廖正井","蔡其昌","魏明谷","羅明才","蘇清泉","吳育仁","林佳龍","林明溱","姚文智","張嘉郡","蔡錦隆","廖國棟","陳碧涵","陳根德","翁重鈞","段宜康"],"議案狀態":"排入院會","議案流程":[{"會期":"08-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12-03-23","2012-03-27"],"會議代碼":"院會-8-1-5"}],"mtime":"2024-01-19T04:21:1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3-23","last_time":"2012-03-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5","會期":1,"字號":"院總第1687號委員提案第13037號","laws":["01233"],"提案編號":"1687委13037","案由":"本院委員陳超明等26人，鑒於近年來物價明顯上漲，為使領取本法津貼之老年農民，其基本生活能持續獲得合理且妥善之照顧，爰提請修正「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修正草案，明定本條所列給付金額，應照消費者物價指數每一年定期調整，以符物價之浮動變化，惟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則不予調降，以達本法照顧老年農民之立法意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據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消費者物價總指數統計資料：100年10月份消費者物價總指數（CPI）為107.76（95年=100），較上月漲0.50%（經調整季節變動因素後微漲0.02%），較上年同月漲1.22%，1-10月平均，較上年同期漲1.40%。100年11月份消費者物價總指數（CPI）為107.75（95年=100），較上月微跌0.04%（經調整季節變動因素後漲0.07%），較上年同月漲1.01%，1-11月平均，較上年同期漲1.37%。100年12月份消費者物價總指數（CPI）為108.02（95年=100），較上月漲0.25%（經調整季節變動因素後跌0.07%），較上（99）年同月漲2.03%，全年平均漲1.42%。101年1月份消費者物價總指數（CPI）為108.36（95年=100），較上月上漲0.33%（經調整季節變動因素後漲0.17%），較上年同月漲2.37%。足證近年來每年物價明顯上漲。\n二、為使領取本法津貼之老年農民，其基本生活能持續獲得合理且妥善之照顧，明定本條所列給付金額，並應照消費者物價指數每一年定期調整，以符物價之浮動變化，惟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則不予調降，以達本法照顧老年農民之立法意旨。特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1233","law_name":"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福利津貼之申領核發）\n\n符合前條資格條件之老年農民，得申請發給福利津貼，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每月新臺幣七千元，發放至本人死亡當月止；其後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n\n本津貼之發放，經審查合格後，自受理申請日當月起算。\n\n經宣導一年後，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始申請領取福利津貼之老年農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給，或停止發給至其原因消失之當月止。但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前已領取福利津貼之老年農民，不適用之：\n\n一、最近一年度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n\n二、個人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n\n前項第二款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扣除之：\n\n一、農業用地。\n\n二、農舍。\n\n三、無農舍者，其個人所有實際居住之唯一房屋，該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及其土地公告現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四百萬元者；超過者，以扣除新臺幣四百萬元為限。\n\n同一期間兼具前條及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之資格條件者，得擇一申領之。\n\n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於本條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公布後再加入農民健康保險者或加入勞工保險之漁會甲類會員，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n\n不符本條例資格而領取福利津貼者，其溢領之福利津貼應由本人或法定繼承人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繳還；未繳還者，應依法追訴。\n\n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一、修正本條第一項。\n\n二、據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100年10月至101年1月消費者物價總指數統計資料，足證近年來每年物價明顯上漲。\n\n三、為使領取本法津貼之老年農民，其基本生活能持續獲得合理且妥善之照顧，明定本條所列給付金額，並應照消費者物價指數每一年定期調整，惟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則不予調降，以達本法照顧老年農民之立法意旨。","修正":"第四條　（福利津貼之申領核發）\n\n符合前條資格條件之老年農民，得申請發給福利津貼，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每月新臺幣七千元，發放至本人死亡當月止；其後每一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n\n本津貼之發放，經審查合格後，自受理申請日當月起算。\n\n經宣導一年後，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始申請領取福利津貼之老年農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給，或停止發給至其原因消失之當月止。但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前已領取福利津貼之老年農民，不適用之：\n\n一、最近一年度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n\n二、個人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n\n前項第二款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扣除之：\n\n一、農業用地。\n\n二、農舍。\n\n三、無農舍者，其個人所有實際居住之唯一房屋，該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及其土地公告現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四百萬元者；超過者，以扣除新臺幣四百萬元為限。\n\n同一期間兼具前條及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之資格條件者，得擇一申領之。\n\n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於本條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公布後再加入農民健康保險者或加入勞工保險之漁會甲類會員，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n\n不符本條例資格而領取福利津貼者，其溢領之福利津貼應由本人或法定繼承人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繳還；未繳還者，應依法追訴。\n\n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314070200800/details"}